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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行年月93年7月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中國國家標準CNS總號類號ICS97.200.50Z7066-14797-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公布日期修訂公布日期75年6月16日93年7月6日(共5頁)玩具安全(耐燃性)Safetyoftoys(Flammability)1.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各類玩具在生產製造中被禁止使用之可燃性材料,及某些玩具在接觸小火源時之耐燃性要求。備考1.依第4節中所描述之試驗方法,係被用以測定玩具在所規定之特定試驗條件下之耐燃性。此時特定試驗條件下所獲得之試驗結果不可視為此玩具本身或其材料遭受其他火源時潛在性危險之所有表現。2.本標準包括所有玩具之一般要求、特殊要求及下列玩具被認為會呈現最大危險之試驗方法。(1)鬍鬚、髭、假髮、面具及具有絨毛、毛髮或其他附著材料而戴在頭上之產品。(2)戲服,包括搭配於衣服上之頭飾及玩具。(3)兒童可以進入之玩具(例如玩具帳蓬、木偶劇場、印第安茅屋)。(4)具有絨毛表面或紡織品表面之軟質填充玩具,但具有全部由非紡織品聚合材料製成的洋娃娃頭部及四肢則不在此範圍內。2.用語釋義2.1耐燃性:在特定試驗條件下,材料或產品隨火焰燃燒之難易性。2.2燃燒碎片(flamingdebris):在燃燒試驗過程中從代表性試樣上掉落之著火的物質。2.3自熄性(self-extinguishing):當代表性試樣被點燃,隨後在第二根棉線被燒斷前即熄滅之情形。2.4代表性試樣(representativesample):單一玩具上之任何個別部分,見第4.1節。2.5毛髮:包含設計用來代表頭髮之材料。2.6軟質填充玩具(filledsofttoy):泛指所有表面為紡織品材料或絨毛材料之玩具。其內部填充柔軟材料(例如聚苯乙烯發泡粒、聚酯纖維或聚胺酯發泡體等),可被用手容易壓縮玩具本體者,此種玩具包括穿著或不穿著衣服者。2.7表面閃火現象(surfaceflash):指火焰快速燃燒過產品表面的現象,但並未燃及基部之情形。-2-CNS4797-1,Z7066-13.品質3.1一般品質要求3.1.1下列材料不得使用於製造玩具(1)硝化纖維素(賽璐璐)及具如同賽璐璐燃燒情況之其他材料,但作為清漆塗料者除外。(2)當接近火焰時會呈現表面閃火現象的絨毛表面材料。3.1.2玩具本身不得含有可燃性氣體、易燃性液體,高度易燃性液體,可燃性液體及可燃性固體。但若為下列情形時,則不在此限制範圍內。(1)將可燃性之液體密閉於個別容器內,且容器之最大容積不超過15mL。(2)將高度易燃性液體及可燃性液體完全保留於書寫工具內。(3)動力黏度大於260×10-6m2/秒之可燃性液體,即相當於使用容量100mL流出孔徑為6mm之流出杯黏度計測量所得之流動時間大於38秒之可燃性液體。3.2鬍鬚、髭、假髮、面具及具有絨毛、毛髮或其他附著材料而戴在頭上之產品3.2.1鬍鬚、髭、假髮、面具及具有絨毛、毛髮或其他附著材料而戴在頭上之產品,若其絨毛、毛髮或其他附著材料突出產品表面50mm以上者,當依第4.5節試驗時,在移開試驗火焰後,其發焰燃燒之持續時間不得超過2秒。而且若有著火現象時,其燃燒後殘留之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1)若原來長度為150mm以上時,不得少於最大原長度的50%。(2)若原來長度未滿150mm時,不得少於最大原長度的25%。對於波浪毛髮,應測定經拉直後之長度。此類產品應於被使用及最嚴苛的條件下試驗。3.2.2鬍鬚、髭、假髮、面具及具有絨毛、毛髮或其他附著材料而戴在頭上之產品,突出產品表面小於50mm者,當依第4.6節試驗時,在移開試驗火焰後,其發焰燃燒之持續期間不得超過2秒,且由試驗火焰點火點量測時,燃燒範圍之最大尺度不得大於70mm。對於未具絨毛、毛髮或其他附著物(非綁玩具者)之紙板製局部面具則不須進行試驗。但若面具上之雙眼中心點到面具頂端間之距離大於130mm時則須進行試驗。3.3戲服(不包含第3.2節所述之產品):當此類之產品依4.7節所述方法試驗後,火焰之燃燒速率應為30mm/秒以下。若火焰之燃燒速率介於10mm/秒及30mm/秒之間時,則玩具本身及其包裝上應標示著警語〝警告!遠離火源〞。3.4兒童可以進入之玩具(1)當此類玩具之具代表性試樣依4.7節所述方法試驗後,其火焰燃燒速率應在30mm/秒以下。(2)若燃燒速率大於20mm/秒時,則於試驗過程中不得有燃燒碎片自試驗試樣上掉落。(3)若測試試樣於試驗過程中有自熄性之現象發生,則被視為符合要求。(4)若燃燒速率於10mm/秒與30mm/秒間,則玩具本身及其包裝上應標示著警語:〝警告!遠離火源〞。-3-CNS4797-1,Z7066-13.5軟質填充玩具:對於尺度為150mm以下之軟質填充玩具,則不適用於要求。