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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WID)YO5191-2009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王程技术暂行规定ProvisionalSpecificationsforJointConstructionandSharingofTelecommunicationInfrastructure2009-07-18发布2009-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王程技术暂行规定ProvisionalSpecificationsforJointConstructionandSharingofTelecommunicationInfrastructureYD5191-2009主管部门z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施行日期:2009年10月1日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9北京关于发布〈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王程技术暂行规定〉等2项通信建设规定的通知工信部通(2009J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相关单位:现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通信局(站)节能设计规范»2项通信建设规定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名称、编号如下:一、《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编号为YD5191--2009;二、《通信局(量的节能设计规范»,编号为YD5184-20090以上两项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由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联系电话:010-62285938,网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二00九年一月八日前主口本暂行规定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精神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安排2009年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工信部通函(2009)98号)的要求制定的。本暂行规定对目前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提出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基站铁塔、传输杆路、管道、光缆、基站机房、基站天面、室内分布系统、电摞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要求。本暂行规定中用黑体字标注的内容为强制执行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暂行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负责解释、监督执行。本规定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内容,请与部通信发展司联系,并将补充或修改意见寄部通信发展司(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口号,邮编:100804)。主编单位: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谷磊张曙晖王伟刘郑海赵凯冯毅党晓光夏送斌参编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主要参加人:侯士彦刘洪胡明汪颖张学斌高志英周双波吴文静谢郁山郑建飞赖良方曾石麟谢挂月黄明李金鹏目次1总则-2铁塔共建共事要求..............…………......………………·22.1铁塔共享要求…………............................………..22.2铁塔共建要求3传输资源共建共事要求………................................…·43.1杆路共享要求……...............……………………......43.2杆路共建要求….......……………................………·43.3管道共建共事要求…........……·3.4光缆共建共事要求…........……………...............…·54基站机房共建共享要求4.1基站机房共事要求………..............…………………·64.2基站机房共建要求5基站天面共建共事要求...................................………·86室内分布系统共建共享要求7基站电源系统共建共享要求…………………..................107.1基站电源系统共事要求…………………………………107.2基站电源系统共建要求..附录A本规定的用词说明…………………………….........12条文说明………................................….........……·…13.I.1总则1.O.1本规定适用于已有、新建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1.o.2共建共享应满足相关专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应影响现有网络设施安全和稳定运行。1.O.3共建共享的经济性能应优于分别建设的经济性能,达到节约资源及建设戚本的目的。1.O.4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宜通过技术改造、加固、扩建等方式实现共事。新建铁塔、杆路必须共建。其他基站设施〈包括基站铁塔等支撑设施、天面、机房、室内分布系统、基站专用传输线路、电源等其他配套设施,下同)和传输线路(包括管道、杆路、光缆等,下同)具备条件的应共建共事。1.O.5共建共事电情基础设施肘,应满足YDS039-2009(通倍工程建设环境保#技术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国东对环辑保妒的其他相关要求。1.O.6共建共享时,各类相关设备应满足国家或通信行业对电磁兼容的技术要求。1.O.7通信行业其他相关标准、规范中的相关技术要求与本规定相矛盾时,应以本规定为准。•1•2铁塔共建共享要求2.1铁塔共享要求2.1.1共享的铁塔应能满足天线的隔离度要求。2.1.2铁塔共享时,天线挂设应满足铁塔的结构设计要求,不得随意增加天线。2.1.3需改变原设计中天线挂设规定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原设计图纸及已挂天线和拟加挂天线的型号、数量、挂高等数据对铁塔塔身及基础进行安全复核,确认能满足YDjT5131-2005«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榄结构设计规拖》的相关要求后,方可共享铁塔;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提出相应的加固及改造方案。2.1.4设计及验收等资料不完整的铁塔需共事时,应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或组织对铁塔塔身及基础进行鉴定和评估。