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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细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heCodeof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GB50319200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年5月1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1999]308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编制的。鉴于目前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成熟的经验,需要通过进一步研究探索,因此本规范暂时未涉及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本规范共分8章,包括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等内容。经授权负责本规范具体解释的单位是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邮编100835,E-mail:caec666666@sina.com,希望各单位在使用中注意积累经验,并将建议和意见寄给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1总则监理工作细则21.0.1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编制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1.0.4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1.0.5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1.0.6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作细则3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监理规划: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工地例会: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工程计量: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见证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旁站: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巡视: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监理工作细则4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设备监造: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费用索赔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临时延期批准: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延期批准: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3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3.1项目监理机构3.1.1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3.1.2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3.1.3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监理工作细则5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3.1.4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3.2监理人员的职责3.2.1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3.2.2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监理工作细则6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3.2.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3.2.4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2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1表的格式,工程暂停令应符合附录B2表的格式,工程款支付证书应符合附录B3表的格式,工程竣工报验单应符合附录A10表的格式。3审核签认竣工结算。4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3.2.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监理工作细则7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5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7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3.2.6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监理工作细则8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3.3监理设施3.3.1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3.3.2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3.3.3在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4.1监理规划4.1.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4.1.2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2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3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监理工作细则9件;--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4.1.3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项目概况。2监理工作范围。3监理工作内容。4监理工作目标。5监理工作依据。6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7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8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9监理工作程序。10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11监理工作制度。12监理设施。4.1.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4.2监理实施细则4.2.1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监理工作细则104.2.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2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3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4.2.3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专业工程的特点。2监理工作的流程。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4.2.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5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5.1制定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5.1.1制定监理工作总程序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并按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5.1.2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5.1.3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注重监理工作的效果,监理工作程序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5.1.4当涉及到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工作时,监理工作程序应符合监理工作细则11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规定。5.1.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5.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5.2.1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5.2.2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
本文标题:土建工程监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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