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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438-2008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DurabilityofEmissionControlSystemsofcompressionignitionandgasfuelledpositiveignitionenginesofvehicles(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08-06–24发布2008-07-01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Ⅰ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型式核准申请...................................................................25技术要求.......................................................................3附录A(规范性附录)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试验规程..................................5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包括测量方法)。本标准是对GB17691《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中关于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内容的补充。本标准的技术内容修改采用欧盟(EU)指令2005/55/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以及燃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车用点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法律》中对重型汽车耐久性(有效寿命)的要求,以及随后修订版2005/78/EC中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试验程序的技术内容。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汽车检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6月24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以及装用以天然气(NG)或液化石油气(LPG)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技术要求(包括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机动车装用的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其汽车的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型式核准。若装备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N1和M2类车辆满足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的耐久性技术要求,可不执行本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7691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HJ437-2008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GB17691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系统(OBD)技术要求》(HJ437-2008)中确立的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有效寿命usefullife由本标准第5.2条规定的,保证汽车(发动机)的排放控制系统的正常运转并符合有关气态污染物、颗粒物和烟度排放限值,且已在型式核准时给予确认的行驶距离或使用时间。3.2排气后处理系统exhaustaftertreatmentsystem安装在发动机排气系统中的催化转化器(氧化或三效),颗粒物捕集器、deNOx系统、组合式降氮氧化物—颗粒物系统或其他任何能降低排气污染物的装置,但不包括废气再循环(EGR)系统。23.3降氮氧化物(deNOx)系统deNOxsystem用来降低氮氧化物(NOX)的排气后处理系统。(如主动和被动的稀燃式发动机的NOx催化器,吸附型NOx催化器以及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系统)。3.4排放控制系统emissioncontrolsystem排气后处理系统、发动机电控单元(EECU)、安装在发动机排气装置中为发动机电控单元提供输入信号或接受输出信号的排放相关部件、EECU与任何其他动力总成或汽车排放控制单元之间的通讯界面(硬件或软件,如适用)。3.5发动机-后处理系统系族engine-aftertreatmentsystemfamily为了确定劣化系数及检查在用车/发动机的符合性,制造企业根据相似的排放后处理系统,将不同发动机系族进一步组合成的系族。3.6M3类A级、B级、Ⅰ级、Ⅱ级和Ⅲ级车辆按GB/T15089-2001规定:M3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其中:A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并允许乘员站立B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Ⅰ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允许乘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Ⅱ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Ⅲ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4型式核准申请4.1由汽车或发动机制造企业按照GB17691第4章规定进行型式核准申请。