2.1.5铁塔共享时的加固及改造范围应包括馈线走线架、天线平台、天线支架及塔身局部辅助构件等。下列情况不宜通过加固改造的方式实现共享:1.铁塔基础需要加固改造。2.塔身主要构件需要加固改造。2.1.6铁塔需要共享时,在满足网络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宜通过优化天线系统,减少天线数量,降低天馈线受风面积,以满足铁塔的受力要求。2.2铁塔共建要求2.2.1铁塔共建时,铁塔高度和平台数量应根据各使用方的使用需求确定,在满足网络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应通过优化天线系统,减•2•少平台设置数量。2.2.2铁塔共建时,铁塔最低平台的高度应能满足使用方的天线覆盖要求,在满足矢缉竖直方向隔离度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小平台间距,相邻两平台的间距应不大于5m。2.2.3铁塔共建时,宜选择体积小、重量轻的天线,并在满足网络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减少天线数量、降低天线挂高,以节省建设成本。2,2.4铁塔上的馈线走线架设置应满足各使用方多系统馈线的固定要求,且方便运行维护。2.2.5平台宽度(直径〉及天线支架的设计应满足天线的水平隔离度要求,并应保证天线设备处于避雷针的保护范围之内。2.2.6铁塔设计应考虑所有元钱系统天馈线的挡风荷载,并应符合YD/T5131-2005«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榄结构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3•3传输资源共建共享要求3.1杆路共享要求3.1.1在已有杆路上架挂光缆时,应对杆路强度进行核算,抨路上可架挂吊线的数量应满足YD5148-2007«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中表3.3.2的要求。3.1.2在已有杆路上架挂光缆时,新增的吊线、拉线、挂钩等设置应满足YD5148-2007«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及YD5102←2009«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3.1.3在已有光缆吊线上增加光缆时,应做到施工时不得损伤已有光缆,与已有光缆不得发生扭绞、挤压;原有光缆挂钩的程式或质量不符合架挂光缆要求的,应予以更换。3.1.4同一杆路上的不同光缆可安装于电杆同侧或两侧,安装于同侧时上下光缆设施间隔不得小于0.4m。3.1.5光缆安装后,与其他建筑物间隔距离应满足YD51482007«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3.2杆路共建要求3.2.1新建杆路时,光缆应尽量安装在杆路上端,为将来杆路共享预留条件。3.2.2架空飞线杆路应按H杆设置,以增加飞线的容量。3.2.3安装多条光缆时,上下相邻各层光缆设施间距不得小于0.4m。电杆杆高应按照本忏路安装2~3层光缆进行设置,下层光缆与其他建筑物间隔距离应满足YD5148一2007«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4•3.2.4光缆采用穿钉方式安装时,应使用双头穿钉F采用抱箍方式安装时,应使用双吊线抱箍。3.2.5共建光缆的电杆、吊线、拉线、挂钩等的设置及吊线可吊挂光缆的数量应满足YO5148-2007«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及YO5102-2009«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3.3管道共建共享要求3.3.1为提高管道使用效率,应积极采用徽管、徽缆等新技术.3.3.2新建道路、已有道路改造就其他条件下允许新建管道时,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共建管道,共同确定管道的管孔数量、管孔规格、段长、人(手)孔设置等。3.3.3共建管道应以塑料管孔为单位区分,有条件时管材可采用不同颜色或其他易于识别的方式来区分。3.3.4共建管道人(手〉孔的设置可采用共用人〈手〉孔或分设人(手)孔两种方式。有条件时应采用分设方式,以建筑小型手孔为主。3.4光缆共建共享要求3.4.1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宜合作共建直埋光缆,同掏敷设多条光缆。3.4.2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同一路由上的光缆应有明确识别标志。3.4.3光缆的光纤共享时,光缆所有方应提供光缆引接条件。3.4.4建设海缆时宜采用共缆分纤的共建方式。•5•4基站机房共建共享要求4.1基站机房共享要求4.1.1基站机房的共享应考虑机房平面、承重、设备和走线架布置、馈线孔洞等相关技术内容。4.1.2基站机房共事时,必须根据所有设备的重量、尺寸、排列方式及楼面结构布置等对机房楼面结构进行安全部估,必要时果取加固措施,保证结构安全。4.1.3墓站机房共享时,在满足各电信业务经营者设备正常运行和维护要求的前提下,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设备机房空间宜互相独立,以保障安全和便于维护。4.1.4共享基站机房的走线架和馈线孔洞等设施,应根据需要进行改造或扩建。4.1.5共享基站机房的环境条件应满足YD/T1821-2008«通信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的规定,并应核实机房内现有空调等设施能否满足要求,必要时进行改造或扩建。4.2基站机房共建要求4.2.1基站机房的共建应考虑机房平面、承重、设备和走线架布置、馈线孔洞等相关技术内容。4.2.2在已有建筑物里共建基站机房时,必须根据所有设备的重量、尺寸、排列方式及楼面结构布置等对机房横面结构进行安全评估,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保证结构安全。4.2.3基站机房共建时,应根据各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设备的安装、维护需求,合理分配机房空间。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设备•6•机房空间应互相独立,中间设置公共走道,并给各使用方留出足够的维护空间。4.2.4基站机房共建时,应根据各电倍业务经营者通信设备布置情况、电缆和馈线的布放、维护需求,合理建设机房内走线架。机房走线架宜础立设置,在房屋高度允许的情况下,宜采用多层走线架形式。4.2.5基站机房共建时,应根据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需求综合建设馈线孔洞,并合理分配馈绒孔。4.2.6共建基站机房的环境条件应满足YD/T1821-2008«通信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的规定,应按照各电信业务经营者设备的整体需求配置空调、消防等设施。•7•5基站天面共建共享要求5.0.1基站天面共享时,应综合考虑原电信业务经营者可预见的扩容需求。5.0.2基站天面能同时满足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天馈系统独立安装需求时,可采用共享天面、不共享天馈系统的方式z无法满足时,为减少对各系统规划、优化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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