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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6〕75号)和《关于做好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7〕82号)精神,进一步切实加强我市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服务水平,鼓励卫生计生技术人员服务基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遵循卫生计生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基层卫生工作实际,建立以医疗服务水平、质量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的人才评价机制,着力提高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水平和能力,为建设人民满意的基层卫生计生事业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服务基层。引导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牢固树立服务宗旨,全心全意服务基层,服务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坚持分层分类、科学评价。根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工作特点,分层分类制定评审标准,创新评审方式,不断提高基层卫生计生人才评审的专业性、针对性和科学性。坚持注重实际、业绩导向。结合基层卫生计生工作实际,重点考核职业素养、临床能力、实践经验,引导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注重临床水平、注重服务质量、注重工作业绩,突出职称评价的能力业绩导向。三、适用范围基层卫生计生系列高级职称(以下简称“基卫高”)评审适用于县级医院(不含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辖区)、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不含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辖区)、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只允许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区本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能申报;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所有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在职在岗人员均可申报。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四、主要内容(一)建立制度基卫高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名称分别为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取得“基卫高”的人员,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其职称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一经单位聘任,享受同等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市州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取得全省统一的卫生计生系列职称。获得“基卫中”、“基卫高”(副高级)并被聘任相应年限后可申报晋升相应上一层级基层卫生计生系列职称。晋升全省统一的卫生计生系列职称须先取得全省统一的卫生计生系列下一层级职称,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获得全省统一的卫生计生系列相应层级职称的,可申报晋升全省统一或基层上一层级卫生计生系列职称。原已获得“农卫中”、“农卫高”并被聘任的,比照“基卫中”、“基卫高”的晋升条件执行。(二)评价方式“基卫高”职称坚持向基层好医生倾斜、向基层临床一线医护人员倾斜、向农村偏远地区医护人员倾斜、向长期工作在基层一线的医护人员倾斜。“基卫高”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采取先参加专业理论考试后提交申报材料的方式进行,评审原则上采用客观指标、量化计分、投票表决等环节构成。专业理论仍按全省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要求参加考试,考试成绩不划合格分数线,按比例权重记入综合成绩。专业理论考试成绩在连续3个评审年度有效,申报人员可以按自愿原则,多次参加考试,选取最优成绩提交“基卫高”评审委员会,申报专业发生变化时,须重新参加拟申报专业的考试。“基卫高”职数不单设,同一个单位“基卫高”职数占多少比例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材料申报必须先通过市人社局岗位职数审核,且符合申报级别相对应的学历、资历及执业准入要求才能进入评审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评材料:1、发生医疗事故负主要或完全责任者未满3年的;2、受党纪政纪处分且仍在处分期内的;3、考试违纪处分决定中明确规定不得申报的人员。凡隐瞒上述情况申报获得“基卫高”职称的,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取消相应职称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三)评价标准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分级诊疗的要求,科学制定“基卫高”评价标准。对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重点考核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康复、影像、检验等服务,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处置,培训和指导下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以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完成情况。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重点考核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以及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情况。可将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工作总结、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次数、健康档案管理数等作为评审标准的重要内容。加强医德医风考核,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突出工作业绩上下功夫。“基卫高”评价指标体系中,能力业绩评分占评审总成绩的30%,专业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占评审总成绩的45%,品德贡献单位评议成绩占评审总成绩的15%,工作资历、论文、科研成果、职称外语、计算机能力、行政奖励(县级及以上党政群团)等其他指标评分占评审总成绩的10%。根据相关规定,“基卫高”申报人员职称外语不作统一要求,论文、科研不作硬性规定,可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计算机应用能力结合实际需要作1个以上科目的要求。(四)评价机制“基卫高”评审由市人社局会同市卫计委组织实施。政策制定、指导监督以市人社局为主,具体实施以市卫计委为主。建立长沙市卫生计生系列“基卫高”评委库,评委库成员由各单位推荐审查,市卫计委考察、遴选后报市人社局审核批准发文确认。