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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150B52备案号:41160-2014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2462-2013斑点叉尾鮰鱼苗、鱼种质量要求RequirementsinqualityoffryandfingerlingofIctaluruspunctatus2013–12–30发布2014–01–20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T2462-2013I前言为规范斑点叉尾鮰鱼苗、鱼种质量要求,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附录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结构和编写规则》要求编写。本标准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立强、王明华、边文冀、陈校辉、秦钦、陈友明、邓燕飞。DB32/T2462-20131斑点叉尾鮰鱼苗、鱼种质量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斑点叉尾鮰[Ictaluruspunctatus(Rafinesque)]鱼苗、鱼种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斑点叉尾鮰鱼苗、鱼种的质量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8654.2养殖鱼类种质检验第2部分:抽样方法GB/T18654.3养殖鱼类种质检验第3部分:性状测定GB/T18654.4养殖鱼类种质检验第4部分:年龄与生长的测定GB/T20361-2006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SC1031斑点叉尾鮰SC/T1112-2012斑点叉尾鮰亲鱼和苗种SC/T3015-2002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农业部1192号公告-1-2009水产苗种违禁药物抽检技术规范农业部1077号公告-2-2008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958号公告-13-2007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农业部235号公告-2-2002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3苗种来源3.1鱼苗由符合SC/T1112-2012规定的原良种场亲鱼繁殖的鱼苗。3.2鱼种池塘培育或其他方式培育的鱼种。4鱼苗质量要求4.1外观DB32/T2462-20132肉眼观察95%以上的鱼苗卵黄囊基本消失、鳔充气、能平游上游和主动摄食,且鱼体呈灰黑色,有光泽,集群游动,规格整齐。4.2可数指标畸形率小于3%,伤残率小于1%,应符合SC1031的规定。4.3鱼苗规格全长1.5~3.0cm。5鱼种质量要求5.1外观体质健壮、体两侧有不规则的灰黑斑点,体色素被完整,规格整齐,体表光滑有黏液,游动活泼。5.2可数指标畸形率小于1%,伤残率小于1%,应符合SC1031的规定。5.3鱼种规格鱼种规格要求见表1,检验方法应符合GB/T18654.4的规定。表1鱼种规格要求鱼种规格分类全长/cm体重/g小规格育种3.0-10.01大规格育种10.0105.4病害无车轮虫病、小瓜虫病、鮰病毒病等传染性疾病。参见附录A。6药物残留鱼苗、鱼种应进行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氯霉素和土霉素的药物残留检测。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氯霉素均不得检出。土霉素残留小于100µg/kg。7检验方法7.1外观、可数指标把样品置于便于观察的容器内,逐项计数。7.2可量指标按GB/T18654.3规定的方法测量。7.3病害检疫DB32/T2462-20133按SC/T1112-2012规定的鱼病诊断方法检疫。7.4药物残留孔雀石绿残留按GB/T20361-2006规定的方法测量;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按农业部1077号公告-2-2008规定的方法测量;氯霉素残留按农业部958号公告-13-2007规定的方法测量;土霉素残留按SC/T3015-2002规定的方法测量。8检验分类8.1检验分类8.1.1出场检验:每批鱼苗、鱼种产品应进行出场检验。出场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外观、可数指标和规格。8.1.2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建养殖场培育的斑点叉尾鮰鱼苗、鱼种;b)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c)养殖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苗种质量时;d)出场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8.2组批规则以同一培育池、同一批次或一次交货的苗种作为一组或一个检验批,销售前按批检验。8.3抽样方法大批量抽样率应在3%以上。每包装单元鱼苗、鱼种随机取样应在100尾以上,观察外观、畸形率、伤残率等,鱼苗、鱼种可量指标测量每批随机取样应分别在50尾和30尾以上,符合GB/T18654.2的规定。苗种违禁药物残留按农业部1192号公告-1-2009抽样。8.4判定规则经检验,如病害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鱼苗、鱼种为不合格,不得复检;如药物残留残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鱼苗、鱼种为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他有不合格项,应对原检验批取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经复验,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鱼苗或鱼种为不合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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