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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部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88)建标字第24号根据(86)城科字263号文件的要求,由沈阳建筑工程学院负责编制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JGJ46—88,自1988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沈阳建筑工程学院。本标准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各地新华书店发行。建设部1988年5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电管理第一节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第二节专业人员第三节安全技术档案第三章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第一节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第二节外电防护第四章接地与防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护接零第三节接地与接地电阻第四节防雷第五章配电室及自备电源第一节配电室第二节电压为400/230V的自备发电机组第六章配电线路第一节架空线路第二节电缆线路第三节室内配线第七章配电箱及开关箱-2-第一节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第二节电器装置的选择第三节使用与维护第八章电动建筑机械及手持电动工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起重机械第三节桩工机械第四节夯土机械第五节焊接机械第六节手持电动工具第七节其它电动建筑机械第九章照明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照明供电第三节照明装置附录一负荷线和开关电器选择表附录二全国年平均雷暴日数分布图(略)附录三全国年平均雷暴日数区划图(略)附录四名词解释附录五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民、集体、个体单位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四线制的低压电力系统。对1kV及以上的高压变配电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第1.0.3条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中的其它有关技术问题尚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第二章用电管理第一节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第2.1.1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3-组织设计。第2.1.2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第2.1.3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一、现场勘探;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三、进行负荷计算;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五、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六、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第2.1.4条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临时用电施工的依据。第2.1.5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2.1.6条变更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履行第2.1.5条规定手续,并补充有关图纸资料。第二节专业人员第2.2.1条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第2.2.2条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一、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二、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三、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四、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五、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第三节安全技术档案第2.3.1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一、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二、修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资料;三、技术交底资料;四、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4-五、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六、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七、定期检(复)查表;八、电工维修工作记录。第2.3.2条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第2.3.3条临时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施工现场每月一次;基层公司每季一次。基层公司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第2.3.4条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第三章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第一节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第3.1.1条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第3.1.2条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3.1.2所列数值。第3.1.3条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3.1.3所列数值。第3.1.4条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第3.1.5条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第二节外电防护第3.2.1条对达不到第3.1.2条至第3.1.4条中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增设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在架设防护设施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护。第3.2.2条对第3.2.1条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第3.2.3条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的电杆倾斜、悬倒。或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第3.2.4条在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内,集聚在机械设备上的静电,应采取接地泄漏措施。第四章接地与防雷第一节一般规定-5-第4.1.1条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第4.1.2条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第4.1.3条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第4.1.4条作防雷接地的电气设备,必须同时作重复接地。同一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与防雷接地可使用同一个接地体,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和避雷装置可利用自然接地体接地,但应保证电气连接并校验自然接地体的热稳定。第4.1.5条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第4.1.6条一次侧由50V以上的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二次侧为50V及50V以下电压的降压变压器,如采用双重绝缘或有接地金属屏蔽层的变压器,此时二次侧不得接地。如采用普通变压器,则应将二次侧中性线或一个相线就近直接接地。或通过专用接地线与附近变电所接地网相连。第4.1.7条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第4.1.8条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第4.1.9条接地装置的设置应考虑土壤干燥或冻结等季节变化的影响(见表4.1.9),接地电阻值在四季中均应符合本章第三节的要求,但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只考虑在雷雨季节中土壤干燥状态的影响。第4.1.10条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不作它用。重复接地线应与保护零线相连接。第4.1.11条保护零线的截面,应不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同时必须满足机械强度要求。保护零线架空敷设的间距大于12m时,保护零线必须选择不小于10mm2的绝缘铜线或不小于16mm2的绝缘铝线。第4.1.12条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燉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准使用绿燉黄双色线作负荷线。第二节保护接零第4.2.1条正常情况时,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一、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二、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三、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四、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五、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六、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第4.2.2条正常情况时,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可不作保护接零:-6-一、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坪的干燥房间内,交流电压380v及其以下的电气设置金属外壳(当维修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接地金属物件时除外);二、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金属框架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电流互感器、继电器和其它电器外壳。第三节接地与接地电阻第4.3.1条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燈m的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有困难时,工作接地电阻值可提高到30Ω,但应采取第4.1.5条规定的措施。第4.3.2条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作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电动机械的重复接地应符合第八章的规定。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并联等值电阻应不大于10Ω。第4.3.3条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二根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装置做电气连接。不得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不宜采用螺纹钢材。第4.3.4条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芯线作保护接零,此芯线严禁通过工作电流。第4.3.5条手持式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应在绝缘良好的多股铜线橡皮电缆内。其截面不得小于1.5mm2;其芯线颜色为绿燉黄双色。第4.3.6条Ⅰ类手持式用电设备的插销上应具备专用的保护接零(接地)触头。所用插头应能避免将导电触头误作接地触头使用。第4.3.7条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持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第4.3.8条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第4.3.9条移动式发电机的接地应符合固定式电气设备接地的要求。下列情况可不另做保护接零:一、移动式发电机和用电设备固定在同一金属支架上,且不供给其他设备用电时;二、不超过两台的用电设备由专用的移动式发电机供电,供、用电设备间距不超过50m,且供、用电设备的外壳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时。第四节防雷第4.4.1条在土壤电阻率低于200Ω/m处的电杆可不另设防雷接地装置。在配电室的进线或出线处应将绝缘子铁脚与配电室的接地装置相连接。第4.4.2条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及龙门架等机械设备,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如在表4.4.2规定范围内,则应安装防雷装置。若最高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其保护范围按60°,计算能够保护其它设备,且最后退出现场,则其它设备可不设防雷装置。-7-第4.4.3条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第4.4.4条各机械设备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第4.4.5条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1至2m.第4.4.6条安装避雷针的机械设备所用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及通信等线路,应采用钢管敷设。并将钢管与该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作电气连接。第五章配电室及自备电源第一节配电室第5.1.1条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无灰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振动的地方。第5.1.2条成列的配电屏(盘)和控制屏(台)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第5.1.3条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出入措施。第5.1.4条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配电屏(盘)正面的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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