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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申请材料之九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申请材料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申请材料之九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9-3-1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和管理,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风险控制能力,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C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所称投资组合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组合以及其它特定形式的基金资产管理(如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等)等各类资产管理业务所涉及的所有投资组合。1.3.本制度所规范的投资范围包括对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第二章异常交易的界定标准及类型2.1关联交易行为2.1.1关联交易指特定资产账户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关联方主要指在特定资产账户运作过程中,能够对特定资产账户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或个人,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关联方包括: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的股东。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的股东。其他可对特定资产账户管理直接或间接进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或个人。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申请材料之九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9-3-22.1.2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特定资产账户通过关联方席位进行股票交易。特定资产账户通过关联方席位进行债券和回购交易。特定资产账户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国债回购业务。特定资产账户投资于资产管理人或者资产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者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特定资产账户投资于资产管理人或者资产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主承销商承销的证券。特定资产账户投资于最近一年内关联方已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票。投资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法律、法规认定的其它关联交易事项。2.1.3投资于禁止或者限制的投资品种*ST公司的股票;其他ST公司的股票;受证监会公开谴责或处罚的公司的股票,自受处罚日起,一年内不得买入;其他严重违规的上市公司;主动投资分离式交易可转债权证。2.1.4银行间交易对手异常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申请材料之九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9-3-3超出交易对手库范围;与信用级别较低的对手进行大额交易;与丙类帐户进行交易;准买断式回购;通过第三方交易对手与本公司其他投资组合交易。2.1.5同一投资组合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交易行为异常同一投资组合的反向交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公司禁止同一组合同一交易日内的反向交易行为。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反向交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禁止不同资产组合,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行为。债券的同日反向交易:银行间市场:指同一组合同一交易日在银行间买卖同一债券品种且价格相同(或造成亏损)的交易;或同一组合同一交易日在银行间做利率相同(或造成亏损)的正逆回购交易。交易所市场:在交易所市场的债券买卖及融资融券回购交易中,公司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组合之间实际发生反向或交叉交易行为。2.1.6投资比例异常。指投资经理的指令价格与市场最新成交价格偏离较大,或者指令数量比例等,超出授权投资的比例限制;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申请材料之九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9-3-42.1.7银行间交易价格偏离度异常:银行间回购利率异常指回购利率偏离同期公允回购利率(可参考中国债券信息网站提供的回购利率数据)30bp以上;银行间一年内现券交易价格异常是指根据交易价格推算出的收益率偏离同期公允收益率(可参考中债收益率曲线)30bp以上;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银行间现券交易价格异常是指根据交易价格推算出的收益率偏离同期公允收益率(可参考中债收益率曲线)50bp以上;由于市场行情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偏离度超过以上比值的,需报部门总监审批。2.1.8涉嫌市场操纵行为连续交易操纵:连续交易操纵是指: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就构成了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约定交易操纵。虚假申报操纵: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持有或者买卖证券时,进行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制造虚假买卖信息,误导其他投资者,以便从期待的交易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特定价格操纵: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申请材料之九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9-3-5特定价格操纵是指:指行为人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手段,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达到一定水平的行为。特定时段交易操纵:特定时段交易操纵是指:指在集合竞价时段及在收市阶段,通过抬高、压低或者锁定等手段,操纵开盘价、收市价格的行为。2.1.9其他异常交易行为投资组合相对于同类型的其他投资组合有明显的或连续、频繁的存在换手率过高的情况;投资组合投资某一投资对象的成交价格与当日市场平均成交价格相比明显偏高;(偏差在3%以上)同一投资组合内相邻交易日对同一投资对象存在反向交易的行为,且出现2%以上的亏损。成交量异常的交易,指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合计买卖某一单一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当期交易总量的50%以上的交易。交易价格异常的交易,指交易指令价格达到当日涨跌幅的7%或超过市价5%以上。