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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法规[2006]349号关于推行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海事系统政务公开制度,保证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行政,保障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统一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推行统一政务公开的通知》(海法规[2004]335号)作了全面修订,形成了《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实施意见》和《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做好本辖区的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从中选取与业务范围和职责权限相关的内容进行公示。要收集对本通知内容提出的修改意见及时上报中国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依据相应的地方法规增加项目,但应当在公示之前向中国海事局备案认2可。中国海事局认可或委托的船舶检验机构在公开具体项目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作适当修改,但须报中国海事局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局将及时对《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进行修订并在我局内部局域网及互联网站(http//)进行公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及时对本单位政务公开指南进行修订,我局将适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推行统一政务公开的通知》(海法规[2004]335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一日主题词:海事政务公开通知抄送:部体法司校对:刘慧茹3附件1: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实施意见一、目的和要求(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便民的原则,加强海事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海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建设法治型海事管理机构,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海事行政管理体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海事行政执法体制。(二)推行政务公开,要始终坚持以执法为民、服务社会为宗旨,坚持依法公开、公正透明、重点突出、求真务实,做到有利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有利于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有利于内部执法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三)推行政务公开,应当与加强海事执法队伍建设相结合,与转变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能相结合,与推动海事系统勤政廉政建设相结合,与海事系统的执法监督制度建设相结合,逐步达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管理要求。(四)推行政务公开,应当坚持全面、透明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都应当依法公开海事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开的政务信息,公众有权查阅,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二、组织实施(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政务公开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行政一把手是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把政务公开的各个环节落到实处,并纳入目标考核,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二)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法制工作计划,制定落实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各项制度,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行风、政风评议的范畴,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以及公开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上级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机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提出意见和整改要求,问题严重的要严肃查处。(三)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的作用。政务公开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政务公开方面的参谋助手和监督指导的作用,并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四)明确分工、各行其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依法开展专门监督,加强对本机构政务公开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督办,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五)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政务公开推行过程中,要及时反馈信息,反映工作的进度、遇到的困难、推行的效果和发现的问题,以便上级部门及时了解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政务公开顺利实施。三、政务公开的范围与内容4(一)基本情况:本海事管理机构名称、设置批准文件、基本职责、管辖范围、部门分布、各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执法人员证照、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守则、对外服务承诺、监督电话等。(二)分类业务:通航管理、航标测绘管理、船舶管理、船检管理、船员管理、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管理、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体系管理、水上险情与搜救管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管理等方面的海事行政管理事项,以及海事行政审批、海事行政处罚、海事行政强制、海事行政收费、行政听证、行政复议等事项。(三)具体内容:海事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法定的管理项目名称、受理部门、办理条件、控制数量、办理程序、办结期限、收费标准等,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数量和格式文书及示范填写要求,海事行政决定的形式、公布方式,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救济的渠道、方式等。四、政务公开的形式与方法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政务公开项目内容,结合各自实际,可选用下列方式向社会公开:(一)新闻媒体、互联网;(二)海事公告;(三)编印《政务指南》;(四)设置政务公开栏;(五)印制政务公开专项业务办事卡片;(六)设置触摸电视屏、电子显示屏或多媒体电脑查询系统;(七)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直接向行政相对人告知相关事项等。五、政务公开场所的环境规范要求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主要场所,即各海事局(处)负责统一受理政务的办公场所。(一)政务公开场所应当:整洁、明亮、庄重、亲和。(二)政务公开场所的布置应当包括:海事局的局旗与局徽,海事执法人员守则,海事系统执法行为的“八项纪律”,执法人员桌卡。(三)政务公开场所的配置应当包括:全套《海事法规汇编》,海事政务办事卡片,静态海事政务栏(机构名称及部门设置、管辖范围、基本职责、执法人员证照、搜救及监督电话等),动态海事政务栏(海事法规公告、安全信息、便民承诺、航行通[警]告、航道状况、气象水文情况、险情或事故通报、违法或处罚通报等)。(四)政务公开场所的便民条件应当包括:宣传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报刊、杂志,管理相对人需要申领或者购买的专门资料或者文书,以及方便管理相对人休息的有关设施。(五)有条件的海事局(处)应当:1.探索开展网上审批申请受理和办理海事管理业务事项;2.在政务公开场所配备电子(或者数字化)显示屏或者触摸屏,多媒体电脑;3.在海事互联网站上公示海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程序、格式文书、行政决定等政务信息。六、监督保障措施和机制(一)凡是需要管理相对人到海事局(处)办公场所办理的海事行政管理事项,各海事局(处)应当统一受理、统一送达,“一个窗口”集中对外。负责统一受理和送达的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以及获知有关管理信息、资料的途径。(二)建立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推行政务公开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设立政务公开监督电话、信箱等,每年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三)建立政务公开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把推行政务公开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相结合,对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内容的规范性、形式的实5用性、工作的综合业绩等进行有效的考核,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追究责任。七、其他事项(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修订、编写本单位的政务公开指南时,应统一标题为《××海事局(处)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总体框架应包括: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简介及机构设置(包括管辖水域范围)、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外服务承诺、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收费依据、联系方式、社会监督、政务公开项目内容、申请文书格式文本等。(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公开具体项目的内容时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实施机关”、“受理部门”、“受理岗位”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确定。2.“办理依据”中如有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作为依据的,应给予适当的补充;必要时,对项目的程序和要求有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可适当补充。3.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公开具体项目时,不得擅自变更“具备条件”、“提交材料”中所确定的内容。4.“办结期限”是最长期限要求,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推行政务公开时不得自行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中国海事局批准。同时,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如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的机构(包括专家)进行水上安全和防污染评估、通航安全环境影响评估、事故或者违法行为调查、证据鉴定、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船员考试和评估、船舶检验、船舶保安评估、船舶现场检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期限内。5.关于“收费标准”,凡是有具体收费标准的项目,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写明具体的收费标准;对于部分需要审核但不收取费用的项目,直接写明不收费;对于需要核发证书收取证书工本费的项目,由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得收费。6.当事人已经提交过证书原件的,在证书有效期内再次办理同一申请事项时,提供原证书的影印件即可;凡属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证书,可以仅提供原证书的影印件。(三)“政务公开项目内容”中,如地方性法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立的海事行政许可事项在《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中未涉及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充,但对外公开时应按照《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的格式进行编制,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四)《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中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2006年1号令)中出现的项目为许可项目,其他均为非许可项目,对于非许可项目仍要按照许可项目的程序进行办理。(五)本实施意见和《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的解释和修改权归中国海事局。6附件2: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简介及机构设置(包括管辖水域范围)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依据主管上级确定的本级海事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对外公布)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外服务承诺四、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2.当事人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3.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4.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海事管理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5.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给予自然人一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十万元以上罚款及吊销船舶、船员证书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以及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6.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
本文标题:关于推行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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