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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案。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主动交待自首、检举他人立功、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被判处死缓。•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康日新(中纪委委员)案。康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因涉嫌严重违纪,2010年1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文标题:廉洁从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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