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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化经典导读一、读什么?1、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2、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的民主化浪潮》,上海三联书店,19983、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三联书店、牛津大学出版社,19994、达尔:《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求实出版社,19895、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6、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译林出版社,20007、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8、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9、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10、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198611、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12、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313、伯克:《法国革命论》商务印书馆,199814、丹·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三联书店,198915、弗朗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6、莫斯卡:《统治阶级》译林出版社,200217、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18、达尔:《现代政治分析》,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19、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华夏出版社,198920、阿尔蒙德、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二、怎么读?1、了解背景;2、通读;3、读精彩段落;4、评判性地读三、本课程导读的经典著作(一)、洛克《政府论》:现代政府的起源、原则、权力分立,以及政府运行与解体等(二)、威尔逊《行政学研究》1、关于政治与行政的分离;2、关于行政学研究的内容;3、关于文官制度(公务员制度)(三)、切斯特•巴纳德:《经理人员的职能》:1、建立和维持信息交流系统;2、获取必要的服务;3、提出和制定目标(四)、法国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细致描写了从十八世纪中叶到十九世纪初西欧刑法和审判制度的演化过程以及对罪犯惩罚方式的改革,透过工厂劳动、学校教育以及牢房监控等一系列表面现象看本质,揭露了合理性国家权力的真相和主要特色。(五)、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作者在书中批判了以个体心理学解释自杀现象的传统理论,建立了用社会事实的因果关系分析自杀的理论,阐述了社会与个人的关系,认为当个体同社会团体或整个社会之间的联系发生障碍或产生离异时,便会发生自杀现象。自杀有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失范型自杀和宿命型自杀4种类型。四、洛克《政府论》下篇TwotreatisesofgovernmentJohnLocke(一)洛克生平(JohnLocke,1632.8.29~1704.10.28),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政府论》出版于1690年。本书可视为政治学的研究范畴,但对法学研究而言,此书亦属必读之列。《政府论》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洛克于1632年出生于英国,从小受到严格的教育。清教徒的父亲在内战期间为议会军队而战。洛克到牛津大学学习,并在那儿居住了15年。1656年洛克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硕士学位。在牛津期间洛克对当时盛行于校园内的经院哲学不感兴趣,反而比较喜欢笛卡尔的哲学以及自然科学。他最后决定从事医学研究。这一时期洛克还结识了著名的化学家罗伯特·波义耳。1666年洛克遇到了莎夫茨伯里伯爵,并成为伯爵的好友兼助手。在荷兰期间洛克隐姓埋名,并且完成了包括《人类理解论》《政府论》在内的多部重要著作。(二)《政府论》背景与意义1、1640-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克伦威尔独裁;斯图亚特王朝复辟;资产阶级与新贵族妥协2、理论背景代表资产阶级密尔顿提出了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要求;反映中等贵族利益的哈灵顿反对封建君主制而主张共和制;平等派的领袖李尔本反对保持上院,呼吁用普选的方法产生下院,以便使小资产阶级能够进入议会;“掘地派”运动的领袖温斯坦莱则更为激进,他主张土地公有并进而废除私有制。为王权辩护的主要是菲尔麦。他沿用中世纪神权理论的逻辑,力证“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霍布斯政治主张是为大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但他既赞成君主制,又极力为绝对主义辩护。3、意义:(1)《政府论》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产物,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它解释了一种世俗的国家起源说,反对君权神授的主张,提出分权说和议会权力至上;主张国王在议会之下的立宪君主制,反对君主制。直率提出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为资本主义发展扫清障碍(2)《政府论》的思想对北美殖民地革命有直接影响。美国革命的先驱杰斐逊、麦迪逊、富兰克林等人,都曾求助于这本著作。合众国宪法中的许多原则,体现了这本书中的原则主张。(3)洛克的哲学成了法国启蒙思想的基础。孟德斯鸠的分权说,是在洛克的分权说的基础上补充和发展而成的。