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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图纸/图片/标牌 > GB 19821-2005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第1号修改单)
—20—附件7《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修改单一、“1范围”最后一段增加:本标准也适用于啤酒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二、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修改为“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并增加以下内容: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三、“3术语和定义”中增加:3.6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指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21—污水集中处理设施。3.7啤酒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指专门为两家及两家以上啤酒工业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不收集处理其他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四、“4技术内容”中4.2条修改为:4.2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啤酒工业废水,执行表1预处理标准的规定。若通过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企业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约定排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某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则以该限值作为预处理排放浓度限值,不再执行表1中的限值。五、“4.5监测”中4.5.4条修改为:4.5.4监测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其他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本行业,也可采用该监测方法标准。六、“4.5监测”中增加:“4.5.5对执行4.2规定协商约定的污染物项目,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共享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七、在“4技术内容”后增加“5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具体内容如下:5.1污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HJ91.1的规定。5.2应按照GB15562.1和《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污水排—22—放口标志牌,并长久保留。八、原“5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改为“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原5.1、5.2和5.3修改为6.1、6.2和6.3,并增加以下内容:6.4在任何情况下,啤酒工业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6.5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厂区门口等公众易于监督的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向社会实时公布水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和其他环境信息。6.6与污水排放口有关的计量装置、监控装置、标志牌、环境信息公开设施等,均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开展建设、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改动。
本文标题:GB 19821-2005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第1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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