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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1总则1.1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广告设施安全,加强高速公路广告设置管理,规范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广告设置活动,保持良好的路容路貌,指导高速公路广告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特制定本规范。1.2本规范所指的高速公路是指我市已建成通车和在建的所有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规划广告位、设置和管理维护广告必须符合本规范。1.3本规范所指的广告包括落地式广告和附着式广告。落地式广告设施是指从地面起以单个或多个立柱以及用钢结构等材料支撑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或其它造型广告。附着式广告设施是指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及边坡等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或其它造型广告。1.4高速公路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主席令第1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主席令第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主席令第34号)。(4)《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令)。(5)《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市大常委会2002年3月7日颁布实施)。(6)其他相关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2设置原则2.1一般规定2.1.1设置高速公路广告必须以安全、美观、协调、规范为原则,要以人为本,合理布局,有序设置,有益于交通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身心健康、公共安全和树立良好社会风尚。2.1.2设置高速公路广告要符合道路景观美学要求,要与保护沿线人文景观和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美化高速公路环境。2.1.3设置高速公路广告必须保证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杜绝倾覆、倒塌等安全隐患,不得因设置广告影响相关、相邻公路构造物的结构安全和功能发挥。2.1.4高速公路广告一般应采用落地式广告设施,不宜利用公路构造物和附属设施设置广告。特殊条件下需要利用公路构造物和附属设施设置的广告,必须进行结构验算和景观评价,并通过审核后方可规划设置。2.1.5高速公路广告的设置不得遮挡交通标志或影响交通设施和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车辆行驶安全,不得因安装广告任意砍伐、修剪行道树或破坏绿化带。2.1.6高速公路广告采用落地式广告方式设置时,立柱颜色和结构型式应基本统一。其设施最内侧投影点一般不得侵入高速公路路肩或桥梁护栏内。2.1.7高速公路路幅垂直上方的区域不宜设置广告。确需设置广告的,其版面的下缘不得低于该路的净空控制高度,也不得低于该桥的梁体底面标高。2.1.8高速公路广告版面宜与行车方向垂直或适当斜交,版面与行车方向的斜交角度应大于60度。主线上广告版面不得沿行车方向平行设置。2.1.9上跨人(车)行天桥的广告牌宜使用独立的支撑结构,保证设置牢固,防止人为破坏产生安全隐患。利用现有天桥等构造物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验算并出具书面验算报告。2.1.10高速公路广告的版面形式、尺寸与支撑方式应与高速公路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各条高速公路应基本统一。2.1.11高速公路广告设施应避免使用眩目材料,照明光应由下而上,不可将照明光源指向来车方向,不得影响车辆的行驶安全。2.1.12高速公路广告的防雷等级应按其安装位置,根据现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其防雷装置必须具有防止直击雷、感应雷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2.1.13高速公路广告设施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2.1.14大型钢结构广告设施应由具备相应钢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出具完整的结构施工图,明确结构要求、材料规格及连接点防腐、防锈等内容。2.1.15钢结构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安装钢结构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2.1.16高速公路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设置期满后,广告设施经检测单位检测并出具可以继续使用证明后方可延期使用,并重新办理手续。若因高速公路改(扩)建、规划调整或不再适宜设置广告的,其广告设施应当无条件拆除。2.2禁止设置广告区域(1)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2)互通式立交区域内的跨线桥梁。(3)高速公路独立渡槽、拱式人(车)行天桥、凹形竖曲线半径小于4000米范围内的人(车)行天桥、桥梁桥墩高度大于10米的人(车)行天桥、有特殊景观造型的人(车)行天桥。(4)隧道进出口分离式路基间宽度小于25米的绿化带。(5)交通事故易发路段和重要交通标志设置点同侧200米前的范围、互通式立交桥区域主线前后200米范围内路段(以减速车道的起点和加速车道的止点为准)。(6)平曲线半径小于500米的路段内侧。(7)竖曲线半径小于6500米的凸形曲线顶点前后200米范围。(8)特殊造型的坡屋顶等不宜设置广告的站房顶。(9)膜结构等不宜设置广告的收费天棚。(10)严重破坏高速公路景观的区域。2.3特殊区域广告设置规定2.3.1高速公路主线不得设置灯箱广告和沿路线走向的看板广告。2.3.2高速公路主线两侧的护面墙、挡土墙以及挂网锚喷边坡等构造物不得设置油漆类广告。2.3.3高速公路收费广场和服务区(停车区)的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可设置灯箱广告和看板广告。但不得因设置广告影响收费广场和服务区(停车区)的使用功能。