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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务实战基础训练教程公安部警务实战训练基地二〇〇七年三月2目录第一单元理念篇…………………………………………………………………3第一节要严格依法执行警务…………………………………………………3第二节增强执法安全和执法规范意识………………………………………8第三节警务实战的基本要则…………………………………………………14第二单元技能篇…………………………………………………………………18第一节徒手防卫与控制………………………………………………………18第二节警械使用………………………………………………………………26第三节搜身带离………………………………………………………………29第四节武器使用………………………………………………………………32第五节通信联络………………………………………………………………41第六节现场急救………………………………………………………………44第三单元战术篇…………………………………………………………………50第一节战术基础动作…………………………………………………………50第二节对嫌疑人的盘查………………………………………………………55第三节对嫌疑车辆的查控……………………………………………………60第四节对建筑物的搜索………………………………………………………66第五节抓捕犯罪嫌疑人………………………………………………………73第四单元考核篇…………………………………………………………………82第一节技能考核………………………………………………………………82第二节战术考核………………………………………………………………85后记……………………………………………………………………893第一单元理念篇【训练要求】根据训练大纲的要求,本篇的学习重点是确立警务实战行动中的科学理念,强化警务实战的安全意识和执法规范意识。通过学习并联系执勤执法的实际感受,自觉地以“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理念指导警务实战行动的实施,提高严格依法执行警务的自觉性;增强执勤执法的安全意识和规范意识,有效避免和减少伤亡事故;掌握警务实战的基本原则与程序控制要点,避免警务实战行动中的盲目性,降低行动成本,提高实战效能。第一节要严格依法执行警务一、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执法为民,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公安工作中的体现。执法为民,关键是切实解决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为谁执法、靠谁执法和如何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问题。把维护、发展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恪尽职守,勤勉敬业,保持并发扬我们党密切联系和依靠人民群众优良传统,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公安机关作为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保障者、促进者。公安民警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直接关系到公安队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能力的提高,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稳固,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公安民警必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长期以来,广大公安民警肩负着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大公无私,英勇无畏,付出了巨大的艰辛乃至鲜血和生命的代价,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获得了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的“共和国之盾”的殊荣。但同时也应看到,在我们的队伍中还存在种种与“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理念相背离的执法观念、意识和行为。因此,我们必须从思想上弄清和解决“权从何来、为谁用权”这个源头问题,确保公安工作始终保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正确方向,牢固树立“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观念,切实提高“四个能力”和“两个水平”,努力实现“人民公安为人民”,真正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公安民警严格、公正、文明地执行职务,是我们党“依法治国”方略和“执法为民”4理念在公安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和根本要求。维护法律权威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责和义务。在人民群众眼里,执法者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形象和权威。树立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然要求。法律的权威不仅在于立法中体现了人民的意志,而且在于执法的严格公正。否则,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难以发挥法律在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作用。严格执法,就是强调公安民警严格依法执行警务,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所谓严格执法,在公安机关,一是要明确职权法定,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不能越位和错位;二是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必须对行使法定权力的过程和后果承担责任;三是接受监督,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必须将执法行为置于法律和人民严格的制约和监督之下,其违法行为也将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公正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执法的生命线。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要自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公正处理案件,反对特权,禁止歧视,既要做到实体公正,也要做到程序公正,同时还要做到及时高效。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公安工作的要求,也是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执法是一种社会管理活动,应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的基本要求。作为执法者,公安民警应高度重视自身形象,注重修养,心态平和,举止文明,说话和气,防止语言粗鲁,态度粗暴。三、依法、安全、有效地使用武力“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从总体上看,我们面临的仍将是一个机遇和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的环境,一个总体上有利于我们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但不利因素也可能增多的环境。由于国际国内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我们必须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对敌斗争的极端复杂性、维护社会稳定的极端艰巨性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极端重要性,认真做好应对各种复杂情况的思想准备和物质准备,其中包括在必要时,能够依法、安全、有效地使用武力。依法使用武力手段制止和打击犯罪是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权力。它既是保护人民、维护稳定的需要,是对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震慑和遏止,也是对民警执法行动安全的保护。1.使用的合法性。民警武力手段的使用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民警执行职务是执法行5为,执法活动必须是依法而动,绝对不允许出现违法现象,这是人民警察行使权力的法律上的要求,所以,民警使用武力手段必须是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进行。2.使用的安全性。民警使用武力手段往往带有一定程度的伤害性,因此,公安民警必须慎重使用警械和武器,注意安全。既要尽量避免伤及无辜,也不能过度使用。为了震慑犯罪,武力手段的使用通常应以优势对劣势,无论在对抗力量的攻击效能上,还是在警力、装备以及在对抗的时间和空间方面,都应当处于优于犯罪分子方面,掌握主动权。3.使用的合理性。武力手段的使用,不光要合法,还要根据当时的现实情况合理处置。在实战行动中,对犯罪分子能够用语言控制的,就不要使用对抗手段;能够徒手控制的,就不要使用警械;能够使用警械控制的,就不要使用武器。同时,使用武力还应当依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当地的民情及风俗特点。4.使用的有效性。武力手段的使用以有效剥夺犯罪分子的犯罪能力、控制和制止其继续犯罪为目的,在依法、安全和合理使用武力的前提下,能够以较少的投入、较小的成本完成实战行动的任务。四、警务实战适用的法律依据(一)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当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时,可以依照本条例使用武器。”(二)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关于警械和武器的使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第五条还规定,“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关于对无关人员的警告,《条例》第六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关于警械使用的法定条件,《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警6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即:1.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2.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4.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6.袭击人民警察的;7.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即:1.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2.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关于武器的使用的法定条件,《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即:1.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3.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5.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6.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7.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急危险的;78.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9、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11.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12.劫夺在押人犯、案犯的13.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14.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依据《条例》第十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即:1.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的除外;2.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依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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