具有絨毛表面(如天鵝絨、棉絨、仿造毛皮等)或紡織品表面之軟質填充玩具(如動物、洋娃娃等,但頭及四肢由非紡織品聚合材料所製成之玩具除外)依第4.8節所述方法試驗後,其絨毛表面或紡織品表面之火焰燃燒速率不得大於30mm/秒。所提供之試樣若為穿著衣服之此類玩具,則應在穿著衣裳之情形下進行試驗,若在不會損害衣服或玩具之情況下,亦可將衣服脫下分別進行試驗。4.試驗方法4.1一般要求:若材料不足以採取80mm×600mm之完整試驗試樣時,則該材料不須試驗。另進行第4.5〜4.8節之試驗前,須依第4.2〜4.4節之規定。4.2狀態調節及試驗櫃:在進行每項試驗前,玩具或試驗試樣應於溫度為20±5℃及溼度為65±5%RH之大氣環境中作狀態調節至少7小時。為了確保試驗人員之安全及試驗之正確公平性,試驗應於試驗櫃內進行。試驗開始時試驗櫃之風速應小於0.2mm/秒,且在試驗進行中不受任何機械設備操作所影響,試驗櫃中的空氣容積亦不可受氧氣消耗之影響。當試驗櫃為前開式時,得確保受測試樣與試驗櫃之櫃壁距離至少為300mm。試驗開始前得將試驗櫃維持在溫度10∼30℃及溼度15〜80%RH之間。試樣須在自狀態調節之環境中取出後2分鐘內施行試驗。4.3試驗火焰:試驗火焰係由燃燒器供應,並使用丙烷或丁烷為其燃料。火焰高度係燃燒器在垂直位置時,量測由燃燒器頂端至火焰頂端之距離。4.4戲服及兒童可以進入之玩具的前處理:每項試驗之試樣都必須是首次供銷售之新玩具或試樣。若製造廠商有標示下列規定,依其規定。(1)玩具標示不可或不宜洗濯時,則此玩具或試樣在試驗前不得洗濯或弄濕。(2)玩具或試樣有標示洗濯或清潔方法時,應依所標示之方法處理。(3)玩具或試樣沒有任何有關洗濯或清潔之標示時,則此玩具或試樣在試驗前應依下列所述指示先行處理。將玩具浸泡在約20℃自來水中〔比例為1:20=玩具質量(g):水之體積(mL)〕10分鐘後,水排乾,再重復此操作一次;置入去離子水中2分鐘後,水排乾,再以適當方式乾燥,儘可能使絨毛材料恢復原狀。4.5鬍鬚、髭、假髮、面具及具有絨毛、毛髮或其他附著材料且戴在頭上之產品,而突出產品表面大於50mm者之試驗方法(1)測量絨毛、毛髮或其他附著材料之長度。再將玩具擺置於適當位置,以使最大尺度之絨毛、毛髮或其他附著材料呈垂直或儘可能接近垂直。(2)保持燃燒器於垂直位置,使高度20±2mm之試驗火焰與玩具之絨毛、毛髮或其他附著材料之較低端接觸,試驗時,使火焰深入受測部位約10mm,2秒鐘。(3)若有被點燃之現象發生,量測燃燒時間及未被燃燒部分之最小長度。4.6鬍鬚、髭、假髮、面具及具有絨毛、毛髮或其他附著材料且戴在頭上之產品,而突出產品表面50mm以下者之試驗方法-4-CNS4797-1,Z7066-1(1)將玩具呈垂直位置放置。(2)以火焰高度(垂直方向量測)為20±2mm之狀態,調整燃燒器角度為45°,使試驗火焰與玩具之絨毛、毛髮或其他附著材料之較低端上方至少20mm處接觸5秒鐘,且燃燒器頂端中心與玩具試樣表面應距離5±1mm。(3)若有著火現象,量測燃燒時間,並量測燃燒範圍最頂端與火焰接觸位置之最大距離。4.7戲服及兒童可進入玩具之試驗方法(1)依玩具所呈現之方向(如當兒童穿著戲服站立時沿褲腳長度方向),自服裝或玩具剪下一塊代表性試樣,同時也須依此方向進行試驗。(2)取二個尺度為600mm×80mm之U型鐵片試樣固定架。(3)將試驗試樣放於第一個U型片上,再放上第二個U型片,固定使試樣穩定並裁剪。(4)在第二個或上端的U型片上有二個突出物各距U型片之開口端50mm及550mm,如圖1所示。(5)將其中一突出物繫上一根純棉線,將此一棉線橫過受測試樣再延至另一突出物,使二個棉線相距500m,棉線與受測試樣之表面距離應小於2mm。(6)將U型架擺放好,使其與水平面呈45°之傾斜位置。(7)保持燃燒器於垂直位置,使高度40±3mm之試驗火焰與玩具試樣之較低端接觸10±1秒鐘,且燃燒器頂端中心與玩具試樣表面應距離30±2mm。觀察表面是否有閃火現象發生。(8)由燃燒二個標示用棉線所需要之時間可計算出其燃燒速率。(9)若受測試樣與火焰接觸10±1秒後並未被點燃,則表示此試樣通過試驗,不須再進行試驗。(10)若受測試樣無法明確區分正反面時,則二面均須試驗。圖1戲服及兒童可進入玩具之試驗裝置單位:mm上端底端試樣標示棉線試樣-5-CNS4797-1,Z7066-14.8軟質填充玩具試驗方法(1)將玩具試樣呈垂直放置,例如將頭部在最上端之位置。若超過一種放置方向時,則選擇最嚴格的放置方向施行試驗。(2)調整燃燒器角度為45°,使高度為20±2mm之試驗火焰與玩具試樣較低端20〜50mm處接觸3秒鐘,並保持燃燒器頂端中心與玩具試樣表面應距離約5mm。(3)移開火焰後,測量由火焰接觸點燃燒至玩具頂端所須之時間。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83年11月2日
本文标题:CNS 4797-1 Z7066-1-2004-台灣 Safety of toys-Flamma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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