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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青霉素类制药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82015
ICS13.040.40Z60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2208—2015青霉素类制药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andodorpollutantsforpenicillinkindofpharmaceuticalindustry2015-07-21发布2015-07-21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DB13/2208—2015I前言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并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科技大学、华北制药集团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公司、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斌、任爱玲、赵文霞、宋玉、韩静、段二红、杜昭、律国黎、王勇军、周崇辉、邢志贤、李亚卿、冯媛、俞磊、王欣、姜建彪、赵鑫、杨丽丽。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DB13/2208—20151青霉素类制药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青霉素类制药企业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恶臭特征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新改扩建青霉素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特征污染物的排放和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Z/T160.42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160.48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醇类化合物GBZ/T160.55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酮类化合物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2-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3-2014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734-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第470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青霉素类PenicillinsDB13/2208—20152从青霉菌培养液中提制的含有青霉烷、能破坏细菌的细胞壁并在细菌细胞的繁殖期起杀菌作用的一类抗生素。又被称为:青霉素G和青霉素V,如青霉素G钠、青霉素G钾、青霉素V钾。3.2青霉素类制药企业penicillin-producingenterprise生产青霉素原料药(含青霉素工业盐)及6-APA的制药企业。3.3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挥发到气相中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不包括甲烷),简称VOCs。3.4总挥发性有机物Totalvolatileorganiccompounds采用HJ644或HJ732方法监测的VOCs物质算术总和,简称TVOC。3.5恶臭污染物odorpollutants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3.6臭气浓度odorconcentration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3.7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3.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llow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9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llowableemissionrate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3.10排放筒高度stack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3.11DB13/2208—20153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有机溶剂存放、开放式灌装、输送,以及设备、管线挥发性有机气体泄漏等。3.1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温度273K,压力101325Pa状况下,监控点(根据HJ/T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任何1h质量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13现有污染源existingpollutionsource本标准实施日前,已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青霉素类生产过程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3.14新污染源newpollutionsource本标准实施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青霉素类生产过程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1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表3所列排放限值。4.1.2自2016年7月1日起,现有污染源执行表2、表3所列排放限值。4.1.3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污染源执行表2、表3所列排放限值。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排气筒高度(m)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mg/m3)1乙酸丁酯250151.61.5203.2308.5401550246034DB13/2208—20154表1(续)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排气筒高度(m)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mg/m3)2正丁醇120151.21.2202.3306.14011501760243丙酮80150.910.80201.8305.5409.6501560224TVOC80152.54204.03014402250386054表2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排气筒高度(m)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mg/m3)1乙酸丁酯200151.31.2202.5306.7401250196027李玉洲(木子)2正丁醇100150.920.90201.8304.9408.9501460203丙酮60150.730.60201.5304.4407.650126017DB13/2208—20155表2(续)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排气筒高度(m)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mg/m3)4TVOC6015232033011401750296041表3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a排气筒高度现有源新源臭气浓度(无量纲)≥20m30002000a指发酵尾气排气筒臭气浓度限值,厂区内其他排气筒及厂界臭气浓度限值仍执行GB14554中规定的限值。4.2最低处理效率限值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执行表4所列标准。表4挥发性有机物(VOCs)处理设施的最低处理效率适用范围最低处理效率a年排放量b900Kg/a90%a最低处理效率的计算见公式4.3.4。b指车间工艺废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按物料衡算法计算。4.3其他控制要求4.3.1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的生产工序或装置应设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4.3.2一般要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0m,并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3m以上,不能达到要求的排气筒,应按排放限值严格50%执行。4.3.3盛放有机溶剂及易挥发溶剂的容器应采取VOCs控制措施。4.3.4总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最低处理效率(η)的计算见式(1):%100前前后后前前QCQCQCC前——处理设施前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mg/m3;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气流量,Nm3/h;C后——处理设施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mg/m3;Q后——处理设施前的排气流量,Nm3/h。……………………………(1)DB13/2208—201565污染物监测要求5.1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上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及标志。5.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3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控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技术执行。5.4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T75、HJ732或HJ734规定执行;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55执行。5.5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373、HJ/T194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5.6对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按表5所列的分析方法执行。表5大气污染物浓度的分析方法序号污染物分析方法方法来源1臭气浓度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46752乙酸丁酯气相色谱-质谱法气相色谱法HJ734GBZ/T160.633正丁醇气相色谱法气相色谱-质谱法GBZ/T160.48HJ7344丙酮气相色谱-质谱法气相色谱法HJ734GBZ/T160.555TVOCa环境空气采样管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644环境空气采样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固定污染源废气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4注:a本标准无组织监控TVOC浓度指HJ644规定的35种VOCs的算术总和;固定源TVOC浓度指HJ734-2014规定的除乙酸丁酯、丙酮以外的22种VOCs的算术总和。5.7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6.1本标准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保管理措施的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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