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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前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仅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全国范围内取得胜利,同时也标志着中国彻底摆脱了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奴役,开始了从农业国逐步走向社会主义工业国的新纪元。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作为中国40多年来社会经济发展中动态的、发展的维系与稳定系统,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经历了1949—1956年的创建时期、1957—1958年的调整时期,1969—1977年的挫折时期、1978—1990年得恢复发展时期,20世纪90年代进入改革重建时期,总体上仍处于落后的状况,但亦有着丰富的内容和自己独有的特色,为国家的稳定与国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一、创建1949年,新中国成立既面临着旧社会遗留的一大堆社会问题,为了医治战争创伤,巩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成果与新政权,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保障工作,在1949年—1956年初步创立了与旧中国性质迥异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革命烈士家属和革命军人家属的社会优待,并逐步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等等,这些规定为建国后逐步建立新型的劳动保险制度、优抚制度等确立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在社会救济方面,1949年的自然灾害造成4550多万灾民的严重局面。1949年12月,政务院发布《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要求人民政府应给予灾民或合作社一部分贷款,并拨出一部分救济粮扶助灾民生产自救,并成立各级生产救灾委员会。在城市,面对着大批国民党军队的散兵游勇,流浪人民、失业工人、失业知识分子和贫民等,人民政府资遣国民党的散兵游勇,疏散流浪人民,动员和遣送农民回乡并帮助他们重建家园,救济城市贫民、失业工人、失业知识分子,保障了市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在农村,除坚持对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实行救济外,于1956年开始的农村合作化时期对老弱孤寡残疾的农村社会成员实行“五保”,即实行由集体保障其吃穿住医葬等基本生存条件的政策。短短数年间,中国城乡的许多灾民、贫民、失业者及孤老残幼者得到了政府诸如生活费补助、衣服及粮食救济、医疗帮助等,迅速度过了战后的生存难关。在优抚保障方面,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12月11日正式公布了一系列法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革命烈士的条件,统一了牺牲病故残疾优抚的制度和抚恤标准,统一了评残的条件、标准和残疾等级的划分,统一了各种优待抚恤证件。在社会福利方面,人民政府成立后即开放和接收,改造旧的慈善机构,收养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和孤残儿童在社会保险方面,1951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公布,并经过两次修改实施了几乎覆盖了城市各种企业,金融单位及国营农牧场,新中国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制度得以确立。在建立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中国政府又以颁布单项法规的形式,逐步建立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最终完全取代了供给制。综上可见,在1949—1956年间,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基本确立,并得到了全方位的发展。在这一阶段,企业职工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及军人的优待制度上已走上了规模化、制度化的道路,社会救济尤其是灾害救济作为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之一的原则及具体操作规程已经确立,社会福利事业欣欣向荣,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在健康发展,为新中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二、调整随着建国初期三大改造任务的完成,国家转入有计划的全面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从而必然要求对有关社会保险等进行调整,以适应新形式的发展。在社会保障方面国家从1957年开始对社会保险做了一系列调整。包括:统一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规定,统一了退职制度,调整了学徒工的社会保险待遇,规定被精简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改进了医疗制度,调整了城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保障,建立了异地支付社会保险金的办法。此外,国务院还制定了职工病伤生育假期办法;批转了财政部、劳动部及全国总工会《关于整顿现行附加工资提取办法的报告》,对企业劳保福利费的提取及开支办法做出了修订和补充。在社会救济方面,对于因灾害造成的困难户、部分穷社穷队的孤老残幼和人多劳力少的困难户,政府采用实物救援的方式,由国家下拨粮款,由社队组织发放。在城市,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和就业门路的扩大,救济人数明显下降。因此在此期间,社会救济工作仍由内务部管理,基本政策仍如从前,救济对象由解决旧中国的问题,并出现了许多救济本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社会救济的实施亦为政治、经济因素所左右的限制。