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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管理,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及时发现、扑救火灾,最大限度降低火灾损失。依据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消防管理规定》xxx-T3-AH-014-2017,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管理,落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安全岗位职责和岗位责任人。第三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人员和消防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接受使用知识技术培训,必须经过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消防安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和设备维护管理。第二章责任区域划分第五条调度中心负责厂前区及一期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监控,负责通知园区各属地火警信息核实。第六条化工二厂负责二期、三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监控,以及化工二厂属地范围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第七条热电厂负责热电三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监控,以及一二三期属地范围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第八条消防队负责消防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监控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第九条分检中心、仓储部、化工一厂、公用工程、治安队负责属地范围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第十条维修中心负责一二三期(除热电厂)配电室、电缆夹层等配电场所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第十一条天然气乙炔厂、电石乙炔厂负责各自属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监控,以及各自属地范围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十二条安环部负责各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人员、消防监控室值班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的组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机动部负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维修保养管理。第十三条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一)掌握本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运行情况;(二)监督本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人员履职和消防监控室值班人员值岗情况;(三)每月组织一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安环部、机动部,由机动部及时组织整改。第十四条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调度中心调度班班长、消防队队长、治安队队长为各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人员,其职责是:(一)负责本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的运行控制,监督检查消防监控室值班人员值岗情况;(二)负责本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月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并做好记录;(三)配合维修保养单位技术人员对本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定期检测、维修和保养,并对其检测、维修保养结果进行确认。第十五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一)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设备运行状态进行每班检查确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并记录在消防值班控制室值班记录本上;(二)认真值岗,严密监视设备运行情况,遇有报警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三)协助维修保养单位技术人员做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测、维护保养工作。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十六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使用后,消防控制室实行双人值岗,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不得脱岗,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并触动报警设备,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第十七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掌握报警、灭火系统设备使用功能和工作原理,对本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部位、各火灾监护场所分布情况以及对应的探测器分布图清楚明了。第十八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严格按以下要求对系统设备进行检查:(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每班必须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人员协助每月维保单位对系统内的各探测器、控制器运行状态进行检查;第十九条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停用或关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确因工作需要要临时关闭系统时,必须报请本单位负责人及安环部批准。第二十条在维修其它设备涉及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时,要及时向本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人员报告,并采取防护措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人员应及时到场监督,确保报警系统设备不受损坏。第二十一条因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线路复杂,技术要求较高,各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和年检工作全部委托由消防监督部门认可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单位进行。第二十二条安环部在对维修保养单位进行相关资质审核验证后,按照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检测技术要求,机动部与其签订维修保养合同,明确维修保养单位责任和维修保养、检测要求,保证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得到正常维护。第二十三条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报警设备故障和问题,应及时向安环部、机动部报告,由机动部通知维修保养单位进行维修。在维修保养工作完毕并确认系统工作正常后,使用单位系统管理人员负责在维修保养工作票上签字,并做好记录。第二十四条安环部应定期检查核实维修保养单位的检测实验记录,发现检测有遗漏及时提出补测要求,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每个探测部件在每个年度内得到检测。第五章报警处理程序第二十五条遇有系统发出报警信号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一人立即携带通信工具到达报警探测区域进行确认,另一人负责监护设备。第二十六条如为故障报警,在查明报警原因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将报警系统进行复位,使其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做好记录。第二十七条如确有火灾发生,现场确认人员应立即用通信工具向消防控制室反馈信息。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利用现场消防器材实施灭火扑救。第二十八条消防控制室内留守值班人员根据火灾情况及时启动消防设施,通知有关人员到场灭火,按应急预案程序拨打“9119”消防站火警电话报警,并向本单位值班领导报告。第二十九条火情处理完毕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将各种消防设备恢复正常运行状态。第六章考核与处罚第三十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工作,并该项管理纳入本单位检查和考核中。第三十一条安环部要定期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因人为损坏或报警设备有故障不及时上报处理,致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安环部将对其进行月度绩效考核。第三十二条因违反本规定,导致火灾未能及时发现,致使火灾事故损失扩大者,公司将按照《事故管理控制程序》MKHG-T2-AH-009-2018,对责任者加重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安环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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