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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极少数”。在历史典故《扁鹊见蔡桓公》中,蔡桓公因讳疾忌医,导致腠理之疾发展成不治之症,最终无药可医而死。故事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对小病不能放松警惕。其实,管党治党也应循着这样的思路,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要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严”字当头,防微杜渐,防“大病”于未萌。小病不治,拖下去就有可能成为大病;小错不纠正,发展下去就有可能铸成大错。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约谈相关责任人,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不仅能避免对党的事业造成更大损失,也可以挽救更多党员干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问责只是手段,实现风清气正的党风政风才是最终目的。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必须把管党治党落实到平常的工作生活中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这其实是对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纪检监察部门要增强主动性,练就“千里眼”、“顺风耳”,广泛而深入地了解党员干部的情况。另一方面,要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思维方式,不能怕麻烦、怕得罪人,发现问题或者收到下面反映的情况,即使是“小节”,也要盯住不放,一查到底,发扬“啄木鸟精神”;要根据情节轻重,或“咬耳朵、扯袖子”,训诫谈话,或进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用严格的要求告诫全体党员干部,党纪是不可触碰的红线。当然,强调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并不是忽略、放松“后三种形态”,对于有违纪甚至违法等更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的按照程序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在给予纪律处分后立即移送司法机关,绝不能姑息。全面从严治党,关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狠抓作风建设,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扎实引向深入,努力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助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四、参考“给定资料”,以“廉政建设”为主题,自选角度,自拟题目,写一篇文章。(40分)要求:1.中心论点明确,有思想高度;2.内容充实,有说服力;3.语言流畅,1000-1200字。【参考例文】四位一体抓好廉政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政府涌现出一大批廉洁从政的好干部,孔繁森、郑培民、牛玉儒、任长霞、梁雨润、张建国……一个个普通而响亮的名字在神州大地传诵着,也在大江南北掀起了一次又一次感动的热潮。但是,党内也出现了一批腐败分子,他们贪污受贿、权钱交易、买官卖官,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腐败的出现不是偶然现象,而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当前,由于廉政相关法律的缺失、执法不严、干部“带病提拔”、教育以及监督不到位等问题的存在,导致部分领导干部出现了腐败现象,不但毁了自己的前途,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损失。为此,在廉政建设中,应完善法制、严格选拔、做好教育、注重监督,四位一体地推进我国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法制是廉政建设的依据,廉政建设是法律的体现。要打造廉洁政府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立法机构要根据当前社会形势和腐败现象制定和完善反腐相关法律法规,以此作为反腐的法律依据。同时,在打击腐败行为过程中,要严格执法,坚决捍卫法律的尊严,对于贪污腐败行为要予以严惩,达到对当前的腐败现象敲响警钟、震慑腐败分子的目的。选拔是廉政建设的关键环节。当前,一些领导干部存在“带病提拔”的现象。这说明干部考核和选拔过程就存在问题,因此必须严格干部选拔制度,在干部选拔考察、测评时,要走群众路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保证选拔出真正为人民服务的好领导好干部。教育是必不可少的。当前,一些不健康的思想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不同程度地影响和腐蚀着一些领导干部。现实中,一些官员守不住最起码的做人、做官的底线,最终失去了自由,甚至丢掉了生命。广西自治区原主席成克杰,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等一批高官的落马都是现实的例证。因此,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价值观等方面的教育,以此来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思想政治水平,更加坚定廉洁奉公、执政为民的理想信念。监督是反腐的一剂良药。在反腐败过程中,监督是不可或缺的,它是领导干部的一面镜子,能时刻知道自己的言行是否廉洁,是否奉公,是否为民。在日本,社会监督成为反腐败的重要手段,如九十年代前期,一系列政治献金巨案被揭露,导致几届日本首相都因为涉及黑金案件而倒台,对净化日本的政界空气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在今后工作中,应呼吁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建设中来,建立起立体网络监督体系,使贪污腐败无处遁形。“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古人清白自守的高风亮节为我们亮起了一盏长明不熄的“心灯”。我们应以先贤为楷模,让廉政的春风吹到每个角落,深入到每个人的心田。当廉政成为每个人的行动时,当廉政成为现实时,我们的社会环境将焕然一新,这将是党之所幸、国之所幸、民之所幸。扫黑除恶,不以恶小而不为法者,治之端也。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四梁八柱”主体框架已经基本确定,但是某些人法治不彰的理念渐渐固化,诸多原因,导致一些地区、行业和领域的涉黑、涉恶问题突出。朗朗乾坤,不容黑恶势力有任何藏身之地。黑恶势力是生长在正常社会的毒瘤。如果任由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将成为危害社会稳定、动摇我们党执政根基的重大隐患。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和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维护社会稳定的切实举措。首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迫切要求。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习近平指出,为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安全是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基础,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和归宿。