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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180.10X31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567.2—2005有机蜂产品第2部分:蜂蜜TheorganicbeeproductsPart2:Honey2005-08-09发布2005-09-01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567.2—2005I前言本部分中4.3(其中淀粉酶活性除外)、4.4是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部分根据联合国关于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和贸易的指南(CAC/GL32—1999)、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简称IFOAM)有机农业生产和粮食加工的基本标准、欧盟农产品有机生产法令(No.2092/91),结合我省养蜂生产与蜂产品加工实际,并参考了国家和农业部蜂产品有关标准制定。DB33/567-2005《有机蜂产品》分为三个部分:——第1部分:蜜蜂饲养管理;——第2部分:蜂蜜;——第3部分:蜂王浆。本部分为DB33/567-2005的第2部分。本部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江山市蜂业管理站、江山市养蜂产业化协会、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汪礼国、胡群英、丁向英、柳刚。DB33/567.2—20051有机蜂产品第2部分:蜂蜜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有机蜂蜜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本部分适用于有机蜂蜜的生产、检验、贮存、运输、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4789.2—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T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T4789.4—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T4789.5—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T4789.10—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4789.1l—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T4789.15—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5009.4—2003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T5009.12—2003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4—2003食品中锌的测定GB/T5009.19—2003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GB/T5009.15-2003食品中铁、镁、锰的测定GB7718—200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17405—1998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T18932.3—2002蜂蜜中链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方法液相色谱法GB/T18932.17—2003蜂蜜中16种磺胺残留量的测定方法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18932.20—2003蜂蜜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方法气相色谱-质谱法GB/T18932.23—2003蜂蜜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强力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方法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检测法GH/T1001—1998预包装食用蜂蜜SN0691—1997出口蜂产品中氟胺氰菊酯残留量的检验方法SN/T0852—2000进出口蜂蜜检验方法DB33/T567.1-2005有机蜂产品第1部分:蜜蜂饲养管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DB33/567.2—200523.1有机蜂蜜指来自于有机养蜂场,根据有机食品生产规范生产加工,并经有资格的认证机构认证的蜂蜜。4要求4.1生产、加工环境要求生产有机蜂蜜的养蜂场应符合DB33/T567.1—2005的规定,生产加工中的人员、厂房卫生、设施等应符合GB17405—1998和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认证规范的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色泽依品种不同从水白色至深褐色。气味与味道有蜜源植物花的香气。单花种蜂蜜有该种蜜源植物花特有的香气。口感甜润或甜腻。某些品种略有刺激味。无其它异味。状态常温下呈透明、半透明粘稠流体或结晶状,无发酵征兆。杂质不含肉眼可见的杂质。4.3理化要求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表2理化要求项目指标水分,(g/100g)≤20还原糖(以转化糖计),(g/100g)≥65蔗糖,(g/100g)≤5灰分,(g/100g)≤0.6酸度,(1mol/L氢氧化钠),(ml/100g)≤4淀粉酶活性(1%淀粉溶液),[mI/(g.h)]≥84.4卫生安全要求卫生安全要求应符合表3规定表3安全卫生要求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1000大肠菌群,(MPN/100g)≤30霉菌、酵母菌总数,(cfu/g)≤50致病菌不得检出铁(以Fe计),(mg/kg)≤20锌(以Zn计),(mg/kg)≤25铅(以Pb计),(mg/kg)≤1羟甲基糠醛(HMF),(mg/kg)≤20链霉素,(mg/kg)≤0.02氯霉素,(μg/kg)≤0.1四环素族抗生素,(mg/kg)≤0.01六六六,(mg/kg)≤0.01DB33/567.2—20053表3(续)十六种磺胺,(mg/kg)≤0.01滴滴涕,(mg/kg)≤0.01氟胺氰菊酯,(mg/kg)≤0.014.5添加剂、配料和加工助剂要求4.5.1加工所用的原料必须是有机原料,这些原料在最终产品中所占的重量或体积不少于95%。4.