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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监督,严厉打击事故瞒报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我所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平安和谐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所决定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举报范围在本单位内存在下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一)生产安全事故;(二)重大隐患、差错;(三)重大安全违法行为。二、举报办法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书面等形式向市安全管理员或我所主要领导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三、举报受理和查处举报电话:2562665,本单位对举报人的举报进行登记、处置、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制度。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内容,予以受理和查处。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管理员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交办,对举报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四、举报奖励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知情立案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1、举报重大隐患、差错,重大安全违法行为,对举报人奖励500元至5000元;2、举报各类漏报、瞒报死亡事故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至10000元。五、举报人的保护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者相关信息的,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受举报单位不得以非正当理由辞退、开除本单位举报人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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