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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6888—1997前言为了确保乘客的安全,在国家标准GB13094—199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4.4中规定“在车辆长大于7m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车顶上应装设安全顶窗”,并对客车安全顶窗出口截面面积及在客车上的安装数量、位置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保证客车安全顶窗的性能与质量,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通车辆机械技术开发公司、江苏省丹阳市车船装饰件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长民、王云耀、李明、杨生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888—1997客车安全顶窗Theescapehatchofbus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客车安全顶窗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车长大于7m的客车的安全顶窗。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91—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3306—91标牌GB13094—199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JB2864—81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JB4159—85热带电工产品通用技术要求ZBT35001—87汽车电器设备基本技术条件3产品分类3.1结构类型客车安全顶窗按开启方式分为:翻转式、平推式等,均有通风和安全出口的功能,还可按通风型式分为带风扇和不带风扇的两类。3.2产品型号3.2.1客车安全顶窗的型号组成如下:a)产品代号按产品的结构型式名称适当选择其中2个单字,以该字汉语拼音第一个大写字母组成;“FC”代表翻转式客车安全顶窗,“PC”代表平推式客车安全顶窗;b)分类代号按产品是否带换气扇和带换气扇时使用的直流电压,分别用“0”、“1”、“2”三个阿拉伯数字表示;“0”代表不带换气扇的客车安全顶窗,“1”、“2”分别代表带换气扇的12V和24V直流电压的客车安全顶窗;c)分组代号按通道的出口截面面积用阿拉伯数字表示;“2”代表出口截面面积为3.00×105~3.49×105mm2;“3”代表出口截面面积为3.50×105~3.99×105mm2,“4”代表出口截面面积为4.00×105~4.49×105mm2,……;d)设计序号按产品设计先后顺序,以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e)变型代号按产品的变型(某些参数和结构有改变)顺序以汉字拼音大写字母“A”、“B”、“C”……顺序表示;基本型变型代号省略不标。3.2.2型号举例第一代设计的带换气扇翻转式基本型客车安全顶窗,直流电压等级为24V,出口截面面积为3.O×105mm2,其型号表示为:FC2214技术要求4.1客车安全顶窗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4.2客车安全顶窗应能在下列环境条件下工作:a)周围空气温度为-35℃~55℃;b)最湿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为90%,同时该月最低温度为25℃。4.3客车安全顶窗的电镀层及化学处理层应符合JB2864中的有关规定。4.4零部件的联接应牢固可靠。4.5塑料零件的外观质量不得低于JB4159中2.4.3塑料零件外观分级方法的二级要求。4.6客车安全顶窗开启后,安全出口通道截面面积应符合GB13094—1997中4.4.3.1的有关规定。4.7在安全出口扳手处,应贴有明显的推拉方向标志和开启方法标牌。4.8客车安全顶窗开启应符合GB13094—1997中4.4.8的要求,从通风窗开启至安全出口通道开启时间不得大于20s。4.9客车安全顶窗连续启闭1000次应无卡滞及零件损坏等情况发生。4.10耐震性试验按ZBT35001一87中3.6表2、表3的条件进行试验后应满足如下规定:a)紧固件应无松动,各零部件应无损坏;b)通风窗及安全出口通道应开启灵活;c)对于带换气扇的客车安全顶窗接通额定电压应能正常运转。4.11客车安全顶窗呈关闭状态时,应有良好的密封性。4.12客车安全顶窗在开启通风窗后,应有足够的强度。5试验方法5.1耐震性试验按ZBT35001中3.6的有关规定进行。5.2镀层、化学处理层的检验,按JB2864中的有关规定进行。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6.1.1每台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证明质量合格的文件。6.1.2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3、4.4、4.7~4.11。6.2型式试验6.2.1凡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a)新产品鉴定前;b)结构、工艺及原材料有重大改变时;c)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每二年不少于一次;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要求时。6.2.2型式试验的数量为三台,应从出厂合格的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6.2.3型式试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内容。6.2.4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全部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要求。若有个别试验项目不合格时,应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就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有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7标志、包装、贮存7.1标志每台产品应有明显的标志。7.1.1在产品内壁醒目处应粘贴标识、标牌。7.1、2在产品内部显著部位粘贴合格证,并注明产品型号、额定电压、出厂日期等,要求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7.2包装产品包装箱外部的文字、标记,包括以下内容:a)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重量、到站、发站等;b)收货单位、小心轻放、叠层数规定、防潮等字样标志;c)字样符号应符合GB191的规定。随同产品包装提供的技术文件应有:a)装箱单;b)产品检验出厂合格证;c)产品使用说明书。7.3贮存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场所,按不超过规定6层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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