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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080.99C50DB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597—201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规范Theprocedureofmedicalwastedisposalinmedicalandhealthinstitutions2015-09-18发布2015-11-01实施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DB12/597—2015I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天津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卫生监督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卫峰、王宁、王建鹏、王祥、张静、李作永、王茜、周丕露、王大鹏。DB12/597—2015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界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工作中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职责、设施与设备和操作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9218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GB27952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的卫生要求GBZ/T213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HJ42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WS/T311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313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67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8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医疗废物Medicalwaste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3.2专用包装物Statutorypackaging符合标准的用于盛装医疗废物的包装袋、利器盒、周转箱。3.3暂存设施TemporaryfacilitiesDB12/597—20152用于临时存放医疗废物的库房或柜(箱)。3.4处置Disposal对医疗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和减量处理的过程。3.5清洁Cleaning去除物体表面有机物、无机物和可见污染物的过程。3.6消毒Disinfection清除或杀灭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4医疗卫生机构职责4.1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机制,制定操作、培训、职业防护、应急处置等制度4.2指定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监控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理工作,对医疗废物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4.3组织本单位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建立并保存培训相关资料,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培训内容、考核成绩。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医疗废物相关培训且考核合格,培训内容及考核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4组织本单位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建立并保存健康档案,并应符合以下要求:4.4.1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后均应进行健康体检,在岗期间健康检查的频率不低于1次/年。4.4.2检查项目至少包括乙肝、丙肝、梅毒和HIV的感染情况。5设施与设备要求5.1暂存设施5.1.1设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暂存库房;不设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立暂存柜(箱)。5.1.2暂存设施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密闭且配备防盗装置,由专人负责维护和修理,配有降温设备和防腐条件,以保证其环境温度低于20℃且不出现异味。5.1.3暂存库房还应满足以下要求:5.1.3.1可开启的窗应安装铁栅栏和纱窗。5.1.3.2出入门应安装自动关闭纱门且向外打开,门口应安装防鼠板。5.1.3.3墙面、地面平整,不应存在洞穴或缝隙。5.1.3.4有供水、排水等基本清洁设施。5.1.4暂存柜(箱)还应满足以下要求:DB12/597—201535.1.4.1有固定措施,不易移动。5.1.4.2结构应易于清洁和消毒。5.2转运工具5.2.1医疗废物转运时应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工具(如运送车辆、容器)。5.2.2转运过程中如使用车辆,还应符合以下要求:5.2.2.1专用于医疗废物转运,不得同时载运其他物品或人员。5.2.2.2应有密闭箱体,能锁闭。5.2.2.3使用后在指定地点清洁、消毒。6操作要求6.1分类6.1.1医疗废物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分类。6.1.2对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应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后再收集。未经培养的临床标本可直接收集。6.2包装6.2.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应符合HJ421的要求。6.2.2包装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6.2.3包装后的医疗废物应存放于污染区,与生活垃圾有明显分隔。6.2.4采取措施防止非工作人员或病媒生物接触包装后的医疗废物。6.2.5存放使用中专用包装物的容器应为硬质、可封闭的(如脚踏式垃圾桶),容器外应有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容器破损应及时更换。6.3收集6.3.1医务人员在本单位外开展诊疗活动(如家庭病床、医疗服务点、流动采血车、献血屋等)产生的医疗废物由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带回本单位处理。6.3.2救护车上产生的医疗废物,可交由救护车到达的医疗卫生机构处理。6.3.3检验科、采血点、输液观察室、注射治疗室应在诊疗区、休息区等病人活动区域设置收集医疗废物的专用包装物。6.3.4医务人员应口头或用文字标识提示病人将产生的医疗废物(如使用后的棉签、棉球)放入专用包装物,防止随意丢弃。6.4交接6.4.1医疗废物交接时,交接双方应按国家规定对包装情况进行检查。6.4.2进行医疗废物交接时,交接双方应按相关规定做好交接记录,并按规定时限保存。6.5转运DB12/597—201546.5.1转运工作进行时,应设立警示语或警示标识,防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医疗废物转运通道。6.5.2转运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应离开转运工具。6.5.3转运、装卸医疗废物,应轻拿轻放,发现包装物破损时要重新包装并对污染区域进行消毒。6.5.4当日转运工作结束后,应在指定地点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消毒。6.6处置6.6.1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应按国家规定交由有相应资质的集中处置单位处置。6.6.2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处置医疗废物,但应符合以下要求:6.6.2.1一次性医疗器具和易致人损伤的废物处置前应按要求消毒并作毁形处理,毁形不应徒手操作,宜使用毁形器。6.6.2.2能够焚烧的,使用符合GB19218的焚烧炉焚烧,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8484的要求,充分燃烧后的余烬可按照生活垃圾处置。6.6.2.3不能焚烧的,应按要求消毒后填埋。填埋场选址应符合GB18598的要求。6.6.2.4自行处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处置场所不应带入或存放与处置无关物品。6.6.2.5自行处置设备或场所需要进行清洁、消毒的,按照附录A执行。6.6.3自行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制作处置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医疗废物的种类、重量、经办人签字。6.6.4自行处置记录应至少保存三年。6.7清洁与消毒6.7.1对医疗废物接触过的或被医疗废物污染的物体表面、地面进行清洁、消毒应按照附录A执行。6.7.2进行清洁、消毒后应制作并保存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时间、操作人员、消毒剂的名称和浓度。6.8职业防护6.8.1医疗卫生机构应为工作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用品种类符合GBZ/T213的要求。6.8.2工作人员工作时应按WS/T311要求选择和穿戴防护用品,破损的和被污染的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对重复使用的防护用品按WS/T367的要求进行清洗和消毒。6.8.3工作人员工作时按WS/T313的要求洗手和卫生手消毒。6.8.4工作人员在发生医疗废物伤害、流失、泄漏、扩散等事故时按规定报告本单位监控部门(人员)。6.8.5监控部门(人员)按照GBZ/T213的要求对本单位医疗废物伤害事故进行处理。6.8.6医疗卫生机构应指定科室或人员负责医疗废物伤害事故的外科处理,方法按照GBZ/T213执行。DB12/597—20155AA附录A(规范性附录)清洁与消毒工作要求A.1原则A.1.1与医疗废物接触过的或被医疗废物污染的物体表面、地面均应进行清洁、消毒。主要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地点接触医疗废物的容器、台面、运送工具、暂时贮存库房、柜(箱)、运送车辆。A.1.2消毒方法的选择按照WS/T367的要求执行。A.1.3医疗废物暂存库房墙面的清洁、消毒高度不超过墙面防水处理的高度。A.1.4清洁、消毒产生的废水应直接排入医疗卫生机构的排水系统,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A.2清洁工作要求A.2.1对物体表面的清洁使用清洁布巾或消毒布巾擦拭,布巾每次使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干燥备用。对地面采用湿式清洁。A.2.2使用后的擦拭布巾、地巾应按WS/T367的要求清洗、消毒后备用。A.2.3医疗废物运送工具、运送车辆、暂时贮存库房不采用布巾擦拭时,可采用流动水冲洗清洁。A.3消毒工作要求A.3.1对物体表面和地面进行消毒应参照GB27952的要求进行,使用消毒剂的浓度按照GB27952附录A中污染条件下的浓度执行。A.3.2需要提高消毒水平时,应参考《消毒剂水规范》、WS/T367和国家有关要求执行。A.3.3需要对接触医疗废物的场所进行空气消毒时应按照WS/T368的要求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标题:DB12 597-2015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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