第三章异常交易行为的识别和监控措施为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资产组合,保障各资产组合得到合规运用,避免异常交易行为对资产组合造成损失,公司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对各类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识别与监控,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制度。3.1公司对异常交易的监控应由三个层次组成: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交易部。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申请材料之九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9-3-63.1.1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定义异常交易具体的定性和定量界定标准,审定并完善公司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3.1.2监察稽核部负责交易行为的日常监控、分析,判断和筛选可能的异常交易行为,有权根据判断,通知投资、交易部暂停交易的执行,并负责对已发生的异常交易进行专项稽核,向总经理和督察长提交相关分析报告;3.1.3交易部负责对交易过程进行一线实时监控,对投资经理的投资指令进行复核,并编制每日异常交易报告,对发现可疑的异常交易视情节严重分别向监察稽核部、督察长、总经理及时报告。3.2异常交易行为的识别由交易系统自动控制和人工识别两种方式进行监控;交易系统的自动识别与监控。即,严格禁止的异常交易行为,必须全部预先设置在交易系统的禁止功能中,由系统自动识别并予以禁止;人工识别与监控。即,当系统无法自动禁止,或者对于限制交易(经授权后仍然可以执行的交易)的异常交易行为,必须由交易部进行人工识别与监控。3.3异常交易的监控3.3.1关联交易的监控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投资管理人员应确保关联交易的类型、交易金额、定价政策等都必须按照正常业务及一般商业条款而确定,并应根据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并附上相关的投资报告就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充足的证据,必要时提供相关市场标准。3.3.2交易对手异常的监控措施:交易对手为禁止投资的投资品种,系统提供禁止功能,交易部必须拒绝执行;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申请材料之九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9-3-7交易对手超出交易对手库范围,超出公司对投资经理的授权时,交易部应该暂停执行,并向投资经理提出预警,直至投资经理履行审批流程并获得分管领导授权后,方可予以执行。3.3.3投资行为异常的监控措施:交易系统同日对全部集中交易上市品种的同向及反向交易进行自动识别并预警;同一投资组合的同日反向交易。交易系统自动禁止,交易部拒绝执行;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叉交易。交易系统自动禁止,交易部拒绝执行;(如果是特别重大紧急情况确需交易的,投资经理需填报《交叉交易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交叉交易理由,报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报监察稽核人员,监察稽核部无异议的,交易部可以执行该交叉指令委托。)交易所市场的债券同日反向交易,交易部通过时间间隔(原则上不低于15分钟),按照不产生实际交叉或反向的原则进行控制。3.3.4投资比例异常的监控措施禁止类交易。当投资比例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系统自动监控并预警,交易部必须拒绝执行;限制类交易。当投资比例超出投资经理的授权范围时,交易系统自动提出预警提示。3.3.5市场操纵行为的监控措施虚假申报监控措施:改单五次以上的投资指令,交易部记录并向监察稽核部备案;特定时段交易监控措施: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申请材料之九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9-3-8收市前5分钟禁止投资经理下单;特定价格操纵的监控措施:(1)买入当日涨幅已达到9%的个股,原则上禁止;确需买入的,需履行审批手续;(2)卖出当日跌幅已达到9%的个股,交易部需提醒投资经理,记录并向监察稽核部备案;对交易量的控制:(1)在单只基金单只股票交易量比例达到40%的情况下,交易部需控制投资数量;(2)公司所有基金单只股票成交量占市场比50%的情况下,交易部需控制投资数量。3.3.6对非交易所竞价交易的投资品种,采用以下流程进行人工监控:交易部在每日收市后需对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成交价格和公允价的偏离度进行一线监控;(银行间一年内现券交易价格异常是指根据交易价格推算出的收益率偏离同期公允收益率〈可参考中债收益率曲线〉30bp以上;一年以上的偏离同期公允收益率〈可参考中债收益率曲线〉50bp以上)交易部对超过偏离度的债券交易进行书面记录并交监察稽核部和固定收益小组,相关投资经理需解释价格偏离原因并报监察稽核部和交易部备案存档;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由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与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进行事后抽查;第四章异常交易行为的分析报告制度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申请材料之九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9-3-94.1公司建立异常交易的实时以及定期分析报告制度。4.2公司应在对异常交易持续监控的基础上,定期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说明是否有异常交易行为。投资涉及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中进行专项说明。4.3交易部每周汇总当周异常交易监控情况,并将有关结果报送分管领导,抄送监察稽核部。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发生关联交易情况;(二)交易对手符合规定情况;(三)是否发生投资受限或禁止投资品种;(四)是否出现显著影响价格的交易行为;(五)公平交易执行情况等。4.4监察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投资中涉及的异常交易行为情况进行稽核,如果在实时监控过程中发现异常交易的行为,应及时向首席投资官、督察长汇报并采取相关控制和改进措施,并书面记录于相关的监察稽核报告中。4.5监察稽核部负责每月对当月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回顾性汇总分析(公平交易相关分析报告期为季度和年度),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汇总分析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评估投资管理的风险点,促使公司改进相关控制流程。报告内容包括:(一)日常异常交易监控的发现结果(包括主要类型等);(二)公平交易执行情况;(三)其他风险控制委员会要求的分析内容。第五章附则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申请材料之九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9-3-105.1本制度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业务的发展做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如遇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调整与制度不一致时,公司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5.2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由监察稽核部负责解释。5.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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