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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CNCA-N-00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指导规则
第11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有机产品认证明行规则》公示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保证认证活动一致性和有效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承认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55号令)等法规、规章关于规定,国家认监委对发布《有机产品认证明行规则》(国家认监委对第34号公示,如下简称旧版认证明行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有机产品认证明行规则》(如下简称新版认证明行规则)予以发布。国家认监委第34号公示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废止。请各有关认证机构结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55号令),一并贯彻执行好新版认证明行规则。加强对获证组织和新申请认证组织宣传贯彻,共同维护有机认证市场健康发展。附件:有机产品认证明行规则(CNCA-N-009:)国家认监委4月23日附件编号:CNCA-N-009:有机产品认证明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承认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目和范畴··52.认证机构规定··53.认证人员规定··64.认证根据··65.认证程序··66.认证后管理··177.再认证··19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管理··199.信息报告··2110.认证收费··221.目和范畴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承认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55号令,下同)等关于规定制定本规则。1.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有机产品认证认证机构(如下简称认证机构)实行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程序与管理基本规定。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对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承认监督管理委员会(如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订立了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备忘录或合同国家(或地区)进口有机产品进行认证活动,应当遵守备忘录或合同有关规定。1.4遵守本规则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法律责任。2.认证机构规定2.1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承认条例》规定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2.2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可证明其具备实行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和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规定》能力证明文献。认证机构在未提交有关能力证明文献前,每个批准认证范畴颁发认证证书数量不得超过5张。2.3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涉及有关增值服务)、检查和作认证决定等环节互相分开、互相制约和互相监督。2.4认证机构不得将与否获得认证与参加认证检查检查员及其她人员薪酬挂钩。3.认证人员规定3.1从事认证活动人员应当具备有关专业教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与销售管理、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培训,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承认协会执业注册资质。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全体认证检查员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行相应认证范畴有机产品认证活动需要。4.认证根据GB/T19630《有机产品》5.认证程序5.1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如下信息:5.1.1认证资质范畴及有效期。5.1.2认证程序和认证规定。5.1.3认证根据。5.1.4认证收费原则。5.1.5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权利与义务。5.1.6认证机构解决申诉、投诉和争议程序。5.1.7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规定与程序。5.1.8对获证组织对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机构标记(或名称)规定。5.1.9对获证组织对的宣传有机生产、加工过程及认证产品规定,以及管理和控制有机认证产品销售证规定。5.2认证机构受理有机产品认证申请条件:5.2.1认证委托人及其有关方生产、加工产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原则及规范基本规定。5.2.2认证委托人建立和实行了文献化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营3个月以上。5.2.3申请认证产品应在国家认监委发布《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5.2.4认证委托人及其有关方在五年内未浮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状况。5.2.5认证委托人及其有关方一年内未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5.2.6认证委托人应至少提交如下文献和资料:(1)认证委托人合法经营资质文献复印件,涉及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2)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基本状况:①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认证委托人不是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农户或个体加工组织,应当同步提交与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订立书面合同复印件及详细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②生产单元或加工场合概况。③申请认证产品名称、品种、生产规模涉及面积、产量、数量、加工量等;同毕生产单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产品基本信息。④过去三年间生产、加工历史状况阐明材料,如植物生产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野生植物采集状况描述;动物、水产养殖饲养办法、疾病防治、投入物使用、动物运送和屠宰等状况描述。⑤申请和获得其她认证状况。(3)产地(基地)区域范畴描述,涉及地理位置、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边临近地块使用状况;加工场合周边环境(涉及水、气和有无面源污染)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4)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规划,涉及对生产、加工环境适当性评价,对生产方式、加工工艺和流程阐明及证明材料,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等投入物质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标记与追溯体系建立、有机生产加工风险控制办法等。