人民安全要靠法律保障,人民权益要靠法律维护。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的安全、健康和稳定。而扫黑除恶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根本要求,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广大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实际行动,只有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人民群众才能够放心、踏实地享受高质量的生活。其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形成有效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是人类的美好追求。马克思说:“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取得社会固定性和不以单纯偶然性与任意性为转移的社会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都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各类涉黑涉恶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社会无序和混乱,大大影响了社会融合与社会团结,动摇了社会治理的基础。涉黑涉恶问题是国家治理无法回避的问题。社会控制是法律的基本功能,秩序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价值维度。扫黑除恶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场硬仗,我们要有“不破楼兰终不还”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积极主动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再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亚里士多德强调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法有权威则治,法无权威则乱。依法、准确、有力惩处各类黑恶犯罪,是宪法法律赋予政法机关的职责。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对政法机关执法办案水平的检验,也是对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检验。最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涉黑涉恶问题是复杂的社会问题,随着经济社发展,涉黑涉恶问题也不断发生新变化、呈现新特征,一些黑恶势力犯罪手段隐蔽,有的甚至披上“合法”外衣,有的黑恶势力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疯狂攫取非法利益。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净化社会生态的重大政治任务。净化社会生态与净化政治生态是有机联系的,党风正则民风淳。毛泽东同志说,只要我们党的作风完全正派了,全国人民就会跟我们学,就会影响全民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法律与道德既是实现社会价值的两个层面,也是凝聚社会共识、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调节社会关系的交织力量。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最根本的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以“定向监督”助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在脱贫攻坚战中,肩负着保障政策落地、查处腐败问题、监督干部作风等重要职责。从近两年实践看,只要坚持定向监督、实处用力,就能更好地把握扶贫监督的正确方向,保证脱贫攻坚的结果真实。扶贫监督不是放空炮、走过场,而是要切实助力脱贫攻坚。换句话说,绝不能让形式主义的监督,影响扶贫干部的工作理念和价值取向,削弱扶贫干部的工作干劲和扶贫热情,甚至冷了老百姓的心。所谓“定向监督”,就是要瞄准靶向,在聚焦上下功夫,在精准上发力气,定向监督,做到吹糠见米、弹无虚发。通过“定向监督”,聚焦扶贫政策的落地见效,聚焦扶贫项目的实施过程,聚焦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聚焦干部作风的扎实务实,抓住了这四个方面的“牛鼻子”,做到“从事到人”全方位监督,就能更好地实现监督全覆盖、无死角。以“定向监督”助力精准扶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问题导向”的工作要求,针对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急躁和厌战情绪以及消极腐败等现象,紧盯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在实处用力,精准助力扶贫政策落在实处、资金用在实处、项目建在实处、干部干在实处。在扶贫政策监督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全面梳理、摸清吃透扶贫政策的基础上,从每一项扶贫政策的制定、执行和成效等方面进行全链条监督检查。一是监督检查扶贫政策制定是否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严格贯彻了中央精神;二是监督检查扶贫政策执行是否存在打折扣、搞变通,是否存在不公正、不公平、不公开的问题;三是监督检查扶贫政策落实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见到实效,群众是否得到实惠。在扶贫项目监督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要对照扶贫项目清单,从每一个项目的立项、招标、建设、验收等程序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一是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程序是否履行了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政策法规;二是监督检查项目的工程质量是否通过了验收,是否达到了标准要求;三是监督检查项目的安排实施是否精准可行,是不是真正回应了群众的期盼,解决了群众的实际困难。在扶贫资金监督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要对照扶贫资金清单,从每一笔资金的申报、安排、拨付和管理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一是监督检查扶贫资金申报安排拨付是否按程序履行,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二是监督检查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是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三是监督检查扶贫资金投入效应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是否投入在了实际需要的地方,是否真正发放到了群众手上。在干部作风监督方面,不能只是检查坐班在岗情况、工作记录留痕,而要看到,干部的工作实绩、群众的满意指数,才是监督的重点。工作实践中,可以通过“四问一看”,科学、公正评价干部作风。“四问”是:“问扶贫指挥部门是否满意”,这是扶贫干部的行业管理单位;“问乡镇党委政府是否满意”,这是扶贫干部的属地管理单位;“问村组干部是否满意”,这是扶贫干部朝夕相处的合作团队;“问帮扶群众是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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