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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岐山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岐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岐预青办发[2012]30号★关于在全县建立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和服务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各镇团委、综治维稳中心: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排查摸底和服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团组织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职能,更好地服务青少年,按照市综治委预防办、市综治办《关于在全市建立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和服务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宝市预青办发[20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综治办决定,在全县建立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和服务管理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目标任务摸清全县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底数,掌握动态变化情况,为陕西省重点青少年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普及推广做好准备工作。同时根据排查摸底的情况,确定重点服务管理工作对象。对年度排查登记的重点服务管理对象进行帮教帮扶,建立帮教帮扶工作制2度,定期开展帮教工作,对重点服务管理对象帮教帮扶能达到90%以上。二、摸排范围全县6周岁以上(含)25周岁以下(含)的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1、闲散青少年。本辖区内6—25周岁不在学、无职业的闲散青少年。2、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本辖区内6—25周岁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3、流浪乞讨青少年。本辖区内6—25周岁以流浪乞讨为生的流动青少年。4、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本辖区内6—18周岁父母一方(或双方)服刑在教的未成年人。5、农村留守儿童。本辖区内父母在户籍地以外谋生时把其未成年的子女留在户籍地的6—14周岁儿童。三、实施步骤1、成立工作机构。5月初成立县、镇、村(社区)三级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和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县一级工作机构由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县委)负责成立。镇一级工作机构由本镇综治维稳中心主任牵头建立“6+x”工作队伍。成员包括团干1名、综治专干(或综治协管员)1名、民警1名、司法助理员1名、学校教师1名、计生专干1名和村、社区社会公益志愿者若干名。村(社区)一级工作机构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牵头,根据实际情况组成排查摸底和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县级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镇、村(社区)干部3做好排查摸底和服务管理工作,并做好督促、协调、检查工作。2、开展摸底排查。各镇综治维稳中心负责指导、督促、协助本镇村(社区)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工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全盘负责本村(社区)摸底排查工作,以村(社区)团支部书记、综治维稳信息员、村民组长为基本排查队伍,村(社区)其它工作人员协助配合,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认真填写普查登记表。5月15日前村、社区要将摸底排查的基本情况上报本镇综治维稳中心。3、汇总上报数据。5月18日前各镇综治维稳中心根据村(社区)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核查汇总工作。核查无误后将本镇汇总数据报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县委)。4、开展服务管理。6月10日前,以镇为基本工作单位对排查出的重点青少年群体进行联系、掌握基本情况,填写服务管理手册(服务管理手册由市综治委预防办统一制做下发)。四、相关要求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摸底排查和服务管理工作机制是做好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的一项基础性举措,也是今年我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各镇团委、综治维稳中心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为加强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工作,全面推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平安岐山”建设奠定基础。各镇摸底排查和服务管理工作将纳入年度综治考核范围。2、落实队伍、明确责任。各镇团委、综治维稳中心要及时下发通知,认真组织本镇排查队伍,扎实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同时积极利用村(社区)志愿者队伍,就近、就便、有针对性地开4展个案跟踪服务管理工作。3、认真排查,及时报送。各镇要做好排查数据统计工作,填写报表力求真实、准确、无误。上报的汇总表格要同时加盖镇团委和综治办的公章。为便于统计汇总,各类报表上报时同时报送电子版报表,统一以Excel格式上报至团县委邮箱(@163/com)。样表可在团市委网站下载()。对于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要及时专报。附1: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统计表2:重点青少年群体普查登记表3:闲散和不良行为青少年界定标准岐山县预防青少年违法岐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5月9日主题词: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服务管理机制通知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团市委岐山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5附表1-1:闲散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统计表填报单位:6—25总数6—1414(含)—1818(含)—25(含)合计男女合计男女合计男女合计男女不在学合计未入学小学没毕业小学毕业未升学初中没毕业初中毕业未升学高中或中专没毕业高中或中专毕业未升学其他无职业合计从未就业就业后自愿失业就业后非自愿失业其他6附表1-2: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统计表(不良行为)填报单位:6—25总数6—1414(含)—1818(含)—25(含)合计男女合计男女合计男女合计男女重点群体合计户籍在册有不良行为青少年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有案底记录曾行政处罚曾劳动教养曾刑事处罚重点人口外来流动人口情况7附表1-3: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统计表(流浪乞讨)填报单位:6—25总数6—1414(含)—1818(含)—25(含)合计男女合计男女合计男女合计男女重点群体合计流浪乞讨青少年农村留守儿童8附表1-4: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统计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填报单位:6—25总数6—1414(含)—1818(含)—25(含)合计男女合计男女合计男女合计男女重点群体合计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在押青少年犯刑释解教青少年9附表2:重点青少年群体状况普查登记表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毕业学校专业家庭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所属街道所在社区家庭成员与本人关系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是否为闲散青少年□是□否是否有不良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是□否是否外出流浪□是□否是否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否是否为农村留守儿童□是□否目前状况和问题(可附页)意见和建议(可附页)此表一式三份,一份村(社区)综治维稳工作站存档,一份报送镇综治维稳中心,一份报县预防办(团县委)。10附3:闲散和不良行为青少年界定标准一、闲散青少年的界定标准:1、6—15岁的自然人只要“不在学”,即没有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正规学校接受教育,就可以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2、16—25岁的自然人必须同时满足“不在学”和“无职业”两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主要为没有就学愿望的青少年,缺乏就业技能的青少年,有社会融入障碍的青少年,主动选择失业的青少年。“不在学”或“不在学”、“无职业”的状态一般要持续半年以上才能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3、因为自身健康、家庭变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无法上学、无法工作的青少年不应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比如,因残疾而导致工作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的青少年不能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而应列入其他残疾或生活困难青少年群体予以帮助和服务。再如,家中有人大病,不得不中断学业或辞去工作在家照顾病人的青少年不应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4、有较为明确的努力方向且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时间里为实现目标而导致“不在学”、“无职业”的青少年不应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比如,在家自学准备考研的大学毕业生;为找到工作而在家自学或接受某些非正规培训的青少年。二、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界定标准:1、不良行为: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不良行为包括: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11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吸烟、酗酒;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2、严重不良行为: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的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3、曾经有过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但截止到排查摸底结束时一年内没有过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不应被认定为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4、曾经在公安部门有案底记录,但截止到排查摸底结束时一年内没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不应被认定为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5、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青少年,自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之日起一年内没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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