(5)本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筹划,上一年度销售量、销售额和重要销售市场等。(6)承诺守法诚信,接受认证机构、认证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执行有机产品原则、技术规范及销售证管理声明。(7)有机生产、加工质量管理体系文献。(8)有机转换筹划(合用时)。(9)其她有关材料。5.3申请材料审查对符合5.2规定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依照有机产品认证根据、程序等规定,在10日内对提交申请文献和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与否受理决定,保存审查记录。5.3.1审查规定如下:(1)认证规定规定明确,并形成文献和得到理解,(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差别得到解决。(3)对于申请认证范畴,认证委托人工作场合和任何特殊规定,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5.3.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认证申请;对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认证委托人,并阐明理由。5.3.3认证机构可采用必要办法协助认证委托人及直接进行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进行技术原则培训,使其对的理解和执行原则规定。5.4现场检查准备5.4.1依照所申请产品相应认证范畴,认证机构应委派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检查员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相应认证范畴注册资质专职检查员,并担任检查组组长。5.4.2对同一认证委托人同毕生产单元,认证机构不能持续3年以上(含3年)委派同一检查员实行检查。5.4.3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可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应包括如下内容:(1)检查根据,涉及认证原则、认证明行规则和其她规范性文献。(2)检查范畴,涉及检查产品种类、生产加工过程和生产加工基地等。(3)检查组组长和成员;筹划实行检查时间。(4)检查要点,涉及管理体系、追踪体系、投入物使用和包装标记等。(5)上年度认证机构提出不符合项(合用时)。认证机构可向认证委托人出具现场检查告知书,将检查内容告知认证委托人。5.4.4检查组应制定书面检查筹划,经认证机构审定后交认证委托人并获得确认。(1)检查筹划应保证对生产单元所有生产活动范畴逐个进行现场检查。对由各种农户、个体生产加工组织(如农业合伙社,或“公司+农户”型组织)申请有机认证,应检查所有农户和个体生产加工组织;对加工场合要逐个实行检查,需在非生产加工场合进行二次分装或分割,应对二次分装或分割场合进行现场检查,以保证认证产品生产、加工全过程完整性。(2)制定检查筹划还应考虑如下因素:①本地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之间价格差别。②申请认证组织内各农户间生产体系和种植、养殖品种相似限度。③往年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项。④组织内部控制体系有效性。⑤再次加工分装分割对认证产品完整性影响(合用时)。5.4.5现场检查时间应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生产、加工过程或易发质量安全风险阶段。因生产季等因素,初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行现场补充检查。5.4.6认证机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至少提前5日将认证委托人、检查告知及检查筹划等基本信息登录到国家认监委网站“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提交检查方案和筹划等基本信息有异议应至少在现场检查前2日提出;认证机构应及时与该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行现场检查。5.5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应当依照认证根据规定对认证委托人建立管理体系符合性进行评审,核算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委托人按照5.2.6条款所提交文献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根据。5.5.1检查过程至少应涉及如下内容:(1)对生产、加工过程和场合检查,如生产单元有非有机生产或加工时也应对其非有机某些进行检查。(2)对生产、加工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操作者进行访谈。(3)对GB/T19630.4所规定管理体系文献与记录进行审核。(4)对认证产品产量与销售量进行汇总和核算。(5)对产品和认证标志追溯体系、包装标记状况进行评价和验证。(6)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进行评估。(7)对产地和生产加工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确认,评估对有机生产、加工潜在污染风险。(8)采集必要样品。(9)对上一年度提出不符合项采用纠正和纠正办法进行验证(合用时)。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状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和认证委托人确认检查发现不符合项。5.5.2对产品样品检测(1)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认证所有产品安排样品检查检测,在风险评估基本上拟定需检测项目。认证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样品并送检,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排检查检测,并得到检查检测成果。(2)认证机构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检查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机认证生产单元,需重新通过有机转换才干再次获得有机认证检测。(3)有机生产或加工中容许使用物质残留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原则规定。有机生产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物质不得检出。5.5.3对产地环境质量状况检查认证委托人应出具备资质监测(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检测)报告,或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证明性材料,以证明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19630《有机产品》规定规定。5.5.4对有机转换检查有机转换筹划须事前获得认证机构认定。在开始实行转换筹划后,每年须经认证机构派出检查组核算、确认。未按转换筹划完毕转换并经现场检查确认生产单元不能获得认证。未能保持有5.5.5对投入品检查(1)有机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容许使用GB/T19630.1附录A、附录B及GB/T19630.2附录A、附录B列出物质。(2)对未列入GB/T19630.1附录A、附录B及GB/T19630.2附录A、附录B投入品,国家认监委可在专家评估基本上发布有机生产、加工投入品暂时补充列表。5.5.6检查报告(1)认证机构应规定本机构检查报告基本格式。(2)检查报告应论述5.5.1至5.5.5列明各项规定检查状况,就检查证据、检查发现和检查结论逐个进行描述。对辨认出不符合项,应用写实办法精确、详细、清晰描述,以易于认证委托人和申请获证组织理解。不得用概念化、不拟定、含糊语言表述不符合项。(3)检查报告应当随附必要证据或记录,涉及文字或照片摄像等音视频资料。(4)检查组应通过检查记录等书面文献提供充分信息对认证委托人执行原则总体状况作评价,对与否通过认证提出意见建议。(5)认证机构应将检查报告提交给认证委托人,并保存签收或提交证据。5.6认证决定5.6.1认证机构应基于对产地环境质量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评估基本上作出认证决定,同步考虑产品生产、加工特点,认证委托人或直接生产加工者管理体系稳定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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