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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7页XX市希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发挥财务在本中心运营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章程的规定,结合本中心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中心财务工作遵循合法、诚信、尊重资助者意愿、节约高效、公开透明原则。第三条本中心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章财务人员设置第四条本中心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和出纳不可由同一人担任;中心主任兼任财务负责人,对中心财务工作负责;会计和出纳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兼任其他非财务工作,但应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第五条财务人员需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并积极参加继续教育、行业培训等,不断提升业务能力。第六条会计和出纳的工作职责参见《会计岗位职责》和《出纳岗位职责》。第七条财务人员在办理财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有权拒绝付款或拒绝执行,必要时可向理事会报告。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第八条本中心应在国家财政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支出现金,不得坐支,禁止不合法的白条抵账。第九条各项费用支出均应尽量采取银行结算方式,减少使用现金,以增强财务行为的可复核性第十条库存现金余额不超过5000元。超额部分应于当日存入银行账户。第十一条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网银支付U盾和授权U盾应分开保管,做到相互牵制。第2页共7页第十二条出纳与会计应每月定期盘点现金及银行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现金、银行账核对表》备存,发现账实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第四章财务印章、支票、票据的管理第十三条财务章印鉴、支票支付密码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定代表人私章(人名章)、支票由出纳保管。第十四条网银支付U盾由出纳保管,授权U盾由财务负责人保管,即任何金额的转账均需要由财务负责人授权审批才可转出。第十五条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向财务负责人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保存好,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第十六条税务发票由出纳在地税服务大厅购买,购买后应妥善保管,并根据授权给予相关开票员对应的编号及空白发票,由授权的开票员开出并签字,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方为有效。第十七条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由出纳在区财政局购买,并妥善保管,统一由出纳开出并签字,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方为有效。第十八条开具的税务发票、捐赠票据应由出纳统一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对收款进度进行跟进。未收款即申请开具相关票据的情况下,由相关责任人确保资金在开票后一个月内到帐,如无法及时到账,由出纳在支付相关责任人工资时逐月扣取应收款,待应收款到账后补发工资。同时纳入绩效考核。第十九条收据由出纳在购买后进行连续编号,并妥善保管。收据编号格式如下:年份+第几本(如2016年第1本)。工作人员可以根据项目需要申请并在出纳处领取整本收据,独立开出收据并由开票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复核,加盖财务专用章方为有效。第二十条填写错误的票据(包括税务发票、捐赠票据、收据等,下同)不得撕毁,保留票据的完整性与连续性。第二十一条使用完的票据须交会计保管,会计在收到使用完的票据时,须检查内联是否完整无缺,开具的内容和金额是否准确,检查无误后作为财务资料妥善保存。第二十二条所有相关票据的填写必须填写规范、完整,准确,业务内容填写清晰,大小写必须一致,金额填写不得涂改。第3页共7页第五章收入的管理第二十三条收到各种款项应及时、准确登记入账。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收支相抵后入账。第二十四条本中心对所有收入均应开具对应的票据,作为入账的依据。付款方不要求开具票据,或者只要求提供“收款回执”的,也应开具收据入账。无法联系上交款人的,“收据联”与“存根联”一起保存。收据信息应当填写准确、完整,至少包括以下重要信息:金额、付款人、收入类型、款项用途、收款人签字、复核人签字、加盖财务专用章。第二十五条本中心应尽量通过银行接收各种款项。第六章支出的管理第二十六条本中心所有的支出需经中心主任审批。中心主任经手的费用支出,需经副主任审批。中心主任不在场时,出纳可先电话或邮件获得中心主任同意,待返回后需补批签字。第二十七条员工因出差产生的差旅费应在出差事毕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审批予以完成报销手续。因公出差相关标准另行规定。第二十八条采购实物资产,需遵循实物资产管理规定,5000元以上采购需进行三家比价,填写《采购比价报告》,并签署采购协议,如通过电商平台采购,可附采购清单及银行支付证明代替采购协议。第二十九条合同、协议支出或单笔超过5000元的支出,应使用中心基本账户采取公对公转账的方式或使用转账支票支付。第三十条出纳每周三、五集中办理日常报销手续。第三十一条费用报销审批流程:(一)经手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出差报销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以下统称:报销单),1、时间处应填写报销时间;2、编号空置;3、费用名称处填写支出科目,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日用品、食品、电子设备、餐饮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一级科目(见附件);4、摘要处填写对应科目下具体使用情况,餐饮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还应注明发生时间、人数、事由等信息;如果支出为项目款,报销人必须标明项目的名称及预算第4页共7页项。5、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在金额数字前必须有“人民币”或“¥”字样,填写须用规范字;金额未到分的,后面要加“整”字,金额与“人民币”或“¥”字之间不得有空隙。6、“报销人”处由报销人签字,如果支出有证明人,证明人也需在报销单上签字。7、将所有票据使用曲别针别在费用报销单上,并在报销单右侧注明单据数量。(二)如果是项目费用,报销人将填写完整的报销单交项目负责人复核。项目负责人需复核支出是否归于该项目,是否符合预算标准,是否超出预算金额或预算范围。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复核后交由中心主任审批。非项目费用,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复核,并交由中心主任审批。