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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海禁形成的原因及对中国航海事业发展的影响自动化102尤阳201010232068内容提要:明代海禁政策是明代对外关系的重要内容,它的产生、发展与开禁有其内在的原因,这几百年的海禁政策对当时、后来以及对整个中华民族的长期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本文试从海禁政策实施过程作总的阐述与分析。关键字:明代海禁政策海外贸易明朝海禁是十四世纪时明朝政府对海事进行的一系列限制政策的统称。明洪武年间,朱元璋为防沿海军阀余党与海盗滋扰,下令实施海禁。早期海禁的主要对象是商业(商禁),禁止中国人赴海外经商,也限制外国商人到中国进行贸易(进贡除外)。此令于永乐年间伴随郑和航海曾告取消,但嘉靖年间海贼倭寇猖獗,不得已又一度恢复。隆庆年间明政府调整政策,允许民间赴海外通商,史称“隆庆开关”。海禁的解除为中外贸易与交流打开了一个全新的局面。海禁政策实施的原因明朝实行的海禁政策与开国皇帝明太祖朱元璋的政治理念是密切相关的。明太祖是中国历史上惟一出身赤贫的皇帝,他想恢复一种“鸡犬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简朴的农业社会。如果有可能,他甚至想废除货币和商品交易。明朝每户人家都要承担实物税和徭役,这徭役很可能就是从千里之外押运征收的几百块城砖或几千张纸送往南京,轮到这一任务的家庭,结局往往是破产。军队也如此,实行卫所制,官兵在驻地自耕自食,亦农亦兵。明太祖很得意,说他是养百万兵而不用花国家一分钱,但结果只是养活了百万名集体农庄的农民而已。明朝中后期,卫所军队与普通农民无异,毫无战斗力。更可笑的是,建造世界上最雄伟、最长的南京城墙时,每一块城砖竟然是从全国各地烧造好后运来的。明太祖也许没有想到,在南京建一个烧制城砖的工厂会是更高效、更经济的手段。第二,自元代开始的倭患日炽,这也是实行海禁政策的重要原因。洪武初期,对日政策的失败使得明朝政府无法从外交上解决倭患问题,只得派汤和等大将加强海防,同时在沿海实行海禁政策以防倭寇与民间的接触。海禁政策的实行正是出于洪武年间对付南倭北虏策略的考虑。尽管这时朱明王朝已建立起在全国的统治,但北方蒙古族的南下威胁一直未能解除,而东南沿海倭寇的侵扰也一直不断,两者较之,前者更为严重。因此,实行较为消极的海禁政策也是解决倭患的策略需要。第三,是防止国内外力量勾结的需要。明朝建立后,天下初定,张士诚、方国珍等残余势力仍盘踞在沿海岛屿,他们一方面在国内拉拢一些人培养党羽,另一方面勾结海寇与外国势力侍机卷土从重来。“初,方国珍踞温、台、处,张士诚踞宁、绍、杭、嘉、苏、松、通、泰,诸军皆在海上,方、张既降灭,诸贼豪强悉航海,纤岛倭入寇。”“禁滨海民不得私入海,时方国珍余党多入海剽掠故也”加上洪武十四年的胡惟庸案,其中一条罪名就是私通倭寇。因此,私通番国也成了朱元璋的一块心病,担臣民与外国势力联合对朱明王朝构成严重威胁。“国处禁海之例,始因倭夷违谕而来,继恨林贤巨烛之变,故欲闭绝之”朱元璋也毫不掩饰地说:“朕以海道可通外邦……苟不禁戒,则人皆惑利而陷于刑宪矣。故尝禁其往来。”第四,是建立以天朝礼制为主要形式与以朝贡为主要内容的国际体系(礼治天下)的需要。自古以来,中国(中原)一直处于东亚的文化发达之端,国力之强是周围各国所无法比拟的。因此,与周围个国一直存在着不对等(但和谐)的关系——宗藩关系。十三世纪以来周边国家虽仍不能与中国相比,但民间的交往与关系已有了巨大的发展,这严重威胁着政府间的关系,而且元代与明代的对日外交也受到严重挫折,因此,这种官方有意或无意建立起来的国际体系也受到巨大的威胁,尤其是在十六世纪初以后在东南亚一带,这种体系也遭受到西方强国的挑战。明王朝要维持与发展这种体系,感到有必要限制或禁止民间的海外往来。因此,海禁政策的出笼与发展也是维持与发展天朝礼治天下与在国际关系中保持宗主国身份的需要。明代海禁政策的实施是多方面原因引起的,是各种合力共同作用的结果。从根本上说是中国重农抑商的大陆自足发展的传统民族心理与价值取向在最高统治者的对外政策上的体现,也是中国统治者在十四到十六世纪面对国际与国内形势新变化所做出的一种消极反映。