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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1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化解职能作用一是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实行“六诊”工作法:“预诊”见苗头。突出重大节日、全国两会、敏感节点和重要活动期,围绕人头、苗头、源头抓排查。“门诊”解民忧。实行警力下沉制度,听民生、访民情、解民忧、办实事。“急诊”化矛盾,对一些突发性事件或群体性上访事件,整合资源,组织力量特事特办,限时化解。“出诊”抓调处。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和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会诊”解难题。对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案件进行会商确诊,由秀洲区人民纠纷调解委员会联合各专业调委会进行调处化解。“复诊”查落实。在调解过程中做到调查核实、服务咨询、普法教育、调处化解和稳控措施到位,确保矛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二是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构建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上下成线、左右成片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在全区6个镇、2个街道,142个村(社区)都依法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并将律师服务引入调解,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在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更能够得到矛盾双方的青睐和信任。同时增加公证服务预防矛盾纠纷。公证机构作为国家的证明机关,能以其证明行为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三是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司法局每月定期召开矛盾纠纷分析研判会,对矛盾纠纷成因、发展规律及特点进行分析研判,汇总梳理后形成矛盾纠纷信息分析报告,报区级各位领导,为领导提供矛盾纠纷化解处置的科学依据。对排查中发现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敏感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制定调解预案,整合资源,进行多元化解。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一是警调衔接模式。秀洲区司法局在各镇(街道)派出所都建立的司法所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形成了民警在日常工作中接处警,发现属于纠纷类警情的,直接移交至调解室处理,调解成功双方签订协议并制作调解协议卷宗,然后归档,一次调解不成的根据情况进行二次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治安纠纷或者达成调解不履行,由司法调解员移交给派出所案件办理组民警依法办理,其它纠纷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工作流程。二是诉调衔接模式。以“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提高人、财、物机制的保障,以“为民服务,解难题”为宗旨,同时强化专业结合,抓问题,解短板。根据工作需求,建立诉调工作群,加强法院与司法局的交流,并通过科技助力,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大数据平台,将数据平台、微法院与人民调解相结合,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与秀洲区法院诉讼衔接。三是访调衔接模式。推动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形成化解信访问题的新机制、新合力,促进信访问题依法及时就地化解,对于初信初访,镇(街道)和村(社区)的人民调解组织紧紧贴上去,充分发挥调解职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如果积案,以及超级上访,可以请精通法律、政策的专家型人才和律师,与各级信访受理主体一道“会诊”会商,坚持法治思维,坚持公平公正,坚持依法办理。四是调援结合模式。按照“调解优先、调援结合”原则,在审查受理当事人法律援助申请时,认为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尽可能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及时止争息诉。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法律援助案件,及时按程序做好审查工作,帮助当事人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解决争议。抓基层夯基础一是抓队伍,促升级,构建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格局。一是建好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推选,调委会主任可由常驻村干部兼职,鼓励推选专职调委会主任。二是成立镇(街道)调委会,主任由镇(街道)政法副书记兼任,司法所长任副主任。三是更好地发挥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作用,依托区调处中心成立交通事故调委会、物业管理调委会、劳动争议调委会等专业调委会,配备专业化的人民调解队伍。同时把选任人民调解员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按照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条件,不断调整、充实、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实行分类管理、持证上岗,逐步推进人民调解员职业化建设,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知晓度和公信力。二是抓制度,促排查,使矛盾纠纷始终处于掌控之中。要充分发挥排查工作在法制教育、预防预警、了解案情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定期排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建立预防、排查、调处、信息报送、定期分析、应急处置、挂牌督办、联调、督导检查、保障等十项机制。对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要明确矛盾纠纷调解、上报、转办流程,实现流水作业,采取定时、定人、定点、定责的办法及早进行调解。司法局每月形成矛盾纠纷分析报告,及时掌握全区矛盾纠纷动态,当好区委政府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参谋助手。在排查或调解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矛盾问题和群众诉求也要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和党委政府反馈。三是抓案件,促化解,确保矛盾纠纷“零激化”。人民调解归根到底是化解一个个具体的矛盾纠纷,要落实“八心工作法”,即为民请命要真心,帮助群众要诚心,接待群众要热心,理解群众有爱心,为民办事要尽心,调处过程要耐心,言谈举止要细心,遇到困难有信心。根据不同案件和当事人的特点,灵活确定调解时间和地点,采取有针对性的调解策略和方法,合理借助外力,内外形成合力,在“调”字上做文章。找准调解切入点,换位思考,将心比心,以法为度,以理为据,以情为基,以诚取信,设法缓和对立情绪,尽力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形成由律师担任所长助力的制度,引导律师、公证人员、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切实发挥好县重大民间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作用,四是抓培训,促规范,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能力和水平。要不断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将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纳入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实行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组织调解干部观摩审判等方式,有效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调解技巧和工作水平。