他的社会契约论也同洛克的契约说有思想上的联系。Weholdthesetruthstobeself-evident,thatallmenarecreatedequal,thattheyareendowedbytheirCreatorwithcertainunalienableRights,thatamongtheseareLife,Liberty,andthepursuitofHappiness.Thattosecuretheserights,GovernmentsareinstitutedamongMen,derivingtheirjustpowersfromtheconsentofthegoverned.ThatwheneveranyFormofGovernmentbecomesdestructiveoftheseends,itistheRightofthePeopletoalterortoabolishit,andtoinstitutenewGovernment,layingitsfoundationonsuchprinciplesandorganizingitspowersinsuchform,astothemshallseemmostlikelytoeffecttheirSafetyandHappiness.----------Thedeclarationofindependence(三)《政府论》下篇--内容导读第一篇论一些错误的原则第二篇论公民政府的真正渊源、范围和目的1、目录第一章第二章论自然状态;第三章论战争状态;第四章论论奴役;第五章论财产;第六章论父权第七章论政治的社会或公民的社会第八章论政治社会的基础;第九章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第十章论国家的形式;第十一章论立法权的范围;第十二章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第十三章论国家权力的统属;第十四章论特权;第十五章综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第十六章论征服;第十七章论篡夺;第十八章论暴政;第十九章论政府的解体第一章:总结上篇内容:驳斥君权神授第二章论自然状态4.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6.虽然这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在这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有一种比单纯地保存它来得更高贵的用处要求将它毁灭。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正因为每一个人必须保存自己,不能擅自改变他的地位,所以基于同样理由,当他保存自身不成问题时,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而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不应该夺去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于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物。7.为了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8.当他抓住一个罪犯时,却没有绝对或任意的权力,按照感情冲动或放纵不羁的意志来加以处置,而只能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对他施以惩处,尽量起到纠正和禁止的作用。因为纠正和禁止是一个人可以合法地伤害另一个人、即我们称之为惩罚的唯一理由。11.“谁使人流血的,人亦必使他流血”13.对于这一奇怪的学说——即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拥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我相信总会有人提出反对: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自私会使人们偏袒自己和他们的朋友,而在另一方面,心地不良、感情用事和报复心理都会使他们过分地惩罚别人,结果只会发生混乱和无秩序;所以上帝确曾用政府来约束人们的偏私和暴力。我也可以承认,公民政府是针对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情况而设置的正当救济办法。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这方面的不利之处确实很大。如果一个统御众人的人享有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的自由,可以任意处置他的一切臣民,任何人不享有过问或控制那些凭个人好恶办事的人的丝毫自由,而不论他所做的事情是由理性、错误或情感所支配,臣民都必须加以服从,那是什么样的一种政府?它比自然状态究竟好多少?在自然状态中,情况要好得多,在那里,人们不必服从另一个人的不法的意志;如果裁判者在他自己或其他的案件中作了错误的裁判,他就要对其余的人类负责。14.往往有人当作一个重大的反对论点而提出这样的问题:现在哪里有或曾经有过处在这种自然状态中的人呢?对于这个问题,目前这样来回答就够了:全世界的独立政府的一切统治者和君主既然都是处在自然状态中,那就很明显,不论过去或将来,世界上都不会没有一些处在那种状态中的人的。我指的是独立社会的一切统治者,无论他们是否同别人联合。因为并非每一个契约都起终止人们之间的自然状态的作用,而只有彼此相约加入同一社会,从而构成一个国家的契约才起这一作用;人类可以相互订立其他协议和合约,而仍然处在自然状态中。第三章论战争状态19.人们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力的人世间的共同尊长,他们正是处在自然状态中。但是,对另一个人的人身用强力或表示企图使用强力,而又不存在人世间可以向其诉请救助的共同尊长,这是战争状态。21.避免这种战争状态(在那里,除掉诉诸上天,没有其他告诉的手段,并且因为没有任何权威可以在争论者之间进行裁决,每一细小的纠纷都会这样终结)是人类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如果人间有一种权威、一种权力,可以向其诉请救济,那么战争状态就不再继续存在,纠纷就可以由那个权力来裁决。假使当初人世间存在任何这样的法庭、任何上级裁判权来决定耶弗他和亚扪人之间的权利,他们决不致进入战争状态;但是我们看到他被迫而诉诸上天。第四章论奴役22.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27.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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