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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16942706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201X/X/XX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笔者认为,《决定》确立了我国将建立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变长期以来以侦查为中心、以审前程序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这对现行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及刑事证据规则必将产生重大影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意味着法院职能在整个诉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审判具有定纷止争的决定性作用,庭审是检验侦查、批捕、公诉成果并决定诉讼结局的环节,一切诉讼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无论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还是法律适用、定罪量刑都要以法院裁判为最终结论,而法院裁判一经作出,就要自觉维护裁判权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形成以法院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格局,这是由法院审判的最终裁判性质所决定的,这对检察工作特别是公诉工作提出了新挑战。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公诉工作的影响(一)对公诉职能定位的影响——检察工作应当以公诉工作为中心公诉作为检察机关最原始、最传统的一项职能,一直伴随检察机关的存在而存在。可以说,检察机关从诞生之日起,公诉职能就被确定为检察机关最主要的职能,处于检察业务工作的中心位置[标签:介绍]
本文标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以诉讼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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