在社会福利方面,国家相继成立了各种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福利企业,为城乡孤老残、精神病人创造了较为妥善的安置条件,并使一批有劳动能力的盲哑聋人走上了自食其力的道路。在社会优抚方面,期间内务部等就残废军人入大学、专科学校后的优抚待遇问题,武警官兵家属优待问题、抚恤救济费使用问题,民兵训练中伤亡抚恤问题,带病回乡退伍义务兵慢性病防治问题,残废军人中的历史反革命的待遇问题,整顿烈士军属疗养院与养老院问题,修改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标准问题等颁布、实施过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与通知。总之,在1957—1968年,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在不断调整中有了一定的发展,尤其是社会保障方面及军官退休等等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因执政党在指导思想上犯了左的错误,大跃进,人民公社化及浮夸风等越刮越烈,使刚刚走上发展之路的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已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三、挫折从1969年开始则起了根本性的变化,其一,1968年12月,主管社会保障的内务部被撤销,从1969年起,社会保障作为国家主要的社会政策在实施中失去了有力的组织管理;其二,1969年2月财政部颁布《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这份文件名为改革,实际上却使劳动保险从此失去了统筹机能,它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等;其三,1969年,社会保险专职管理机构被撤销,工会组织被停止活动,异地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办法亦被停止;其四,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被当做修改主义批判。可见,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在1969年才真正进入挫折时期。这一阶段,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遭到严重破坏,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在社会保险方面,社会保险费用统筹制度被迫中断;企业之间的负担畸轻畸重,异地支付办法终止助长了虚报冒充,错支错领的现象。在社会救济方面,灾民救济和社会救济工作缺乏统一的组织和领导,贫困对象和流浪人口不断增加,城市原有的施救对象及对穷社穷队的救济仅能维持,其他社会救济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在社会福利方面,许多福利生产单位被撤销或被并入有关工业部门,许多福利设施被迫合并,搬迁,撤销。在优抚保障方面,为数众多的优抚对象被诬蔑为坏人,致使优抚对象中出现了许多冤假错案;部队伤病残战士无法离队安置等问题。上数据面一直延续到1977年,由此可见,期间,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这一阶段不仅使社会保障事业日益陷入困境,而且造成了许多至今仍未得到解决的缺陷和弊端,政治上的混乱,是中国社会保障事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四、总结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四十年的改革和重建,内容逐步丰富,尽管道路是曲折的,在成就巨大的同时又暴露出许多缺陷,具有着自己显著的特色。1、成就巨大,道路曲折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与新中国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一样,走的是一条从创建→调整→挫折→恢复发展的曲折的道路,这表明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不能超前发展;而政治上的混乱又阻滞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甚至使社会保障事业走向倒退。因此,社会发展离不开社会保障,而社会保障的发展又依赖于清明的政治和健康的经济基础。2、以公有制为基础,明保与暗保进行中国人民从灾难深重的旧社会走向新中国,走向日益繁荣的当代社会,既依赖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维系,更依赖于公有制单位和集体核算单位以及家庭的保障,而后者又通常是不被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相对于社会保障而言,他们只是客观上在暗中起着保障作用。3、社会保障总体水平低。一方面,中国能够较为全面的享受各种社会保障待遇的,只是城镇就业人口,而农村人口及城镇个体经营者、小集体单位员工及其家属几乎无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仅在遇到大灾等特殊条件下可获得微量的经济。4、在公民社会保障方面呈现出阶梯状。在中国,城镇人口比农村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多得多,保障水平高。5、国家与企业负担,无偿保障社会保障筹资渠道单一,受保者是无偿享受待遇,这种体制造成了社会保障只能采用现收现付或逐年预算值,根本无法形成雄厚的后备基金,从而具有明显的、非短期内可以弥补的缺陷。综上所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具有自己独特的历史背景,政治背景和社会经济背景,从体系、项目、范围、内容等方面均有明显的、不同于西方工业化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甚至于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特色。2011年12月6日班级:09级经济学一班学号:2009130128姓名:李亚洲
本文标题:改革开放前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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