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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部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租赁管理,提高设备租赁的经济性,加强子(分)公司对设备租赁的集中管控和后台支持,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股份公司《工程项目设备租赁管理办法》、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设备租赁,是指设备使用单位向设备所有权单位租赁,并付给一定的租金,在租赁期内享有使用权,而不变更设备所有权的一种交换形式。融资租赁设备属于设备购置范畴,纳入自有设备及机械固定资产预算管理,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申请、审批和购置。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大型设备,是指铁路混凝土箱梁搬、提、运、架设备,轨行式铁路T梁架桥机,恒张力放线车、大机养路设备、长轨铺轨机、岩石隧道掘进机、盾构、90m3及以上搅拌站、200t以上龙门吊、湿喷机械手、沥青搅拌站及其它原值大于500万元的设备。第四条设备租赁遵循层级管理、集中管控、先内后外、经济实用的原则。各单位应充分调剂使用自有设备,控制租赁设备使用规模;确需租赁设备时,按照先内部、后市场的顺序进行选择,且必须严格按管理层级执行审批程序。第五条设备租赁分为工作量法、月租和台班/小时租赁三种方式。优先选择按工作量法计量租赁费,按月租或台班租赁要严格实行租赁限价和审批,禁止以小时或台班计费长期租赁设备。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项目部从企业内部(统称“内租”)、外部(统称“外租”)以各种方式和期限进行设备租赁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项目部是设备租赁管理的执行层,物机部是设备租赁的归口管理部门,上级管理部门对下级管理部门具有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能。第八条项目部设备租赁管理主要职责:(一)根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施工调查情况制定设备配置计划,编制设备租赁市场调查报告及设备租赁计划,上报子(分)公司审批;(二)按照子(分)公司批复意见选择设备租赁供方,组织设备租赁合同的洽谈、拟定与评审,上报子(分)公司审批;(三)组织租赁设备的进场、验收及建立台账;负责设备现场调配,提高设备利用率;监督设备的使用、维修及保养;(四)负责租赁设备台班的签认、单机消耗管理、租赁费的核算及上报;负责按照子(分)公司批复意见结算租赁费;负责组织租赁设备的退场工作;(五)负责严格执行租赁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等全过程综合管理。(六)公司项目经理部(含指挥部、代局指)设备管理职责参照项目部,对各项目分部设备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向公司请示、报告并依据批复意见执行。第三章供方准入第九条外租设备供方(以下简称“外租供方”)为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应能满足财务管理要求。第十条外租供方资格必须合法,具有“两证一照”并在有效期内。“两证一照”是指企业依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第十一条外租供方用于出租的设备必须是合法取得,法定检测合格,技术状态完好的设备。合同签订前,应对外租供方用于出租设备的购置发票、过户手续、计量证书、安全证书、随机附件、技术档案等进行查验,并书面记录。第十二条外租供方实行集中管理、资格准入制度。所有参项目设备租赁活动的外租供方,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准入资格手续,并取得合格外租供方资格。第十三条外租供方必须具备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信誉和能力。项目部在引进外租供方过程中必须对其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考核,分批次、有计划、有重点的引进,控制准入质量。项目部在引进外租供方过程中,应优先选择与一般纳税人合作,并要求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有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应要求其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调整定价原则,降低交易价格。第十四条项目部向子(分)公司、子(分)公司向公司推荐准入的外租供方,必须认真考察外租供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填写《外租设备供方评价表》(附件2)。第十五条项目部在组织评选合格外租供方时,必须严格遵守选用纪律,要客观、公正、科学的做好评选工作,并保存好评选记录;对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选择的外租供方,经查实后取消其准入资格并列入黑名单。评选时应邀请纪委监察部门参与监督,评选结果应报分管领导审批。第十六条项目部每年末应将本单位合格外租供方目录报公司,经公司复核、汇总后,列入子(分)公司年度合格外租供方目录并发布。第十七条对当年合格外租供方名录内未涵盖的设备及供方,确有需要时,由公司、子(分)公司按权限分别进行补充评价,评价合格的纳入年度合格外租供方名录。第四章选用管理第十八条各单位在选用租赁设备时,必须优先采用内租,包含本单位内部设备和公司内部设备。确需外租的,必须从本单位或公司合格外租供方名录中选用。第十九条严格控制外租设备的使用年限,原则上通用外租设备必须是出厂在5年以内且性能良好的设备。第二十条为大力推进工程项目机械设备租赁工程量法结算方式,严格控制机械设备闲置率,下列设备租赁计费原则上应采用工程量法结算:(一)混凝土加工运输泵送设备:搅拌站、混凝土罐车、泵车、拖泵;(二)土石方施工设备:潜孔钻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自卸汽车;(三)线路捣固稳定设备:线路捣固机、稳定车;(四)制梁与架梁设备:龙门吊、架桥机、运梁车;(五)地铁盾构设备:盾构机及其配套设备;(六)孔桩施工设备:旋挖钻机、冲击钻机。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选择外租设备时,要公平、公正的比性能、比价格、比服务,确保选中设备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满足施工生产需要。租赁价格不得高于公司发布的设备租赁指导价,不得高于子(分)公司发布的设备租赁限价。特殊情况,必须上报审批。第二十二条严禁租用企业内部各级领导、内部员工及亲属小汽车、设备;严禁租用企业内部各级领导、内部员工及亲属集资或参股购买的设备;严禁租用、借用本单位在用外部劳务队伍小汽车;严禁将私人设备租赁给本单位在用外部劳务队伍。