评委库成员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为三年。评委库一般应按出席“基卫高”评审委员会(学科评议组)评委人数5倍以上的比例组成,评委库人选不能满足评审需要时,再向省级评委库申请抽取评委。每年在“基卫高”职称评审期间,由长沙市卫计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材料申报情况向市人社局申请组建“基卫高”评委会。“基卫高”评委会分设西医、中医、护理、预防、药学、医技等专业评委会,专业评委会下设若干学科组,评审人数较少的专业,将按专业相近原则归并设置。(五)评审程序“基卫高”评审实行量化评分、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为规范岗位职数管理、方便申报对象参评,一般在“省卫高”评审结束后进行。评审过程全面推行公示制度,对岗位空缺、申报情况、考核推荐结果、评审结果实行分层级公示。建立评审监督机制,长沙市纪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组、驻市卫计委纪检组将加强对职称评审的监督,确保评审工作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1、职数审批已完成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基卫高”职数占用单位岗位总额。每年在全省高级职称理论考试报名时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空余岗位情况合理推荐申报人员参加考试。在“省卫高”评审结束后,“基卫高”评审前,各单位按通知要求填写职数表报区(县、市)卫计局汇总,然后由区(县、市)卫计局报区(县、市)人社局审核;市卫计委汇总全市职数后报市职改办,市职改办复审后报省职改办,经省职改办审核批准后进入评审程序。2、推荐申报已完成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按照“对岗申报”的要求,根据核准的空岗职数,在符合本岗位(专业)申报条件的人员中原则上按不低于1:2的比例组织差额推荐申报,申报材料由单位审核把关。未完成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不能申报。已完成岗位设置事业单位中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编外聘用人员和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人员,需先实行人事代理,经接收档案委托管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核后方可申报。申报材料须由服务单位和档案托管单位共同审核把关。在职在编医护人员不能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申报,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3、专业设置“基卫高”按6个学科类别进行分类评审,分别为西医、中医、护理、医技、预防、药学评委组。理论考试报考专业对应“基卫高”评审类别详见《长沙市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学科类别设置》(附件1)。申报人员可选择相近专业申报。4、资格审查所在单位将拟推荐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学历、资历、工作经历、继续教育、奖项、业绩等)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并对职称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初审,经所在区、县(市)卫计局复审后,汇总呈报市卫计委。参评资格审查实行相关内容逻辑性分析,对执业机构、类别、专业、从事本工作年限、学历、继续教育、申报材料时限要求等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进入评审程序。具体评审条件见《长沙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基本标准条件》(附件2)。5、制订评审方案市卫计委根据当年材料申报情况,制订年度评审方案,明确评审时间、评审地点、评审办法、评审流程、参评人数、评委抽取需求、评审监督方式等内容。在开评前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评审方案向市职改办提交,经市职改办审核后,在开评前7个工作日内分别报送省职改办和省卫计委职改办。6、评审办法能力业绩评分由学科评议组集中评审,学科评议组设西医、中医、护理、医技、预防、药学6组,能力业绩量化评分实行盲法评审(评审材料不得出现参评对象姓名、单位等信息),每份材料至少由2名以上评委独立评分,取其平均分作为参评对象的能力业绩得分;确定综合成绩合格线时根据评审通过率计算拟通过数量,并增加一定比例的差额数后划定。单位评议对申报对象的品德和贡献作出评议计分,应注重运用年度考核和服务满意度测评结果。其他指标评分根据各指标评价标准由学科评议组计分。为确保公平公正,在集中评审开评前1天,由市职改办和市卫计委职改办根据评委抽取规定和年度评审的评委数量、学科(专业)需求,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组建“基卫高”年度评审委员会。7、评审通过率“基卫高”正高评审通过率控制在参评人数的40%以内,副高控制在参评人数的55%以内。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总体评审通过率正高不低于其总参评人数的30%,副高不低于其总参评人数的45%。8、投票表决所有专业均以综合成绩按学科类别统一排名,提交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事业单位获得出席评委数量2/3及以上赞成票且有相应评审职数的确定为拟通过人员;非事业单位获得出席评委数量2/3及以上赞成票的确定为拟通过人员。9、结果呈报和确认市人社局和市卫计委在评审结束后即行公示,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市卫计委向市职改办报送评审结果(含年度通过人员信息光盘、投票表决汇总表)及工作总结,市职改办再上报省职改办。市卫计委同时将评审结果报省卫计委职改办备案。省职改办对评审拟通过人员进行审核后再次公示,无异议者予以发文确认。(六)聘用管理基卫高(含农卫高)职称只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聘用时间原则上从评审通过时间的下一个月开始计算。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是深化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区(县、市)人社局和卫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能分工,密切沟通合作,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基卫高”的材料报送与审核工作。加强“基卫高”(含农卫高)职称人员管理,在基层单位聘用时按“基卫高”聘用管理要求审批岗位职数与工资待遇。(二)坚持原则,公平推荐单位及主管部门推荐时要坚持原则,严格审核本单位、本部门申报人员材料。单位评议应注重运用年度考核和服务满意度测评结果,确保推荐符合评审要求的优秀人员参加评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不得弄虚作假,以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三)严肃纪律,确保实效评审单位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把政策关,不得扩大范围,放宽条件,降低要求,在评审中要严肃评审纪律。评审全面落实回避制、复审制、责任追究制,实行集中封闭管理,评审工作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舆论监督。市人社局、市计委监察室接受群众投诉,对复核确定有问题的人员将取消评审资格,如已获得“基卫高”职称则发文取消相应的职称资格,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附件:1
本文标题:长沙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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