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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农银规章〔2010〕140号发布农银规章〔2013〕99号第一次修订农银规章〔2017〕39号第二次修订修订后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原则及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相关制度的行为。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员工,应当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级行,包括总行管理本部部门和直属机构、境内一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培训学院、派驻境外机构(含境外分行、子行、代表处、筹备组)和子公司(含全资、控股、参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有关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或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和监督检查责任人。2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或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起主要作用的人员。间接责任人,是指与违规行为存在关联的相关人或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起次要作用的人员。管理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负责管理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含正职、副职和助理)及履行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营业网点负责人(含正职和副职)及运营主管(含运营副主管)。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应管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各级行领导班子成员。领导责任人包括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监督检查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应监督检查未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范围内应发现未发现、应揭示未揭示、应报告未报告、应移送未移送的违规行为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人员。包括监督检查组成员、监督检查组组长、监督检查牵头部门负责人(含正职、副职和助理)及履行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第五条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治行,从严治行;3(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人平等,程序合法;(三)违规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四)过错归责,行为与后果并重;(五)处理恰当,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派驻境外机构、子公司中涉及市场招聘人员,应当在尊重、执行所在国家、地区及行业监管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由派驻境外机构、子公司参照本办法,依据本单位相关规定处理。劳务派遣人员发生违规行为,应当移送派遣单位处理;符合约定退回情形之一的,退回派遣单位。第七条已与本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按本办法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单位处理;没有单位的,由本级行留档备查。第二节处理方式第八条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开除处分适用于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因重大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二)其他处理:批评教育、经济处理、通报、诫勉、待岗管理、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可以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应当给4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其他处理代替。第九条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的处分期为6个月,记大过、降级的处分期为12个月,撤职、留用察看的处分期为24个月。第十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提拔使用。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评先奖励资格;受到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取消评先奖励资格。第十一条受到警告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6个月绩效工资;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12个月绩效工资;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聘任职务(含专业序列职务)自然撤销。受到降级处分的,降一级聘任职务(含专业序列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两级聘任职务(含专业序列职务)。无聘任职务(含专业序列职务),达到降级处分档次的,降一级岗位等级;达到撤职处分档次的,降两级岗位等级。无岗位等级可降,达到降级处分档次的,降一档薪酬档次;达到撤职处分档次的,降两档薪酬档次。无薪酬档次可降,达到降级或撤职处分档次的,给予记大过5处分。处分期和停发绩效工资按照降级、撤职处分的标准执行。第十二条违规行为未达到纪律处分档次,需要给予经济处理的,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停发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当年绩效工资标准的两个月绩效工资。第十三条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除按本办法规定处理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纪律处分(不含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未发生新的违规行为,自动解除。对于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不好或拒不悔改的,由所在行提出延迟解除处分申请,报原审批行批准,延迟解除处分。延迟解除处分的,延长处分期不得超过48个月。对于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由受处分人向所在行提出申请,报原审批行批准,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的,处分期不得少于原处分期的一半。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不好、拒不悔改或发生新的违规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未发生新的违规行为,由受处分人向所在行提出申请,报原审批行批准,解除留用察看处分。对于受处分人在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由受处分人向所在行提出申请,报原审批行批准,提前解除留用察看处分。提前解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不得少于一年。受到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聘任职务(含专业序列职务)、岗位等级、薪酬档次的恢复。解除留用察看处分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相关制度重新核6定工资档次。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延长处分期或从重、加重处理,直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以上”均包含本数,下同)案件的,应当暂停案发行分管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行主要负责人职务,责成其配合案件调查。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停职的,应当报总行审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应当给予案发行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案件的,除追究案发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当追究案发行上一级行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况追究上一级行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履行管理责任相关人员的责任。发生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案件的,应当暂停案发行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职务。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停职的,应当报总行审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应当给予案发行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行分管负责人降级以上处分。发生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案件的,除追究案发行及其上级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当追究案发行上两级行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履行管理责任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对经确认属自查发现的案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从轻、减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7第三节处理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不良后果,是指:(一)发生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下(“以下”均不包含本数,下同)案件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二)形成个人客户不良贷款(含信用卡透支,下同)在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贷款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三)形成法人客户不良贷款(含承兑汇票等垫款,下同)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贷款损失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四)造成3人以下重伤的;(五)重要信息系统故障或瘫痪,银监会事件定级达到三级或造成辖区内服务中断半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的;(六)造成本行商业秘密泄露的;(七)被司法机关或银行监管、审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处罚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八)对本行形象、声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九)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严重后果,是指:(一)发生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案件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形成个人客户不良贷款在2000万元以上或贷款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三)形成法人客户不良贷款在5000万元以上或贷款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8(四)造成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五)重要信息系统故障或瘫痪,银监会定级达到二级及以上或造成辖区内服务中断3小时以上的;(六)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七)合同协议、权利凭证等重要资料、物品以及档案资料丢失、损毁、被篡改的;(八)被司法机关或银行监管、审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处罚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被责令停业整顿、停办业务等的;(九)对本行形象、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第二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重或加重处理:(一)弄虚作假或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二)明知或应知其行为违反规定有损本行利益而实施并参与的;(三)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或违规情节严重的;(四)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或处理的;(五)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或牟取私利的;(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伪造、变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七)推卸责任或包庇他人的;(八)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或诬陷他人的;(九)屡查屡犯或违规后逃匿的;9(十)案件或违规行为发生后,能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或消除影响而未采取的;(十一)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较高或上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加档处理。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第二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理:(一)初次违规,且未造成损失的;(二)违规情节轻微,且造成的损失较小或能够主动赔偿的;(三)主动报告或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四)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或向上级报告的;(五)自查发现案件且有效控制涉案人员或资金的;(六)自查发现违规行为并落实整改的;(七)案发后积极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对及时抓获潜逃嫌疑人或追缴涉案资金等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八)主动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化解风险,避免、减少损失或主动赔偿损失的;(九)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坦白交待问题的;(十)其他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较低或10下限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档处理。在警告处分最低档次进行减轻处理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理、通报、诫勉等其他处理。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理:(一)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二)受到暴力胁迫时的失当行为;(三)因法律规定不明确、外部法律环境变化、错误的执法或司法行为形成风险的;(四)其它具有免责情节的。第二十二条从重或加重、从轻或减轻应当与第二章中所列条款一并考虑,处罚档次应当与动机、性质、情节、后果、认识错误态度相适应。第二十三条对员工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应当受纪律处分的,按其违规行为应当给予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处分。其中一种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节对违法犯罪员工的处理第二十四条员工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发现员工有贪污贿赂、失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发现员工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纪律处分。11第二
本文标题:农行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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