第五章计划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根据批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向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申报《设备配置计划表》(附件3),由上级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在优先考虑自有设备的基础上进行审批,明确设备来源及实施方案。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工经部依据下达的项目责任成本,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单位工程设备使用费预算总控表》(见附件4),并按照“量价”分离的原则,根据子(分)公司发布的设备租赁限价或机械施工作业单价确定单价,并明确《单位工程的预算机械台班总控数量》(见附件5)第二十五条项目部根据工程部、工经部核定的单位工程机械台班总控数量,将单位工程机械台班总控数量以责任书的形式下达给单位工程机械使用费控制责任人(包括分管副经理、施工员、作业班组)。机电工程师对机械设备租赁价负责,严格控制租赁限价。项目部未确定单位工程机械台班控制责任人,不得签认任何机械费结算单。第二十六条租赁设备进场前,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需要,认真研究施工组织,确定需要租赁设备的数量和时间,杜绝设备盲目进场。第二十七条实施设备租赁前,项目部必须充分调查项目所在地的设备租赁的市场价格,编制租赁设备调查报告并逐台填写《机械设备租赁计划审批表》(附件6),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后报上级公司审批。属于大型设备还应填写《大型设备租赁报告》(附件7)。第二十八条大型设备租赁方案需上报公司审核。第二十九条对于通用设备计划连续租用2年及以上或者一个项目单台设备租赁费达到设备原值80%以上的原则上应申请购置。第六章合同管理第三十条合同双方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在设备租赁进场前完成租赁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严禁先使用后申请,或先使用后签订合同,避免因手续不完善而发生纠纷。合同签订的主体为子(分)公司或经子(分)公司授权的项目部。第三十一条租赁合同必须按公司、子(分)公司发布的合同范本拟定,由项目部初审后报上级公司审批。租赁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租赁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二)设备的进出场费、安装拆卸费和辅助设施费;(三)用途和租赁期限;(四)租金结算及支付方式;(五)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职责;(六)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及配备、油料使用规定等。(七)租赁设备的安全职责、安全责任划分;(八)租赁设备的看护、保管职责等。第三十二条租赁的设备规格型号、技术性能要与上报的设备相关资料一致,并按公司批复意见执行;严禁用“以小充大”等方式提高设备的租赁单价,否则追究相关领导及经办人员责任。第三十三条租赁合同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出租方必须提供正式发票,“营改增”以后按照财务管理部门相关办法执行;(二)租赁合同中要注明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由出租单位承担,承租单位一律不承担任何责任;(三)合同中要约定维修保养时间、本月最少工作时间及相关规定的扣款;(四)合同中要约定由于气候等客观原因造成停机时,只计停机费而不按租赁费计算。(五)合同中要注明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及相关的责任;(六)合同要明确设备租赁未经项目部同意中途退场给项目部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七)明确外租供方在施工现场的授权委托人,并出具相关授权委托书。第三十四条设备租赁费采取量价双控方式进行管控,设备租赁合同单价不得超过子(分)公司下发的设备租赁限价和控制总额;按工作量法计费的设备租赁合同,项目部应按工序对机械使用量进行测算,明确机械租赁工作量,总额实行上限封顶,严禁“开口”合同;因特殊原因超出限价或测算工作量的,按照原申报程序进行审批。第三十五条项目部须保留外租供方资质、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人员资格证以及对外租供方的评价记录。租赁特种设备时须要求外租供方提供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第三十六条项目部单次临时性租用设备,结算额度在5000元(含)以下的,如能够即时开具发票、结清租费,外租供方不受准入条件及合同限制;项目应严格控制临时性租用设备的次数,当月租赁天(次)数不得超过10天(次),结算费用不得超过月租价格,否则必须上报审批。第七章现场管理第三十七条租赁设备进场时必须进行逐台验证,项目部应与租赁供方共同确认设备规格型号、技术状况、出厂日期,评估设备价值,清点随机工具、辅机、附件及使用、维修保养技术资料,填写《设备进出场签认记录》(附件8),确保进场设备机况良好,价值明确,随机工具、附件及技术资料齐全,并建立租赁设备台账。第三十八条项目部应指定租赁设备使用有权签认人,在设备租赁使用期间每日填写《设备运转记录表》(附件9),设备租赁完成工作量需由项目总工复核签认,设备租赁使用时间和当月单机消耗由项目设备管理人员复核签认。第三十九条项目部要合理安排和调配租赁设备施工,尽量提高租赁设备利用率,每月通过审核《设备运转记录表》对任务量不足的设备要及时退租;对油料超耗的租赁设备要重点分析原因,对盗卖油料的外租供方,项目部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退租,同时评定为不合格供方。第四十条项目部机械管理人员每季度将对每台设备租赁进行机况验证,对于验证不合格的设备要求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不合格的设备必须退租。第四十一条外协队伍使用项目部的设备,项目部必须根据劳务合同约定在当月劳务队伍结算中进行扣款。严禁项目帮助外协队伍提供设备租赁担保。第八章结算管理第四十二条《设备租赁费结算单》(附件10)要以《设备运转记录表》和设备租赁合同为依据,认真填写并在其中注明需要扣款或增加款项的原因和金额,报上级公司审批。第四十三条依据合同约定,如租赁设备应自带油料而我方出于方便等原因提供现场加油服务的,结算时应扣除由我方提供的油料款。第四十四条财务部门须依据租赁合同和经审批的《设备租赁费结算单》及《设备运转记录表》在结算额度内支付租赁费用,杜绝无结算支付或超结算支付。第四十五条末次结算前,项目部要组织对外租供方使用的材料、施工安全、质量与人员管理等考核奖罚情况进行清算,在末次结算中一并结清;结算单要注明“末次”结算字样,并经外租供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第四十六条设备租赁结算应严格执行“四不结算、三不付款”制度。“四不结算”即没有合同的不结算、租赁期限、台班数量及工作量超出合同没有补充依据的不结算、超出合同单价未修订的不结算、不
本文标题: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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