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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对我国的启示(贵州大学科技学院05级法学贵州贵阳550003)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745(2008)11-00摘要:现代国际引渡制度相对于传统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而言,已有了飞跃性的突破。但反观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却与现今的国际引渡制度存在不少距离和不足,本文在总结国际引渡制度新发展的基础上,找出了我国《引渡法》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引渡法律制度的措施和建议。关键词:引渡制度发展动向启示二十世纪末以来,一系列国际公约的签署和批准,使得国际引渡制度有了崭新的发展。而反观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以下简称《引渡法》)却与现今的国际引渡制度存在不少距离和不足,不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司法协助及打击犯罪。本文将在总结国际引渡制度新发展的基础上,查找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从而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引渡法律制度的措施和建议。一、国际引渡制度的新发展(1)“双重犯罪”原则有弱化趋势“双重犯罪原则是以相互尊重主权、互惠互利为基础的.是罪行法定原则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体现。即只有当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均认为某种行为是犯罪行为且所受惩罚须达到一定期限以上,方可进行引渡。”[1]这在多边或双边引渡条约中多有体现,有学者称其为一项不可动摇的刚性原则。然而双重犯罪原则出现了弱化趋势,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请求围与被请求国就罪行可罚性的要求不同,如《欧盟成员国问引渡公约》第2条规定“对于根据请求成员国法律可受到最长期限至少为12个月和被请求成员国法律可受到最长期限至少为6个月的剥夺自由刑或羁押令的犯罪,应准予引渡。”此规定改变了传统的双重犯罪原则对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在可罚性方面的同一性要求.扩大了可引渡罪行的范围。二是不适用双重犯罪原则的情形出现,如《惩治恐怖主义的欧洲公约》第1条和第2条所提及的一项或多项共谋和组织犯罪.不适用双重犯罪原则。(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出现限制性规定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与现代引渡制度相伴而生,并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但由于各国对“政治犯罪”并无统一定义,实践中往往由币对政治犯罪的弹性解释而阻碍了引渡合作。国际社会已逐步认识到该问题,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对该原则加以限制。《欧洲引渡公约》基本沿袭了上述做法,仍排除政治犯罪的引渡,但列举了不应被视为政治犯罪的若干j睛形。“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国家对弱化、摒弃政治犯罪不引渡的原则同样作出努力。”[1]根据《欧盟成员国问引渡公约》规定,被请求国不得视任何犯罪为政治犯罪而拒绝引渡。与此同时,该公约允许缔约国通过保留的方式排除前述规定的适用,但无论如何不得将恐怖主义犯罪、共谋及有组织犯罪视为政治犯罪。(3)“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的松动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引渡实践中奉行的重要原则。不过,近些年来该原则略有松动,如《欧洲引渡公约》对该原则做了相对灵活的规定,允许缔约国自主决定拒绝引渡本国公民。《关于欧洲逮捕令及成员国间移交程序的框架决定》对限制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做了更大努力,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如一国为检控目的出具的欧洲逮捕令涉及另一成员国公民,另一国可附条件移交本国公民.条件是当事人受审后应被送回国服刑:如为执行目的出具欧洲逮捕令.被请求国可承诺依其本国法执行徒刑或拘禁后拒绝移交本国公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在欧盟国家间正不断被突破,被发展。(4)“死刑不引渡”原则立法新动向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是随着近年来人权观念的发展而提出的。与传统的双重犯罪、本国国民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等引渡原则不同,死刑犯不引渡在国际引渡合作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欧洲大多数国家、尤其是欧盟15个成员国均已废除死刑。在此情况下,《欧洲引渡公约》规定,允许被请求国法律未规定死刑或通常不执行死刑时,可拒绝引渡,除非请求作出使被请求国认为有足够的有关不执行死刑的保证。可见,死刑犯不引渡在欧盟国家引渡合作中并非绝对原则。二、我国引渡制度完善的若干建议1.积极缔结双边引渡条约我国开展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十分有限,特别是对外缔结的引渡条约数量较少,导许多情况下只能在互惠基础上进行个案合作,而结果往往并不理想。如果我国与欧盟整体缔结引渡条约,适用于欧盟各成员国,将起到以一当十的作用,会极大地便利我国的引渡工作。2.推动建立区域性或多边引渡机制我国可积极倡导加强区域性引渡合作,与周边国家研究制定区域性引渡条约。通过取消或弱化双重犯罪、政治犯不引渡等原则以及简化引渡程序等办法促进引渡的实现,达到有效打击犯罪的目的。为此,我国似可先从完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人手,通过对其补充或修订,就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犯罪行为的引渡问题增加具体规定,明确各国的引渡义务并简化程序,以更有效地打击犯罪。3.灵活处理传统的引渡原则在具体的引渡原则方面,我国可考虑有选择地、灵活处理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罪不引渡、死刑不引渡原则。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及刑罚(特别是经济犯罪)较许多国家严格,并且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分子逃往国外,如一味恪守双重犯罪原则作为引渡的前提条件,不一定完全对我国有利。此外,一些境外的在逃犯亦会以所犯罪行为政治犯罪为由而获得被请求国的保护,拒绝予以引渡。为此,在缔结引渡条约时,有选择地排除政治犯罪不引渡的原则对我国亦将有所裨益。再者,我国刑法中最高刑罚为死刑的罪名较多,实践中经常面临外国以被请求引渡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为由拒绝向我国引渡的情况。虽然我国《引渡法》规定可以对外承诺不判处死刑,但在我国已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中却极少明确肯定可承诺不判死刑。如此,则可能一定程度地妨碍其他尚未与我国缔结引渡条约的国家对我国引渡制度的正确理解,影响其与我缔结条约的信心。因此,我国似有必要重新审视上述原则,针对不同的对象国作出更为灵活的处理,方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国家利益。4.在立法上确认“死刑不引渡”原则“死刑不引渡”是一项国际惯例。中国要融入世界,要更好地打击犯罪,也要无一例外地遵循惯例。我国首次与欧美发达国家签署的引渡条约《中西引渡条约》,第一次出现了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条款。此后,中法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是我国第二个与之签订此类条约的欧盟国家.也明确了该原则这两个条约为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引渡合作提供了一个可行性模式。我国应当以此为契机在立法上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尽快与更多的国家谈判,积极缔约引渡条约,这将大大有利于将外逃的罪犯和犯罪嫌疑人顺利引渡回国。最大程度地维护国家利益。参考文献:[1]黄风.中华人民共和同引渡法评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王虎华.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引渡机制[j].法学,2006(1):111—116.[3]黄风.国际引渡合作规则的新发展.[j].比较法研究.2006(3):27—44.
本文标题: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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