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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甲方: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甲方: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合同期满可续签,具体续约事宜双方商定。本协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协议期内,甲方与劳务派遣人的劳动合同期限以乙方的使用期限为准。(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终止、解除劳务关系的,派遣人员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终止、解除)。第一条总则1、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派遣劳务人员,为乙方提供劳务服务。2、定义:本劳务合同中“派遣人员”是指甲方聘用并与其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由甲方派遣到乙方提供劳务服务的人员。3、本劳务合同中乙方提供的劳务服务岗位为岗位;签订劳务合同时需求人数为人,合同期间岗位人数的增减由乙方根据岗位实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二条派遣人员的录用和派遣1、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岗位要求,发布公开招聘信息(招聘内容须经甲方核定),并负责相关的招聘事宜,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选拔,为乙方提供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人选(岗位条件另定)。2、经乙方审验应聘人员材料和考核面试后,由乙方确定录取名单,甲方根据乙方确定的录用名单向乙方正式派遣人员。第三条派遣人员的退回与增派1、在本合同期内,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乙方可将派遣人员退回甲方。⑴乙方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的;⑵求职时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等与事实不符的;⑶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业务规程、劳动纪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⑷违反乙方服务规定,损害乙方利益或公众形象的;⑸业务操作出现重大差错、失误或泄露乙方商业秘密的;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乙方利益造成损害的;⑺拒不服从乙方工作调配和安排的;⑻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的;⑼在乙方年度考核中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⑽乙方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业务考试考核,考试考核不合格的;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属《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情形的,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单方将派遣人员退回甲方。3、乙方如需甲方增加派遣人员,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其中,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要求的个工作日内推荐符合乙方岗位要求的人员。第四条派遣人员的管理1、派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归属甲方,甲方负责派遣人员的所有的人事、劳资、社会保险等工作。⑴甲方负责与派遣人员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所签劳动合同应当与本《劳务派遣合同》协调一致,并复印一份送乙方留存。甲方应当加强劳动人事管理,负责处理相关劳动人事事务。⑵甲方负责建立、管理或按国家规定委托有权管理部门管理派遣人员人事档案及党团组织关系、工会关系。派遣人员党团组织关系及工会关系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管理。2、乙方有权对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及其岗位职责进行调整。3、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对劳务服务岗位的设施、设备进行及时维修、保养,以保证该岗位服务人员的安全及工作正常运转。4、甲方派遣人员有权拒绝乙方管理人员的违规操作要求。5、甲方在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中,应明确派遣人员遵守乙方规章制度和业务服务管理规范,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和执行乙方的工作安排和调度,接受乙方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6、甲方应及时处理和协调乙方与派遣人员之间的工作管理纠纷。7、甲方管理人员可到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协调及处理甲乙双方与派遣人员之间的关系,但甲方不得在乙方场所从事与乙方合作无关的其他事务。8、乙方在与甲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制定具体的派遣人员管理规定,并按照管理规定负责管理派遣人员的业务和服务工作,监督其工作质量。9、派遣人员必须按照乙方有关人员和业务的管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规程作业,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忠于职守,服从乙方的工作调配,接受乙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若有违反乙方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及劳动纪律的,乙方有权依据乙方有关规章制度及派遣人员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经济处罚金额直接在乙方付给甲方的劳务费中予以扣除。10、乙方应为甲方派出的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女职工应享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保护权益。11、乙方根据岗位实际对派遣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12、派遣人员因故请假应按乙方和甲方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派遣人员患病、负伤或在怀孕、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派遣人员在乙方的上岗时间,计算医疗期,享受假期。甲方负责落实派遣人员的相关待遇,乙方在医疗期或假期中继续向甲方支付劳务费用。医疗期或假期期满不能提供正常劳务的,乙方可以将该派遣人员退回甲方。第五条派遣人员的考核甲方委托乙方对派遣人员的工作数量、质量、业务技能和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办法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考核结果作为乙方对派遣人员留用、退回和甲方对派遣人员薪酬发放及奖惩依据,乙方定期将考核结果通报甲方。第六条劳务费及派遣人员待遇1、乙方须支付给甲方劳务费,劳务费包括:⑴管理费:乙方支付给甲方管理费标准为:元/人/月,按月支付。⑵派遣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乙方对派遣人员的工资发放办法确定支付数额,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2、劳务费由乙方核定、甲方核实后,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发票在每月日前一次性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到甲方制定账户。3、派遣人员工资由乙方根据相关办法进行考核,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发放。4、甲方应及时为派遣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中由单位支付部分,由甲方在乙方支付的劳务费中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派遣人员个人承担,甲方代扣代缴。5、甲方增减派遣人员的到岗或离岗时间须由乙方确认,并由双方指定人员签字认可。如果派遣人员工作不满一个月,按实际工作日计算报酬。6、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原因向派遣员工个人收取有关费用(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责任和赔偿1、乙方无正当理由拖欠甲方费用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拖欠部分的违约金,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款项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调回派遣人员,并依法追回欠款和违约金。2、甲方提供的派遣人员不符合乙方岗位条件要求,不能提供正常劳务或擅自离岗给乙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⑴向甲方退回该劳务派遣人员;⑵要求甲方补充提供适用的人员。3、由于甲方输出的派遣人员工作失误或违规操作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向派遣员工索赔,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当事人经济赔偿不足部分,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承担有限赔偿责任。由于派遣员工利用工作便利构成犯罪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共同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向当事人追偿。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岗位调整而退回派遣人员时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甲方,否则应加付甲方一个月的劳务费,作为甲方支付给被退回派遣人员的经济补偿。凡每退回一名派遣人员,由乙方根据被退回派遣人员在乙方服务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劳务费给甲方。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劳务费给甲方。5、派遣员工在乙方服务期间出现工伤、死亡的有关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待遇处理事宜由甲方负责。第八条合同解除㈠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解除合同。派遣员工在乙方场所工作期间,故意或过失给乙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甲方不积极配合协调处理。㈡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解除合同。1、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付第六条规定的劳务费用;2、乙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严重危害派遣员工的人身安全;3、乙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派遣人员提供劳务的。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甲方委托乙方:对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业务技能培训和岗位资格培训;对派遣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和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管理派遣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并发展符合条件的人员入党(团);管理派遣人员的工会关系,由乙方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和派遣人员缴纳的会员费;组织派遣人员参加乙方的各类评先活动;对派遣人员实施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甲方;对违规的派遣人员按乙方的有关规定实施经济处罚和其他应有的处理;代扣派遣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意外伤害险个人缴纳部分、工会会员费、防汛费等依照国家和地方法规以及乙方系统内统一规定应由派遣人员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派遣人员依法应享受的其他待遇乙方承担费用支出。第十条附则1、合同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因客观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并取得对方同意,否则按违约时前三个月劳务费总额支付给对方违约金,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3、本合同中涉及的所有“通知”、“同意”、“确认”等事项均以书面形式作出。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共同协商。5、甲方与乙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6、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经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乙方:(盖章):(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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