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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绍兴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科技局(二OO三年七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厅、科技厅印发的《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财政核拨的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第三条市级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以及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第四条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五条市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逐步推行课题制管理。2第二章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第六条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按照政事企分开、公共科技的要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导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技条件和环境建设等。(一)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与攻关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项目。(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全市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及科技奖励、科技合作、技术市场、专利、科技信息网络等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项目。(三)市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和科技产业化计划项目。(四)其他新启动的科技工作(活动),以及需应急安排的各类科技项目。(五)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配套。第三章市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七条市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计划管理费和项目研究费。(一)计划管理费,指由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及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组织项目遴选、项目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3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二)项目研究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设计试验费、信息费、会议调研费及科技成果鉴定费、项目评审(验收)费等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直接费用不得低于项目资助总经费的95%。1、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人员支出的劳动费用。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其人员经费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资助的科技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2、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补助费。如从国外引进,则可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3、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所必需的材料、燃料、水、电、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以及资料印刷费等。4、设计试验费,指项目研究、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等。5、信息费,主要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等。6、会议调研费,指为项目研究而进行的相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费。7、科技成果鉴定费、项目评审(验收)费等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第八条遵循“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4原则,按照现行科技计划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经费的开支重点和范围,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强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果。(一)科技攻关计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开发和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少量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人员费等,其中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原则上不能超过项目资助总经费的30%。(二)科技产业化计划经费。主要用于新产品试制及配套仪器、设备购置费,关键设备、工艺流程研制开发的补助费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专项科技贷款贴息。(三)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经费1、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专用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培养费,对外开放服务的测试费、能源材料消耗费等。2、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对外开展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建设,包括仪器、设备、少量的基本建设补助经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能源材料消耗费、房屋设备租赁补助费及信息费等。第四章市级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管理第九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行政部门的职责与权限:(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年度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审批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经费预算,检查、监督科技经费的5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批年度科技三项经费汇总决算。(二)市科技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编制年度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和计划管理经费预算,审批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检查、监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编制年度科技三项经费汇总决算。第十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1、负责申报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初审。2、负责检查、监督所归口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3、负责对项目经费决算的审核。(二)项目责任人1、负责编制课题经费预算,全面反映课题不同渠道的资金来源和全部的费用支出。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及时向归口部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3、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课题依托单位的监督、检查。4、负责编制课题研究经费决算。(三)课题依托单位1、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经费预算。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63、审核大型仪器设备费用的支出。4、监督课题责任人在其权限内的各项支出。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6、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经费决算。第十一条市科技行政部门主要根据全市科技工作重点和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要求,围绕市科技计划体系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等三大类计划的经费预算,明确各类计划的预算比例和支持重点,细化预算项目。在项目经费安排时,进一步加大对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增强项目的显示度和各类计划的综合集成。第十二条根据项目的重要性以及计划与项目的分类,明确经费资助强度。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标准为:重大项目30~100万(软科学5~10万),重点项目5~30万(软科学2~5万),一般项目1~5万(软科学1~2万)。第十三条市级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申报、审核、审批的基本程序:(一)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二)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绍兴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进行立项审核和经费预算合理性审核。(三)市科技行政部门汇总项目经费预算,重大、重点项目经费的预算商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市科技行政部门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四)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财力可能和《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的有关规定,按照预算法及有关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审批年7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五)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行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经费文件。第十四条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以及实施期限超过两年(含两年)的项目,可确定结转项目经费,纳入下一年度科技经费预算。一般项目经费原则上不结转。第十五条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我市急需确定的项目,可以简化经费预算评审程序。但经费预算的确定须报市财政部门同意。第十六条科技项目经费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需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按市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办理。第五章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支出管理第十七条经批准的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由于主要研究内容和目标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对项目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但须按原程序上报审批。第十八条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必须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重点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必须执行科技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经费预算,一般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须执行预算计划表中的经费预算。第十九条项目(课题)责任人对承担的项目(课题)、课题依托单位对所依托的课题要单独建账、核算,项目(课题)结束后,应当进行财务决算。8第二十条项目(课题)验收包括固定资产验收和财务决算,项目(课题)责任人应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重大项目验收时应当有财务专家参加。第二十一条项目(课题)因故终止,项目(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第二十二条项目(课题)完成后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科技项目合同约定办理。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三条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市科技行政部门建立计划与预算相统一、计划预算与项目管理、内部审计三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每年抽查部分项目,对经费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第二十四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相应调整预算。第二十五条课题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要对所依托课题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第二十六条建立科技项目经费追踪问效制度。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行政部门对项目(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对重大科技项目(课题)可实行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考评9结果及审计结论将作为以后年度立项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市财政、科技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和本部门所归口管理的市级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保证科技项目经费的专款专用。第二十八条项目(课题)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课题)责任人和项目(课题)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取消项目(课题)资助资格、收回拨款等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0日起实施。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绍兴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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