海禁政策的实施(一)开始实施及逐渐强化的洪武时期。“寸板不许下海”(《明史》卷205,《朱纨传》),是明朝建立伊始就制定的遏制中国人对外交往的海禁政策。洪武三年(1370),明政府“罢太仓黄渡市舶司”(《明太祖实录》卷49)。洪武七年(1374),明政府下令撤销自唐朝以来就存在的,负责海外贸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广东广州三市舶司,中国对外贸易遂告断绝。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以倭寇仍不稍敛足迹,又下令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明太祖实录》卷139)。自此,连与明朝素好的东南亚各国也不能来华进行贸易和文化交流了。洪武二十三年(1390),朱元璋再次发布“禁外藩交通令”。洪武二十七年(1394),为彻底取缔海外贸易,又一律禁止民间使用及买卖舶来的番香、番货等。洪武三十年(1397),再次发布命令,禁止中国人下海通番。i(二)似松实紧的永乐时期(郑和时代)从《明实录》上看永乐年间到宣德八年以前明政府所颁布的海禁令并不多,仅见两处,即明成祖的即位诏书中明确规定:“缘海军民人等,近年以来往往私自下番,交通外国今后不许。所司一遵洪武事例禁治。”和永乐二年(1404年)正月又进一步“下令禁民间海船原有海船者悉改为平头船。所在有司防其出入”。从那以后,永乐帝没有再颁布禁海令,似乎表现宽弛的局面。其实不然,永乐帝即位之初继承了朱元璋的海禁政策,而且变本加厉。从永乐二年的诏令中可见一斑:将原来的海船改为平头船,这是釜底抽薪之法,平头船无法在远洋中航行,这样断绝了国内军民与海外各国的主动联系,从而保证了官方的朝贡贸易的畅通无阻,实际上永乐二年以后不再颁布禁海令正说明了这时期的海禁政策的有效实施,而且这时期的朝贡贸易达到了最高峰。私人的海外贸易几无存在空间,况且郑和下西洋的庞大队伍本身就是对民间海外贸易的巨大威慑。郑和下西洋本身具有招抚海外逃民之责。这样谁还敢私自下海对外贸易?官方贸易的发达之时正是海禁政策的有效实施之日。官方的朝贡贸易与海禁政策的有效实施是相得益彰的。(三)时松时紧并逐渐失败的后郑和时代(宣德八年至正德年间)宣德八年自郑和最后一次下西洋返航之后,宣德政府就迫不及待地令行在都察院严私通番国之禁,“近岁官员军民不知遵守,往往司造海舟,假朝廷干办为名擅自下番扰害外夷或诱引为盗,比者已有擒获,各置重罪,尔宜申明前禁,榜谕缘海军民,有犯者许诸人首告,得实者给犯人家赀之半,知而不告及军卫有司纵之弗禁者一体治罪”。15尽管在此之后仍多次下达海禁之令,然而收效甚微,民间私人海外贸易逐渐兴盛起来。政府不再派遣使团远航海外招徕入贡,而且严格限海外各国的入贡次数及贡品的数量。随着朝贡贸易的衰弱,民间的私人海外贸易却发达起来。随着民间海外贸易冲破海禁的束缚、明朝政府的日益腐朽与塞防的吃紧,海禁政策也随之松懈。民间的海外贸易的发展正说明了这一点。史籍这方面的记载也颇多。“成、弘之际,豪门巨室间有乘巨舰贸易海外者。”16而私人海外贸易中心的月港“小苏杭”的美誉。到了15世纪后期、16世纪初政府进一步放宽海禁。主要表现为对海外来华船只不管是官方贡舶还是商民商舶,无论有无朝廷所颁勘合,是否合乎朝贡期限,都允许进行互市、贸易往来,并且还对海外商船实行抽分制。正德四年(1509年),有衢罗遇风漂到广东“镇巡官合议,税其伙”17以备军需。宣德五年,地方上奏“盗贼连年为乱,军饷不支,乞将正德三年、四年抽过番货,除贵若象牙、犀角、鹤顶之类解京。其余粗重如苏木等物,估价该银一万一千二百有奇,宜变卖留充军饷”。18随着海禁的松弛,民间的海外贸易迅速发展。正德九年,广东布政司参议惊呼“近许官府抽分,公为贸易,遂使奸民数千,驾造巨舶,私置兵器,纵横海上”。19而这时朝廷内部也出现了要求开禁与发展海外贸易的思想。15世纪后期,曾任内阁大学的丘浚在上于明孝宗的《大学衍义补》中明确提出,反对国家抑商与对商业活动干预过多,公开主张开放朝贡以外的民间正常对外贸易,并明确向朝廷建言,开放海禁。以上可以看出,朝廷的最高层已出现此类思想,那时对海禁的松弛可想而知了。(四)海禁政策的高度强化与失败——嘉靖时期到了十六世纪初,倭寇之患愈演愈烈,尤其在嘉靖年间更是登峰造极。