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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申报培训2016年5月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概述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三、案例展示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概述(一)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政策依据及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二)纳税申报必报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1主表8附表):(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新增)(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新增)(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自2016年6月申报期起,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需要再报送《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二)纳税申报必报资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自2016年6月申报期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三)纳税申报其他资料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四)纳税期限要求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五)罚则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六)三种情形的纳税人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七)新报表启用8个相关文件将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一)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营改增”挂账留抵税额的处理需挂账的纳税人同时具备以下2个条件:1、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大于零。2、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特别关注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什么是挂帐留抵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原增值税和“营改增”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分配中形成了两种方式,即原增值税按中央75%、地方25%的比例分配,而“营改增”增值税100%归地方财政。因此,税款必须分别入库,不得混库。这项规定对于经营项目单一,即仅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原增值税纳税人或仅经营“营改增”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来说,不需特殊处理,通过各自的申报,就能够准确区分税收收入的归属。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但对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营改增”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特别是在试点之前还有上期留抵税额的纳税人来说,如果不进行特殊处理,就会出现原归属试点地区的增值税收入“吃掉”改征后试点地区营业税收入的问题,影响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分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得抵扣,而是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在以后纳税期内逐步抵扣,也就是所谓的“挂账留抵税额”。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1.《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3〕275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给出了具体的处理办法:即按照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来计算可抵扣税额及应纳税额。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申报表主表中的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的“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专用于挂账留抵税额的填写。某市A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仅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截止2016年4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2016年5月,发生17%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20万元,发生1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30万元,本月发生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注:为方便举例说明,在填写案例中只截取了申报表的部分栏次(下同),填写的数据可能存在不完整的情况。1.本月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0”;“本年累计”填写“100000”,即将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结转到本栏。2.主表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在填写时,需要进行计算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用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计算过程: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00000-300000=200000第二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要用到《附列资料(一)》中数据。计算过程: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00%=200000÷500000×100%=40%。第三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计算过程: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200000×40%=80000第四步: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80000100000经过上述计算,主表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应当填写80000。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即:500000-300000-80000=1200004.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即:100000-80000=20000。这20000元是期末尚未抵扣完的挂账留抵税额,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在货物及劳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附表(一)的主要变化:1.将原表中有关“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应税服务”的表述,统一修改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共涉及6个栏次。2.将简易计税栏目中的第9行拆分为9a、9b,用来填写新增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项目。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附表(二)的主要变化:1.将原表中第8、33栏的表述由“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改为“其他”;删去第15栏关于“非应税项目用”的表述;第20栏的表述由“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改为“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2.启用原表中未使用的第9、10栏。2016年6月5日,某市A纳税人购进办公楼一座,金额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并已通过认证。该大楼专用于免税项目,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假定分10年计提,无残值。2017年6月,纳税人将该大楼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项目。那么,该项业务在附表二中该如何填写呢?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该项不动产的净值率=〔1000万元-1000万元÷10〕÷1000万元=90%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110万元×90%=99万元按照政策规定,该99万进项税额中的
本文标题:2016年营改增申报表填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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