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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第1部分一般规定、定义、培训和安全-21-第1.1章一般规定前注注1:本规章中的部分规定提到了“关于试验和标准的建议”,该建议以单独的手册出版(《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4和-/Amend.1),其内容为:第一部分:有关第1类爆炸品的分类程序、试验方法和标准第二部分:有关4.1项自反应物质和5.2项有机过氧化物的分类程序、试验方法和标准第三部分:有关第3类、第4类、5.1项和第9类物质和物品的分类程序、试验方法和标准第四部分:运输设备的试验方法附录:若干不同类型的试验通用的材料和提供试验详情的国家联系点注2:《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所载的一些分类程序、试验方法和标准也纳入本规章。1.1.1范围和适用1.1.1.1本规章规定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详细要求。除了本规章另有规定外,危险货物未经适当地分类、包装、作标记、贴标签、挂揭示牌、在运输票记上说明和证明、和在其他方面符合本规章要求的运输条件,任何人不得提交或接受运输这些货物。1.1.1.2本规章不适用于下列危险货物的运输:(a)运输工具推进所需的危险货物或运输过程中其特殊设备(例如制冷装置)运转所需的危险货物或按照业务规则所需的危险货物(例如灭火器);和(b)个人携带供自用的零售包装的危险货物。注1:具体单式运输方式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定以及这些一般要求的部分适用情况可参看单式运输规章。注2:第3.3章3.3.1节的某些特殊规定也列出不受本规章约束的物质和物品。-22-1.1.1.3在本规章的某些条款中,虽然规定了具体行动,但未明确地把采取该行动的责任划归任何特定的人。这项责任可以因不同国家的法律和习惯以及这些国家所参加的国际公约的不同而异。就本规章而言,不必作出这一划定,只需明确该行动本身。划定这项责任是各国政府的特权。1.1.1.4在危险货物运输中,若遵守本规章,则人员的安全以及财产和环境的保护可得到保证。这方面的可信性通过质量保证方案和遵章保证方案实现。1.1.1.5有限数量包装的危险货物例外有限数量包装的某些危险货物可免除本规章的某些要求,但须符合第3.4章规定的条件。1.1.1.6根据《万国邮政联盟公约》,本规章所界定的危险货物不允许邮运,下面所列者除外。国家邮政当局应确保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得到遵守。下列危险货物如符合国家邮政当局的规定可允许邮运:(a)感染性物质和用作感染性物质制冷剂的固态二氧化碳(干冰);和(b)符合2.7.9.1的要求、其放射性活度不超过表2.7.7.1.2.1所列者十分之一的例外包件内的放射性物质。国际邮运应适用《万国邮政联盟法》规定的附加要求。1.1.2放射性物质的运输1.1.2.1概述1.1.2.1.1本规章规定的安全标准把与放射性物质运输有关的人员、财产和环境受到的辐射危害、临界危害和热危害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本规章采用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1996年版(2005年修订)本。关于TS-R-1的说明材料,载于“原子能机构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1996年版)咨询资料”,安全标准丛书No.ST-G-1.1(ST-2),原子能机构,维也纳。1.1.2.1.2本规章的宗旨是保护人员、财产和环境在放射性物质运输期间免受辐射的影响。此防护可以通过下述要求来实现:(a)包容放射性内装物;(b)控制外部辐射水平;(c)防止临界状态;和(d)防止由热引起的损害。-23-为满足上述要求,首先按等级规定包件和运输工具的内装物限值以及根据放射性内装物的危害规定适用于包件设计的性能标准。其次对包件的设计和操作以及容器的维修规定要求,包括考虑放射性内装物的性质。