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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部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六区建安一路南龙江一巷4号光电大厦9楼电话:0755-83268198传真:0755-83347283分公司合作经营协议编号:2016年JY-SW-20161020甲方: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全联系电话:0755-83268198传真:0755-83347283电子信箱: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六区建安一路南龙江一巷4号光电大厦9楼乙方:分公司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地址:双方为进一步拓展照明工程市场,以树品牌、创效益为原则,激活经营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双方协商一致,在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就创先分公司年度经营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经营分公司的名称、地址及经营范围和业务区域:名称:分公司。地址:经营范围:在总公司授权经营的范围内自主经营。市场区域:分公司经营、承接地区内(不限于)各项照明工程。分公司经营其他地区的项目时,须事先征得总公司的同意并无条件服从总公司的统一安排与协调管理。省会分公司与市级分公司承揽项目时,采取优先备案优先承揽项目原则,较复杂项目可双方协商。第二条经营方式、经营模式、核算方式:1.经营方式:年度共同经营2.经营模式:分公司的经营人,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自觉接收总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对总公司负责。3.核算方式:独立核算、自负盈亏。4.分公司如产生债权债务由分公司自行解决,与总公司无关。总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分公司无关。第三条资金来源分公司成立、开办费用由分公司投入,具体经营运作项目所需资金由分公司自行筹集。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部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六区建安一路南龙江一巷4号光电大厦9楼电话:0755-83268198传真:0755-83347283、任命为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总经理,为分公司负责人。2、为分公司承接照明工程提供所需的资料原件、复印件和印章,需要建造师等相关人员到开标现场或到工地现场的,总公司应支持分公司,所需成本费用由分公司承担。3、为分公司提供经营所需的其它服务。如客户考察、按规定提供保函等。4、为分公司承接照明工程所需开办分公司及资质备案。5、定期对乙方运营情况及在建工程等进行审核,有权对在建工程提出意见,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整改。6、为分公司提供投标过程中的技术指导、标书制作等工作,成本费用由乙方承担。7、总公司在福建区域有项目给予分公司施工的,按实际项目进行利润分成,具体项目具体协商。8、分公司如需印制以总公司为台头的名片等物品,需与总公司申请,总公司同意后统一印制,成本费用由分公司承担。9、分公司公章、财务印章、合同专用章等由总公司统一保管。第五条分公司责任及义务1、分公司承接的项目全部由分公司独立完成,总公司按下面“收取参考范围”收取。如该项目需要总公司协助投标、商务配合、技术支持、产品采购等事宜及特殊项目或需要其他特别支持的项目,可另行约定管理费收取的比例。如果涉及到重大项目分公司需要总公司资金支持时,总公司按月息1.5%收取分公司资金使用费,资金占用时间不超过30天。全部由分公司独立完成的单个项目管理费按合同总金额如下比例收取,收取参考范围(不含税):①1000万以下按3%收取②1001-3000万按2.5%③3001-8000万按2.3%④8001以上按2%2、因分公司承接项目需总公司资金支持的,经总公司风控委员会评估通过后,给予资金支持,具体合作方式: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部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六区建安一路南龙江一巷4号光电大厦9楼电话:0755-83268198传真:0755-83347283买断:①分公司负责获得项目订单,总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和实施;②总公司作为项目的主投资方和实施方,负责项目的所有财务管理和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③分公司做为项目的承接方,负责项目订单的获取、项目数据的获取、联络和收款;④分公司配合总公司进行的一切融资活动,包括修改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等;⑤视项目实际情况,甲方将项目总价的%(双方协商约定)作为居间费支付给乙方。⑥总公司按工程收款进度并收到分公司开具的等值合格发票后将居间费分批支付给分公司,直至项目结束为止。合格发票类别见附件!⑦分公司前期商务洽谈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关系维护费等)由分公司自理,分公司协助总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后,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总公司的原因需要分公司出面协调的,分公司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总公司承担。B:利润分成:项目需要甲方全额投资的,甲乙双方利润按项目纯利润的三七分成。甲方占项目纯利润的三成,乙方占项目纯利润的七成。(1)项目回款后应优先返还投入的项目资金成本包括资金占用时间产生的利息,甲方按月息1.5%收取资金使用费,并记入项目成本核算。(2)当项目回款金额超过成本金额后,双方按回款比例和约定比例进行利润分配。乙方提取利润分成款时必须提供合格的发票。(3)工程款必须汇入甲方指定账户,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无权变更工程合同条款,不得向建设方借款,不得擅自设立账户收取工程款,不得挪用、侵占工程款。(4)如合作期间乙方发生任何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或者发现有其他有损甲方信誉的行为给甲方造成企业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时,乙方须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乙方不得有异议。3、负责与所聘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保,相关费用由分公司承担。4、分公司承接的每个项目,按业主招标文件及跟业主签定的合同所必须履行条款执行(1.产品品牌、灯具、电线电缆、控制系统,2.完成业主所要求的工期,3.保证人员安全等)。5、分公司根据项目所在地规范进行验收,分公司已完结项目提交给总公司备案的资料不齐全,按项目总造价的1%进行处罚。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部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六区建安一路南龙江一巷4号光电大厦9楼电话:0755-83268198传真:0755-83347283、如在已备案项目中,经总公司核实分公司有协助他人围标、串标行为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7、分公司施工人员未办理保险或保险名单与进场施工人员不一致的,罚款500元/人。