(三)报销人持中心主任审批的报销单到出纳处报销。出纳在报销前需审核票据是否合法,金额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机构财务制度和年度预算要求等。审核无误后签字、付款。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有权退回报销人重新填写。对于违反财务规定的支出,有权拒绝予以报销。外派服务站点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兼职出纳岗位的,按照上述流程执行。第三十二条原始票据要求:(一)原始票据应当客观真实、正式合法,票据抬头应统一为中心全称“XX市希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不得多字、少字、错字。(二)金额超过3000元的支出,需签订合同、协议或附电商采购清单。(三)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相关款项时,需附有银行打印的银行回单,作为报销凭据之一附于报销单后。(四)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劳务费、补贴、奖励等等,应编制领款清单注明受款人姓名、领取标准、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超过200元/人次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此作为报销依据。符合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应代为申报纳税。领款清单由受款者亲自签名(或按手印),原则上不得代领。如受款者确实无法自行领取,需由别人代领的,受款者必须亲自向财务人员说明情况,此种情况代领者最多只能代领1人。(五)发生酒店会议产生住宿结算时,如对方发票未写明清晰的信息(如住宿人数/天数等),需要酒店提供详细结算清单(如流水单),特殊情况下,需结算人员在发票后面写明详细结算信息(房数/天数/单价及人员等)。(六)涉及到大型活动餐费,需提供参加活动人员的签到表,以核算出餐费的标准。第5页共7页(七)报销交通费,需注明乘车人姓名、事由和起止地址。(八)报销办公用品或材料等,需附超市小票或物品明细单(反映所购物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九)工作人员报销费用应当填制费用报销单,费用报销单与原始凭据(如发票与电脑小票、酒店结算单、验收单等)的内容、金额应当一致(出租车票按照四舍五入保留至元,超市发票等四舍五入保留至角)。(十)特殊情况处理:如果收款单位(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无法开具正式合法的发票和收据,可要求对方开具普通收据,但必须在收据上签署收款人姓名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单笔支出300元以上时注明收款人地址、电话等,报销时需详细注明事由,须有其他人员证明;如果收款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无法开具正式合法的发票和收据,也无法开具普通收据,如:在农贸市场采购蔬菜、水果等,在农村发生伙食、住宿等无法取得发票甚至收据时,可填写本中心自制《支付证明单》,并取得收款方签字和相关人员签字证明,尽可能注明收款人地址、电话等,报销时必须详细注明事由。(十一)票据丢失原则上不予报销。第七章借款制度第三十三条因开展项目活动、出差、采购物资等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借款,任何人因私人事项借款,将不予批准。第三十四条所有借款必须提前2个工作日填写借款单,还款时间不得超过项目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经中心主任审批后出纳方可付款。一般超过3000元的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拨付。第三十五条员工借款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其两个月工资总额。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期内进行还款,不得拖欠,出纳应在借款单上加盖“已结清”印章。对于逾期未还款项(或未进行报销),财务人员应每周催促一次,经过财务人员催促三次仍未还款的,从该员工工资中直接扣回,直至其归还借款,再补发扣回的工资。第八章实物资产管理第三十七条单价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采购须经三家以上供货商询价。第6页共7页第三十八条低于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其他实物资产,应建立《资产登记簿》进行管理,对日常活动物资、易耗品应建立《物资登记簿》进行管理。第三十九条本中心所有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对日常活动物资、易耗品每月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必须严格审查,办理批准手续后更新《资产(物资)登记簿》。第四十条捐赠获得的实物资产应登记造册进行管理。发放给受益人时,应编制受益人签领清单并妥善保管。第四十一条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第九章财务交接第四十二条本中心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离职,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任职期间的财务进行审计。第四十三条财务人员变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第四十四条财务人员在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如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必须编制记账凭证、完成各项报表;(二)登记相关账目时,双方必须签名确认;(三)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对移交的凭证、账册、报表、印鉴、支票、发票等会计资料及物品进行归类并登记;(五)对于电算化的财务资料,除打印成文档交接外,必须对软件密码、实物进行书面列明;(六)对于现金及银行移交,必须当面清点,编制现金盘点表,银行编制余额调节表。第四十五条出纳在交接前,发生账目或货币资金不相符时,必须清查原因,对于不符的事件处理完毕后方可办理交接。第四十六条所有移交资料必须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本机构作为财务档案保留原件。第十章财务监督和公开透明第7页共7页第四十七条为了提高公信力,体现财务诚信、透明、制约的理念,本中心每年年终后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第四十八条本着对资助方负责的原则,本中心接受资助方进行的审计或其委托的审计。第四十九条本中心财务公开在官方网站或其他新媒体公共平台上;公开频率至少每年一次。第十一章会计档案资料管理第五十条所有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协议、原始票据、日记账、记账凭证、财务报表、现金和银行存款核对表、各种协议(如采购/服务/租赁等)、应保存五年以上。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制度于2016年12月30日经理事会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如发生争议,最终解释权为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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