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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龙县人民医院问责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医院端正办院方向,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医院管理,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关于印发马龙县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马卫发〔2008〕30号)、《马龙县卫生局关于印发行政问责实施细则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马卫发〔2008〕56号)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问责办法。第二条问责对象:医院全体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第三条问责原则: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开、合理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违反《马龙县人民医院规章制度汇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1.上班时不穿工作服、不戴工作帽、不佩带上岗证、披头发、穿拖鞋、着装不整洁的;2.上班时间脱岗、溜班、串科室、看非业务书籍的;3.上班时间聚众聊天、吃东西、做私事、听音乐、长时间打电话、发短信聊天、用工作电脑玩游戏的;4.开会、学习迟到、缺席的;5.外出学习、开会回来后不上班隐休的;-2-6.私自调班、抵班的;7.不服从分工,不完成指令性任务的;8.手机关机和开机不接听电话的;9.各科因排班不合理影响工作的;10.按时上报各种表格、文书、材料的;11.工作人员与患者发生吵架的;12.医务人员拒推病人、诱导、暗示病人转院的;13.介绍病人到非上级医疗机构的;14.酒后从事诊疗活动的;15.丙级病历的;16.未及时签署重要告知书的;17.体检内容不真实导致重大医疗隐患的;18.120呼叫不及时出诊的;19.医务人员出具虚假病情证明、转院证明者;20.医务人员以个人行为到其他医院或诊所开展医疗行为的;21.工作人员必须相互尊重,协调工作,诋毁、否认他人的工作的;22.向患者及家属收受钱物,或暗示请吃的;23.在诊疗过程中接听、拨打、查看电话的;24.其它违反医院规定的行为。第五条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1.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疫情、重-3-大安全事故、医疗纠纷或其它情况的;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疫情、重大安全事故、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措施不力、处置不当,致使国家、本单位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第六条问责方式:1.根据情节进行经济处罚;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通报批评。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第七条违反医院医德医风的问责方式:参照《马龙县人民医院规章制度汇编》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违反医院工作纪律的问责方式:参照《马龙县人民医院规章制度汇编》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1.丙级病历的;2.酒后从事诊疗工作的;3.未及时签署重要告知书的;4.体检内容不真实导致重大医疗隐患的;5.120呼叫不及时出诊的;6.违反医院规定介绍病人到非上级医疗机构的;7.其他违反诊疗规程而导致重大医疗安全隐患的。8.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9.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4-人员的。第十条发现并及时主动改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或减轻问责。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1.因本科室下属人员弄虚作假,致使科室领导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作人员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第十二条违反规定,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确实存在,由分管领导向医院提出问责建议。第十三条由马龙县人民医院决定启动问责程序:1.医院领导委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2.被调查的科室负责人或职工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人员可以向院长汇报;3.调查人应当听取被调查的科室负责人或职工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4.调查人员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医院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处理建议;5.调查终结后,由医院作出问责决定。第十四条被问责的医院职工如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医院院方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五条医院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5-科室进行复议、复查,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问责决定。第十六条调查人员与被调查的科室负责人或职工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医院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条“四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各科室及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对于执行效果显著的给予表彰;对于执行不力、违反“四项制度”的给予扣惩、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违反“四项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依据行政问责制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处理。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县医院负责解释。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马龙县人民医院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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