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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是债权融资较为常见的方式之一。一般出借人可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担保或者财产担保。我们主要讲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民间借贷的利息是民间资本介入创业企业投资及其自身运作的要点,稍有不慎就会陷入“高利贷”漩涡而被政府部门打击。经历了无序发展、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深圳法院突破4倍的判例等几轮的修正,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才对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主要精益如下:1、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无利息。这也是一直以来规范民间借贷的基本规定之一。2、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当中出现了两个临界数字24%和36%。年利率的24%及以内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24%至36%则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而超过36%则是无效区。创业企业融资方式之五:民间借贷
本文标题:2016年秋季乡镇党委书记培训班心得体会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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