乙方必须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并按照法律条款进行赔偿。8、因分公司仿刻甲方印章,用于签定施工合同、采购合同,贷款等事由所造成总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带来法律纠纷,总公司保留追究分公司伪造印章的刑事责任,由总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追加处罚10万以上罚款,分公司不得有异议。9、因分公司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等,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分公司独自承担,同时总公司将对分公司作出违约处罚,罚金为项目总造价的10%;该罚金由总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乙方不得有异议。10、因分公司原因造成项目不能竣工完结,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分公司独自承担,同时总公司将对分公司作出违约处罚,罚金为项目总造价的10%;该罚金由总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分公司不得有异议。11、合作过程中,因分公司原因带来的各种诉讼给总公司造成损失的,分公司给予总公司全额赔偿并进行处罚。12、为保证工程质量,分公司在进行工程施工和采购前,由总公司监督分公司采购,总公司有权把控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封样样品及品牌。13、分公司不得使用仿造材料及品牌灯具,一经发现分公司除承担因使用仿造产品而引起的第三方追溯责任外,总公司有权对分公司进行罚款。第六条经营综合费用及其他费用的缴付1.根据项目情况,双方在一次投标成本的基础上做出项目的二次成本预算,双方签字确认,正式执行,根据确认的二次成本预算,如分公司在能力范围内可全权处理该项目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等,费用收取办法如下:(1)公司管理费根据合同结算额执行,按业主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收取,收到第一笔工程款,支付管理费的50%,收到第二笔工程款时支付管理费的50%,(工程造价500万元以内的签订合同时,一次性全额交清管理费)。(2)利润分配时间:按业主方支付工程款进度进行分配。(3)工程风险履约金按工程合同额的2%,总公司按业主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收取。本质保金作为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履约风险保证金暂扣,项目顺利完成,无息退回分公司。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部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六区建安一路南龙江一巷4号光电大厦9楼电话:0755-83268198传真:0755-83347283(4)总公司支付分公司费用时限:在相关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2.总公司为配合分公司开展工作所发生的所有直接成本费用,由分公司承担:(1)招标单位要求的投标保证金及保函所需费用;(2)分公司投标时,如需总公司人员赴场配合,差旅费用由分公司承担;项目经理及商务人员差旅补助按200元/人日支付。(3)项目中标后证书使用收费标准:如中标,项目经理证书使用费按:半年以上一年以下10000元/项目收取,半年以下按20000元/项目收取。第七条分公司管理1、分公司负责在所属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超出所属区域范围的,分公司须向总公司提出申请,经总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分公司无条件服从总公司的统一安排与协调管理。2、分公司负责人每月须向甲方书面汇报当月经营状况,甲方有权随时对分公司的经营状况、人员管理等实施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要求分公司负责人作出书面解释并限期整改。3、分公司负责人代表分公司负责与总公司签署经营责任书,对外拓展分公司业务,按照总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接受总公司的定期考核。4、分公司需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并及时向总公司进行备案。5、分公司业务所需的产品原则上应优先向总公司集采中心进行采购。分公司对外采购产品应严格遵循总公司采购管理规定和权责表规定,按规定的流程和权限进行办理,对外采购产品金额较大的,由总公司指派人员与分公司人员共同磋商,完成采购。6、分公司的各种项目资料,文件,成果等归总公司所有,分公司应当及时将图纸、资料、文件等档案资料按照总公司相应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7、分公司的印章的刻制、保管及使用应严格按照总公司印章管理规定执行,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资料用印应严格履行总公司规定的合同审批流程和用印审批流程,按要求完成相应的审批后,方可用印。第八条分公司财务管理1、分公司严格按照税法、会计法操作执行。2、分公司由总公司负责设立核算项目,单独核算,自负盈亏。3、分公司设立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分公司日常核算,并于每月10日前编制上个月的财务报表给总公司,由总公司派遣到分公司的财务人员,所产生的工资、社保等费用由总公司承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部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六区建安一路南龙江一巷4号光电大厦9楼电话:0755-83268198传真:0755-83347283担。4、分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由甲方派人保管,个人名章由分公司负责人保管。经总公司财务结算中心批准,分公司设立1个银行账户,网银由总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共同管理。5、分公司人员根据工程项目实际需要而设置,并向总公司备案。分公司承担所聘用人员工资,需确保所聘用人员得到合法的劳动保障及待遇,为避免产生纠纷,所有人员工资签收、购买保险证明、项目付款证明等都需留底,以便总公司不定期进行抽查。6、经营期间,分公司各项目的税费由分公司承担。第九条、双方的责任及保密义务1、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以及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秘密信息严格进行保密,杜绝向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相关内容,若任何一方违约擅自泄露秘密信息,另一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经总公司同意,分公司可与第三方合作,因此产生的收益按利润收入比例%(双方协商后)进行分配;3、分公司应以共同利益为重,杜绝私单、围标行为,分公司及其亲属不得在分公司所属区域内从事与分公司相同或有业务联系的经营活动
本文标题:分公司合作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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