2.3.4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区域(以互通式立交加减速匝道的起点为准)的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广告的设置除满足2.1.6和2.1.7条的规定外,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在互通式立交的每个绿化封闭区域内,最多可设置1个广告牌。(2)广告设置位置距立交交通标志距离应不小于20米。3设置规范3.1规格尺寸3.1.1高立柱双面体:单面面积宜为6米*18米或8米*24米,版面最下缘距路面的高度不宜小于12米。3.1.2高立柱三面体:单面面积宜为6米*18米或8米*24米,版面最下缘距路面的高度不宜小于12米。3.1.3人行(车行)天桥广告:根据桥梁侧面面积大小合理确定人行天桥、车行天桥的版面尺寸(长*宽),但其版面上边缘不宜高于桥梁栏杆护手,下边缘不得低于梁(板)的底面。3.1.4隧道洞顶广告:根据隧道洞顶面积大小、地形条件和可视情况合理确定版面尺寸,不得遮挡景观和影响行车安全。3.1.5收费站房顶广告:根据收费站房顶面积大小、房屋结构等合理确定版面尺寸,与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和尺寸相协调,不得外露广告自身结构。3.1.6边坡广告:服务区、收费广场等低速行驶路段可以设置平行行车方向的边坡广告。边坡广告长度不得超过20米/块,高度控制在8米以下,并应与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原结构造型,不得遮挡或影响整体景观和行车安全。3.1.7灯箱广告:广告画面尺寸宜为高1.2米、长1.8米,下部净空高度不得低于5.5米。广告画面不得采用易老化、易褪色、易碎、易燃、易爆的材料,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统一规格、材质。广告箱与立柱之间应设定牢固的连接方式。3.1.8收费亭广告:收费亭顶部可设置广告,原则上应采用灯箱广告形式,沿收费亭顶部边缘设置。版面尺寸和高度应与收费亭高度保持比例协调和美观。3.1.9收费岛广告:收费岛中央与公路平行设置,以落地灯箱广告形式为主,但不得影响正常收费和遮挡收费标准等公示内容。版面尺寸不得大于2米*1米,尽量采用新材料、新工艺。3.2设置间距要求3.2.1高立柱双面体广告设置间距原则上高速公路主线同侧应大于1000米,二环高速公路以内(不包括二环)广告设置间距可适当放宽,但最少不得小于500米。广告位规划后不得调整规模,因规划设置点地质结构或周边环境不适合设置广告牌,在不影响安全情况下可适当调整位置。3.2.2中小型立交区域内高立柱三面体广告不得多于2个,大型立交区域内高立柱三面体广告不得多于4个。3.2.3同一类型的广告原则上只准设置相同规格的广告设施,并按照上述间距设置,并不得以不同规格的广告设施套置。4技术要求4.1高速公路广告的设计必须满足以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3.《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4.《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8.其他必须遵循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4.2高速公路广告的工程荷载标准值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高速公路广告的工程荷载标准值应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规定执行。(2)基本风压应根据广告设置点所在地区近10年来实测最大风速情况进行取值,且设计风速不得小于30M/S(3)抗震烈度应按广告设置点所在地区的地震烈度(以国家地震局正式颁布的地震烈度为准)进行取值,且不得低于7度。4.3高速公路广告的施工必须符合以下标准和规范之要求:(1)《钢结构制作安装施工规程》(YB9254-95)。(2)《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2001)。(3)《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4)《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5)《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渝交委路〔2005〕253号)。(6)其他必须遵循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4.4工艺、材料和设备要求4.4.1高速公路广告的版面衬底色应和交通标志标牌有明显区别,禁止大面积使用易与交通标志混淆的绿色、黄色、棕色。4.4.2高速公路广告的版面不宜使用反光材料制作。画面部分应选用坚固耐久、不易褪色的材料。4.4.3高速公路广告不宜使用投光(射灯)照明。4.4.4高速公路广告的支撑形式应尽量避免使用门架式(天桥除外)。5维护与管理5.1广告设施日常维护管理5.1.1高速公路广告设施应根据结构类型进行维护,检查高速公路设施时应一并检查广告设施,对存在锈蚀、油漆脱落、龟裂和风化等现象应及时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发现结构稳定性存在问题应立即进行专项检查。5.1.2高速公路广告设施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专项检查,使用5年以上的广告设施应增加专项检查频率。专项检查应重点检查广告牌构件的连接点(焊缝、螺栓和锚栓)以及结构稳定性。对节点松动或焊缝有裂痕的现象应及时加固、修复和重新焊接。发现结构稳定性存在问题应及时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和加固,不能够通过加固确保安全的应及时拆除。5.1.3对广告牌的照明、供电、电器控制设备应定期维护,确保用电安全,对灯光照明应做到即坏即修。有灯光照明的广告牌,出现损坏后应在48小时内修复。5.2广告设施特殊季节强化管理5.2.1在大风、大雨特殊季节中,应加强对高速公路广告牌的检查与维护,对重点地段(高边坡、立交桥、大桥等)进行重点检查。发现有基础不牢、被外力冲毁和破坏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5.2.2在大风频发季节前,应对广告牌结构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重点对结构的强度、刚度、结构节点、焊缝、螺栓和地脚螺栓等进行检查维护。5.2.3大风季节应对广告牌版面连接牢固程度进行检修和加固处理。对老化和锈蚀的支架进行除锈和加固工作,检查广告的拉绳和灯具支架的牢固安全。
本文标题: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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