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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镇站所干部业绩考核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理顺乡镇站所管理体制,激发机构改革后乡镇站所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建立科学、严格、公开的业绩考核运行机制,按照XX市《关于做好全面深化改革实验、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县委《关于乡镇、村(社区)基层干部补助补贴兑现与绩效考评结果相挂钩的通知》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县直主管部门和乡(镇、场)“双重管理”,以乡(镇、场)管理为主的站所。第二章考核第四条乡(镇、场)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考核第一责任人责任,成立由乡(镇、场)党委书记任组长的站所干部业绩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乡镇站所干部业绩考核工作的实施。第五条各乡(镇、场)要建立健全乡镇站所干部业绩考核体系,制定考核工作办法、考核细则和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第六条乡镇站所干部业绩考核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奖励资金每季度兑现一次。由乡(镇、场)党委负责实施,同时征求县直主管部门意见。第七条考核以乡镇站所干部年度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工作业绩以及在维稳安保、XXXX创建、“入户交友”等县委、政府重点工作中的表现为主,并与发展、稳定工作实绩挂钩。重点考评站所干部“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的现实表现。第八条业绩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项目及分值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一)公众满意度测评。组织由乡(镇、场)分管领导、本站所全体干部及服务对象参加的民主测评会。会上发放《民主测评表》,由参会人员开展民主评议和书面测评,民主测评分值为30分。(二)业绩考评。由站所干部业绩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考评对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掌握的日常表现情况,对各考核对象进行考评打分,业绩考评分值为55分。(三)领导评价。领导考评分值共15分,其中,乡(镇、场)主要领导(党委书记及乡镇长)结合掌握的各考评对象日常表现情况,对各考核对象进行考评打分,分值为10分;分管领导对分管站所工作人员,根据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掌握的日常表现情况进行考评打分,分值为5分。第九条考评结果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评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得分60-90分(含60分)之间为“合格”等次;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参加相应时间段的考核、奖励:(一)组织选派外出学习、外派挂职期间;(二)休产假、病假期间;(三)借调脱离本单位工作期间;(四)季度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天的;(五)待岗培训期间。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等次为“不合格”:(一)政治素质差,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动摇,行动迟缓、态度暧昧的;(二)维稳安保责任意识差,重要信息未及时发现、已发现未及时上报或其他原因造成社会危害和影响较大的;(三)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安心在乡镇站所工作,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能力差,难以适应工作岗位要求,年度岗位职责履行不好,影响整体工作开展的;(四)在民主评议中基本满意与不满意票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且反映问题较多的;(五)其他情况应确定为不合格的。第十二条乡镇站所干部业绩考核时,应把干部到联系村参与XXX创建、“XXX”活动工作表现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要征求村级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乡镇站所干部业绩考核工作领导机构应根据考核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集中讨论,综合分析,提出考核定等建议,并将考核定等建议和业绩考核奖励方案报县委组织部审批。第十四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乡镇站所干部,可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乡镇站所干部业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该乡镇站所干部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通知其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第三章奖惩第十五条乡镇站所干部业绩考核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奖励资金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发放。第十六条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挤占、挪用、截留业绩考核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第十七条按照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业绩考核奖金发放不搞平均主义、不搞一刀切。各乡镇考核优秀比例不得超过实有在编站所干部总数的20%。业绩考核奖励资金标准为100元/人/月,季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按100%发放;核评定为“合格”等次的,按其考评分值所占百分比发放;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发放。第十八条乡镇站所在编的非财政供养干部是否发放业绩考核奖励资金,由乡镇党委自行决定,资金由乡镇承担。第十九条对连续两个季度业绩考核均为“不合格”的站所干部,予以警告,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停发半年奖励资金,并由人社部门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待岗培训;当年累积三个季度评定为“不合格”的,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不予发放全年考核奖励资金,由乡镇党委上报县组织、人社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入个人人事档案。第二十条凡经考核“不合格”乡镇站所干部数达到乡镇实有在编人数三分之一的乡镇,对乡镇党政正职通报批评;第二次检查考核,“不合格”乡镇站所干部数达到乡镇实有在编人数三分之一的,取消乡镇党政正职评先评优资格,进行诫勉谈话。第二十一条县委组织部将会同县人社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站所干部业绩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抽查。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县乡镇站所干部业绩考核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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