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1996的规定。允许使用GB2760—1996中指定的天然色素、香料和添加剂,但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色素、香料和添加剂。4.5.3在有机配料的数量或质量得不到保证时,允许使用常规的、非人工合成的配料,但总量不得超过5%。非有机配料不能是基因工程产品,并须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一旦有条件获得经认证的有机配料时,应立即用有机配料替换非有机配料。4.5.4有机产品中的同一种配料不允许既有有机来源的又有非有机来源的。4.5.5禁止在有机蜂蜜加工中使用来自基因工程的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5试验方法5.1取样按SN/T0852—2000中2规定取样。每份样品重量不得少于0.5kg。5.2试样制备按SN/T0852—2000中3.1规定检验。5.3感官检验5.3.1色泽按SN/T0852—2000中3.2规定检验。5.3.2气味和味道按SN/T0852—2000中3.3规定检验。5.4理化检验5.4.1水分按SN/T0852—2000中3.4规定检验。5.4.2酸度按SN/T0852—2000中3.5规定检验。5.4.3淀粉酶活性按SN/T0852—2000中3.6规定检验。5.4.4还原糖按SN/T0852—2000中3.8规定检验。5.4.5蔗糖按SN/T0852—2000中3.9规定检验。5.4.6灰分按GB/T5009.4—2003规定检验。5.5微生物检验5.5.1菌落总数按GB/T4789.2—2003规定检验。5.5.2大肠茵群按GB/T4789.3—2003规定检验。5.5.3霉菌总数DB33/567.2—20054按GB/T4789.15—2003规定检验。5.5.4致病菌按GB/T4789.4—2003、GB/T4789.5—2003、GB/T4789.10—2003、GB/T4789.11—2003规定检验。5.6有毒有害物质检验5.6.1羟甲基糠醛按SN/T0852—2000中3.7规定检验。5.6.2六六六、滴滴涕按GB/T5009.19—2003规定检验。5.6.3氟胺氰菊酯按SN0691—1997规定检验。5.6.4十六种磺胺按GB/T18932.17—2003规定检测。5.6.5链霉素按GB/T18932.3—2002规定检验。5.6.6氯霉素按GB/T18932.20—2003规定检验。5.6.7四环素按GB/T18932.23—2003规定检验。5.6.8铅、锌分别按GB/T5009.12—2003、GB/T5009.14—2003规定检验。5.6.9铁按GB/T5009.90—2003规定检验。6检验规则6.1组批规则原料品质、工艺条件、品种、规格、包装相同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方法按照GH/T1001—1998标准有关规定执行。一式三份供检验、复验和备查用,每份样品的重量不得少于0.5kg。6.3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方最终检验部门按本部分5进行检验。检验符合本部分4.2、4.3、4.4后附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也可根据产品接受方要求进行。进入流通领域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检验。6.4型式检验对产品全部技术要求的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变更原料供应方时;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人员、设备、原料、工艺条件、环境等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质量监督部门其他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5判断规则DB33/567.2—20055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要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未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应重新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若仍有一项未达标,则判定该批产品未不合格。7包装、标识、贮藏、运输7.1包装7.1.1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卫生安全标准要求。7.1.2提倡使用由木、竹、植物茎叶和纸等天然环保材料制成的包装材料,允许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其它包装材料。7.1.3包装应简单、实用,避免过度包装,并考虑包装材料的回收利用。7.2标识7.2.1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2000的要求。7.2.2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2004的要求。7.2.3有机食品专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食品标志管理规定。7.2.4在产品的外包装上用于印刷标志或说明的油墨必须无毒、无刺激性气味。7.2.5对加工产品,如果获得认证的原料在总产品中所占的比例在95%以上,并且是由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设施加工和包装的,可以标识为“有机”并使用有机食品标志;如果获得认证的原料在总产品中所占的比例不足95%,但超过70%,可以用文字描述获得认证的原料及其所占的比例,但不能标识为“有机”和使用有机食品标志。7.3贮藏、运输7.3.1产品与贮藏运输的一般卫生要求应符合GB17405—1998的要求。7.3.2贮藏产品的仓库必须干净、无虫害,无有害物质残留,在最近一周内未用任何禁用物质处理过。7.3.3有机产品应单独存放。如果不得不与常规产品共同存放,必须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采取必要的包装、标签等措施确保有机产品不与非认证产品混放。7.3.4产品出入库和库存量必须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单据。7.3.5有机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与常规产品混杂和受到污染。7.3.6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的有机认证标志及有关说明不得被玷污或损毁。7.3.7运输和装卸过程必须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单据。7.4保质期在常温下,有机蜂蜜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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