同时这时的海外贸易也由于限制的放宽与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兴盛。嘉靖二年在宁波发生的日本争贡事件引发了朝廷的进一步忧虑。基于这点与其他的种种原因,嘉靖政府屡下禁海令,使得这时的海禁的深度与广度远远超过了各个时期。嘉靖三年四月:“凡番夷贡船,官未报视而先迎贩私货者,如私贩苏木、胡椒千升以上例;交接番夷互市、称贷、绍货、构衅及教诱为乱者,如川广云贵陕西例;私交番夷收买禁物者,如会同馆内外军民例;揽造违式海船私鬻番夷者,如私将应禁军器出境因而事泄律,各论罪。”20嘉靖四年八月:“浙福二省巡按官,查海船但双桅者即捕之,所载虽非番物,以番物论,具发戍边卫。官吏军民知而故纵者,具调发烟瘴”21嘉靖八年十二月出给榜文:“禁沿海居民勿得私充牙行,居积番货,以为窝主。势豪违禁大船,悉报官拆毁,以杜后患。违者一体重治。”22嘉靖十二年九月:“一切违禁大船,尽数毁之,自后沿海军民私与赋市,其邻舍不举者连坐。”23此外,嘉靖二十九年颁布《嘉靖问刑条例》,有详细的禁止下海的种种规定。到嘉靖中期朱纨任闽浙地方官时更是变本加厉地实行海禁,“牵渡船,严保甲,搜捕奸民”。24并且针对当时日益严重的倭患进行重大打击,但由于朝廷的内部斗争与沿海的豪门的诬陷,朱纨被杀。朱纨死后,海禁松弛,同时也宣告了嘉靖时期的海禁政策的失败。(五)隆庆开海与海禁余波到了嘉靖后期,随着倭寇问题的基本解决,明代的对外贸易进一步发展起来海禁政策已完全成为一种障碍。社会各阶层要求开禁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隆庆元年福建巡抚上书要求开禁,并得到同意。这样进行了近二百年的海禁开始走向开放。但是,隆庆开禁并不是完全开放,而是十分有限的,地域上仅仅限于东西洋,而且还不包括日本。而且在以后的几十年里针对不同的情况也颁布了许多禁海令(大多是地方性的)。具体见下章分析。政策的失败为了防止沿海人民入海通商,明朝法律规定了严酷的处罚办法:“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己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将应禁军器下海者,因而走泄军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充军”(《大明律》)。明政府对参与买卖外国商品的居民也不放过,“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现有者限以三月销尽。”在这一错误政策的指引下,明政府于洪武十九年(1386)废昌国县,二十年将舟山岛城区和镇外鼓吹两里以外的居民和其他46山(岛)的居民徙迁内陆。本来,明太祖期望海禁政策对海防的巩固能起到决定性作用。然而,由于海禁政策所实施的直接对象是臣民而不是海上反明势力,他不仅不能成为海防的有效手段,甚至在沿海地区激化了一些矛盾。沿海地区人民依海而生,靠海而活,或从事渔业生产,或从事海上贸易。明太祖“严交通外藩之禁”,堵绝了沿海地区人民的正常谋生之路。如“信国公汤和巡视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入海捕鱼”(《明太祖实录》卷159)。他们除起来进行斗争之外,已经没有其他选择。诚如顾炎武所指出:“海滨民众,生理无路,兼以饥馑荐臻,穷民往往入海从盗,啸集亡命”。“海禁一严,无所得食,则转掠海滨”(《天下郡国利病书》,册26)。此外,滨海地区的居民还采取了另外一种斗争的手段,逃亡、潜往海外。“国初......两广、漳州等郡不逞之徒,逃海为生者万计”(张煊:《西园见闻录》卷56.《防倭》)。所以,海禁一开始就得不到切实的贯彻,反复发布的海禁令,也说明了这一点。还有一些人干脆参加了民间的对外贸易活动。“缘(沿)海之人,往往私下诸番贸易香货,因诱蛮夷为盗”(《明大祖实录》卷231)。“东南诸岛夷多我逃人佐寇”(谈迁:《国榷》卷12)。昌国县“民常从倭为寇”(《明太祖实录》卷183)。嘉靖二
本文标题:明朝海禁形成的原因及对中国航海事业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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