4.2耐久性试验前,制造企业应向型式核准机构提交耐久性试验申请。在申请中应对耐久性试验规范进行详细描述,其内容至少包括:a)试验源机参数b)后处理装置参数c)试验方法(整车道路试验或发动机台架试验)d)发动机后处理装置性能稳定里程或时间e)整车道路耐久性行驶试验道路的里程数和道路分配(如适用)f)发动机台架运行试验时间和试验循环,以及发动机耐久性运行试验与整车道路耐久性行驶试验道路的相关性分析(如适用)g)耐久性运行试验期间测量排气污染物的种类、测量方法(稳态循环试验(ESC)、瞬态循环试验(ETC),按GB17691规定)、间隔里程或时间h)维护保养项目35技术要求5.1新型车(或发动机)自GB17691表1和表2中的第Ⅳ阶段开始,应保证汽车(发动机)的排放控制装置在有效寿命期内正常运转,且排气污染物排放符合GB17691表1和表2的限值要求,并在型式核准时给予确认。5.2汽车或发动机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运行试验应在型式核准机构有效监督下,按附录A的规定,完成表1规定的耐久性试验,并确定劣化系数(或劣化修正值)。表1耐久性要求和试验规定有效寿命(1)汽车分类行驶里程(km)使用时间(年)允许昀短试验里程(2)(km)M1(3)100,0005年100,000M2100,0005年100,000M3[I、II、A、B(GVM(4)≤7.5t)]200,0006年125,000M3[III、B(GVM7.5t)]500,0007年167,000N1100,0005年100,000N2200,0006年125,000N3(GVM≤16t)200,0006年125,000N3(GVM16t)500,0007年167,000(1)有效寿命中的行驶里程和实际使用时间两者以先到为准。(2)允许昀短的实际整车道路行驶里程(或由实际发动机台架试验小时折算的道路行驶里程)。(3)仅包括GVM大于3500kg的M1类汽车。(4)汽车昀大设计总质量5.3表2中的劣化系数仅在以下情况允许使用:a)在型式核准申报时,若实际耐久性试验尚未完成,汽车或发动机制造企业可以暂时使用表2中的劣化系数替代实际劣化系数,待耐久性试验结束,需用实际劣化系数对型式核准的试验数据进行校验。b)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表2替代劣化系数发动机型式试验循环COHCNMHCCH4NOXPMESC1.11.05----1.051.1压燃式发动机ETC1.11.05----1.051.14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ETC1.11.051.051.21.05--5.4汽车或发动机制造企业可以选择把已确定的劣化系数应用到不属于同一发动机系族的发动机或发动机与后处理的组合上。在这种情况下,汽车或发动机制造企业必须向型式核准机构提供证明,基础发动机或发动机与后处理的组合,与使用相同劣化系数的发动机或发动机与后处理的组合,具有相同的技术规格、车辆安装要求和排放特性。5.5生产一致性检查5.5.1根据GB17691第10章的规定,从第Ⅳ阶段开始,生产一致性检查中发动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的测量值应按实际劣化系数(或劣化修正值)进行校正。5.5.2型式核准时,汽车或发动机制造企业可以选择同时测量排气后处理系统之前的排放物。以便分别为发动机及后处理系统确立一个企业内部进行生产线末端检查的非正式劣化系数。5附录A(规范性附录)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试验规程A.1概述本附录规定了耐久性运行试验方法包括整车道路耐久性试验和发动机台架耐久性试验。本附录规定了耐久性运行试验方法和劣化系数的确定方法。本附录规定了耐久性运行试验过程中有关的维护保养项目,包括与排放有关和与排放无关的维护保养项目。A.2试验发动机的选取A.2.1根据GB17691第9.1条定义的发动机系族,确定用于耐久性试验的发动机机型。A.2.2基于所使用的排气后处理系统型式,不同发动机系族的发动机可以组合为同一发动机−后处理系统系族。若发动机制造企业要求将不同缸数、不同气缸配置,但排气后处理系统具有相同技术规格和安装方式的发动机组合为同一发动机−后处理系统系族,应向型式核准机构提供资料,以证明该同一发动机及后处理系统系族具有相同的技术规格、车辆安装要求和排放特性。A.2.3按照GB17691第9.2条规定的程序,汽车(或发动机)制造企业选取用于代表发动机−后处理系统系族的一台发动机,按照本附录第A.3条的耐久性运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A.2.3.1如果型式核准机构认为其他机型能更好的代表发动机−后处理系统系族的昀差排放水平,则应由型式核准机构和汽车(或发动机)制造企业来共同选取另外一台发动机。A.3耐久性运行试验方法A.3.1汽车(或发动机)制造企业可以选择对装有源机的车辆进行整车道路耐久性试验,或在发动机台架上对所选源机进行发动机台架耐久性试验。A.3.1.1汽车(或发动机)制造企业应根据工程经验,选择合适的试验方式(整车或发动机)、行驶里程或发动机运行时间。耐久性试验行驶里程(或发动机运行时间)可以比第5.2条表1中规定的有效寿命短,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少于表1中规定的允许昀短试验里程。A.3.1.2汽车(或发动机)制造企业应确定进行ESC和ETC试验的试验时间及间隔(包括起点和结束点,昀少5点,且间隔里程不能大于30,000km)。A.3.1.3在汽车(或发动机)制造企业的要求下,经型式核准机构同意,可以在耐久性试验中的每个测量点只使用一种试验循环(ESC或ETC),而在开始和结束点使用全部试验循环(ESC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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