要规范人民调解程序,调解协议书要做到说理清楚、表达充分、要件齐全;卷宗要排列有序,装订规范,要有完整的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五是积极探索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三调联动”机制。人民调解组织要与人民法院建立人民调解情况沟通协调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维持、变更、撤销的情况,听取合理化建议,不断改进人民调解工作。把确实调解不了或不适宜调解的案件,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复议、仲裁等合法渠道进行解决,人民调解组织要把调解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提供给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办案时效。同时,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落实“六统一”即调委会标牌、印章、标识、制度、程序、文书统一,规范建立了一卷两账两表,即矛盾纠纷调查案卷、矛盾纠纷排查台账和矛盾纠纷调解台账、矛盾纠纷排查统计表和矛盾纠纷化解统计表,建立了人民调解二室二厅,即接访室、调解室、调解大厅、窗口接待大厅,人民调解工作“四上墙”即调解员信息上墙、制度上墙、程序上墙、调解箴言上墙。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2为了帮助广大基层调解干部更好地做好调解工作,我院与区司法局联合举办了这一期培训班。根据安排,我今天跟大家谈一谈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我主要从宏观方面讲,具体的一些工作要求其他几位同志都会讲到。我主要讲三个方面的内容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这里,有必要跟大家讲一讲我们国家的发展历程。中国真正走上现代化的道路是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的。现代化的基本特征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治国家、多元文化、开放社会。而中国在1978年以前的情况则与此完全相反,是计划经济、权威政治、人治国家、单一文化、封闭社会。因此向现代化的转变对于中国来说是一种根本性的转变。这一转变过程先后在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领域中逐渐地展开,从而使中国社会发生了和继续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弄清楚这些变化的状况及其发展的脉络,对于我们认清形势、做好工作很有帮助。经济层面,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农民集体劳动吃大锅饭,后来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入21世纪以后,国家倡导现代农业生产模式,比如搞农业产业化、田园化建设,由此引发土地承包地调整、土地流转等纠纷,此类纠纷涉及区域广、涉及人数多、处理难度大。同时,由于城市的扩张征收农村土地,引发征地补偿纠纷、外嫁女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等一系列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在这吉州区这个中心城区尤为明显。过去农民是以种粮种地为主,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现在就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空心化”留下老弱病残,由此引发农村社会老龄人员无人照料、留守儿童利益难以保障、暴力犯罪滋生等问题,比如,我院今年就受理过留守儿童溺水死亡案件。政治方面,过去农村是“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的三级管理体制,现在农村管理模式转变为村民自治管理。目前村民自治也存在些问题,一方面大多村民文化水平有限,法制观念淡薄,对村民自治表现出漠视和消极的态度,有些地方宗族势力趁机把持或操纵选举,由此引发选举权纠纷。另一方面,经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表决决定的事项,由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往往没有财产,一旦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村民小组无力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文化层面,现代社会的个人自由观念、权利意识浸染到农村,尤其是年轻人身上,比如现在的年轻人家庭观念、婚姻观念都比老一辈人要开放,导致农村婚姻低龄化现象普遍,通过相亲认识闪婚也很常见,这种不成熟的婚姻使农村离婚率越来越高,引发一系列彩礼返还、离婚、小孩抚养纠纷。虽然是基层治保员、调解员,但是所面临的是土地承包、邻里宅基地纠纷、选举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都很复杂,有时看似简单但背后往往有着相当复杂的“历史性”,所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非常不易。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化解矛盾纠纷要注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了解掌握情况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解时不要急于求成,而是要深入调查,尽量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只有深入调查,掌握翔实的第一手资料之后,才能在调解时有理有据。首先要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并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其次,调查不仅要在双方当事人中进行,还要在与纠纷有关联的单位和个人中进行,纠纷的全过程,甚至细节,都应在调查范围之内。不仅要了解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也要了解它的间接原因,不仅要了解表面原因,也要了解深层原因。一个优秀的人民调解员都必定是本街道、本村或本单位的“百家通”。熟悉辖区每家每户的情况,具有了解群众个性特征的本领。这样才能根据自己所掌握的纠纷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很快采取具有强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从而确保调解工作取得成效。(二)调查了解情况要注意形成并固定证据1、调查时注意发现和固定证据,调查过程制作调查笔录,如关键证人提供的证词,要使之以“证人证言”的面目上升为证据。当事人为了自已的利益,有时会隐瞒证据,也有可能因法律知识欠缺而忽略证据。调查人员要善于发现这些忽略和被忽略的证据,并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固定下来。2、调解过程全面如实记录。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不论调解是否成功,调解员均应如实记录调解过程,把争议双方口头讲的东西全部记录下来,并要双方签字或摁手印,有意识地将其转化为证据,避免日后当事人反悔否认。(三)调解处理矛盾纠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原则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具体来说,要遵守以下原则:第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第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第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四)调解处理矛盾纠纷要注意讲究工作方式方法针对不同性质的矛盾纠纷和不同的纠纷当事人要有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症下药,有的放矢。要注意自身的可塑性。积极劝导矛盾双方换位思考,促使其发现自身过错,为化解纠纷矛盾创造主动条件。找准病根,对症下药,把依法调解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情、理、法的统一。对当事人易冲动发火的,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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