昀后要求实施行政管理,包括必要时由主管当局批准。-24-1.1.2.1.3本规章适用于放射性物质的陆地、水上或空中一切方式的运输,包括伴随使用放射性物质的运输。运输包括与放射性物质搬运有关的和搬运中所涉的所有作业和条件;这些作业包括容器的设计、制造、维修和修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货载和包件的准备、托运、装载、运载(包括中途贮存)、卸载和昀终目的地的接收。本规章对性能标准规定的等级分类采用下述三种严重性等级:(a)例行运输条件(无偶然事件);(b)正常运输条件(小事件);(c)事故运输条件。1.1.2.2辐射防护计划1.1.2.2.1放射性物质的运输须遵守辐射防护计划,该计划必须包括旨在对辐射防护措施给予足够考虑的系统性安排。1.1.2.2.2必须把该计划中拟采取措施的性质和范围与放射性辐照量和可能性关联起来。该计划必须包括1.1.2.2.3至1.1.2.2.5、7.1.8.1.1、7.1.8.1.3中的要求以及适用的应急程序。该计划的文件必须能应要求提供有关主管当局检查。1.1.2.2.3人员所受的剂量,必须低于有关的剂量限值。必须保证昀优化的防护与安全,使个人剂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以及发生照射的可能性,在考虑进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保持在能够作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个人所受的剂量在规定的剂量限值范围内。必须采取有组织的、系统的做法,考虑进运输与其他活动之间的相互协调。1.1.2.2.4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辐射防护方面的适当培训,包括必须遵守的防护措施,以限制他们的职业辐照量,或其他人由于他们的活动所产生的影响而受到辐射。1.1.2.2.5就运输活动所引起的职业辐照而言,当评估的结果是有效剂量:(a)一年中很可能处于1至6mSv之间时,则必须通过工作场所监测或个人监测方式进行剂量评估活动;(b)一年中很可能超过6mSv时,则必须进行个人监测。在进行个人监测或工作场所监测时,必须保存适当的记录。1.1.2.3质量保证1.1.2.3.1必须为各种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低弥散放射性物质和包件的设计、制造、试验、票据、使用、维护和检查以及为运输作业和中途贮存作业,制订和实施以主管当局接受的国际的、国家的或其他标准为基础的质量保证方案,以保证这些活动符合本规章的有关规定。必须向主管当局呈交-25-一份用于证明设计规格已完全得到实施的证书。制造者、发货人或使用者必须准备在制造和使用过程中为主管当局的检查提供方便,并向任何公认的主管当局证明:(a)所用的制造方法和材料符合经批准的设计规格;和(b)所有容器均定期检查,并在必要时加以修理和保持在良好状态,因此它们即使在重复使用之后仍继续符合所有的有关要求和规格。如需要主管当局批准,这种批准必须考虑到质量保证方案并视其适足性而定。1.1.2.4特殊安排1.1.2.4.1特殊安排,系指得到主管当局批准的一些规定,可根据那些规定运输未能满足本规章中各项适用要求的放射性物质。1.1.2.4.2难以符合适用于第7类的任何规定的托运货物不得运输,但按特殊安排运输者除外。只要主管当局确信本规章有关第7类的规定是难以遵守的并且本规章规定的必要安全标准业已通过替代手段得到证明,主管当局可以批准单件托运货物或计划的一系列多件托运货物的特殊安排运输作业。运输中总的安全水平必须至少相当于所有适用的要求均得到满足时所具有的安全水平。对于这类托运货物的运输,必须经多方批准。1.1.2.5具有其他危险性的放射性物质1.1.2.5.1除放射性和易裂变性外,包件内装物的任何次要危险性,例如爆炸性、易燃性、发火性、化学毒性和腐蚀性,也必须在票据、包装、标签、标记、揭示牌、储存、隔离和运输中考虑到,以便遵守本规章的所有有关危险货物规定。1.1.2.6不遵守1.1.2.6.1在不遵守本规章范本对辐射水平或污染规定的任何限制的情况下,(a)应通知发货人未遵守规定(一)如未遵守情况是在运输途中被发现的,由承运人通知;或(二)如未遵守情况是在收货时被发现的,由收货人通知;(b)根据具体情况,承运人、发货人或收货人应:(一)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未遵守造成的后果;(二)调查不遵守的原因、情况和后果;-26-(三)采取适当行动,对引起不遵守情况的原因和细节作出补救,防止引起不遵守问题的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和(四)将造成不遵守情况的原因和已经或准备采取的纠正和预防行动通知有关主管当局;和(c)应根据实际可能的情况,尽快将不遵守问题分别通知发货人和有关主管当局,如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暴露的紧急情况,则应立即通知。1.1.3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1.1.3.1除非本规章另有规定,下列货物禁止运输:任何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可能发生爆炸,起危险反应,产生火焰,危险发热,或危险地放出毒性、腐蚀性或易燃气体或蒸汽的任何交运物质或物品。-27-第1.2章定义和度量单位前注注:定义的范围本章所载的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定义,即本规章从头到尾都使用的定义。特定性高的其他定义(例如,与中型散货集装箱或便携式罐体的结构有关的术语)载于有关章次中。1.2.1定义在本规章中:烟雾剂或喷雾器,为不可再装填的贮器,符合6.2.4中的要求,用金属、玻璃或塑料制成,装有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同时装有或没有液体、糊状物或粉状物,带有释放装置,可使内装物变成悬浮于气体中的固体或液体颗粒而喷射出来,喷出物或呈泡沫状、糊状或粉状、或为液体或气体;飞机货机系指客机以外的任何运载货物或财物的飞机;客机系指运载机组人员、公务身份的航空公司雇员、有关国家当局授权的代表或护运托运货物或其他货物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人的飞机。变通安排,是指主管当局给予按不同于本规章所规定者的技术要求或试验方法设计、制造或试验的便携式罐体或多元气体容器的批准(见例如6.7.5.11.1);ASTM,指美国试验材料学会(ASTMInternational,100BarrHarborDrive,POBoxC700,WestConshohocken,PA,19428-2959,UnitedStatesofAmerica);袋,是由纸张、塑料薄膜、纺织品、编织材料或其他适当材料制作的柔性容器。箱,是由金属、木材、胶合板、再生木、纤维板、塑料或其他适当材料制作的完整矩形或多角形容器;为了诸如便于搬动或开启的目的,或为了满足分类的要求,允许有小的洞口,只要洞口不损害容器在运输时的完整性。散装货箱,是用于运输固体物质的装载系统(包括所有衬里或涂层),其中的固体物质与装载系统直接接触。容器,中型散装货箱(中型散货箱)、大型容器和便携式罐体不包括在内。散装货箱:-28--具有长久性,也足够坚固,适合多次使用;-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手段运输货物而无须中途装卸;-装有便于装卸的装置;-容量不小于1.0立方米。散装货箱包括货运集装箱、近海散装货箱、翻斗车、散料箱、交换车体箱、槽型集装箱、滚筒式集装箱、车辆的载货箱等。气瓶捆包,是捆在一起用一根管道互相连接并作为一个单元运输的一组气瓶。总的水容量不得超过3000升,但拟用于运输2.3项气体的捆包的水容量限值是1000升;承运人,系指使用任何运输手段承运危险货物的任何人、机构或政府部门。此术语既包括领取工钱或报酬的承运人(在某些国家称作公共承运人或合同承运人),也包括自行负责的承运人(在某些国家称作个人承运人)。CGA,指压缩气体协会(CGA,4221WalneyRoad,5thFloor,ChantillyVA20151-2923,UnitedStatesofAmerica);封闭装置,是用于封住贮器开口的装置。组合容器,是为了运输目的而组合在一起的一组容器,由按照4.1.1.5的规定固定在一个外容器中的一个或多个内容器组成。主管当局,系指为主管与本规章有关的任何事宜而指定的或以其他方式认可的一个国家机构或部门。遵章保证,系指主管当局施行的系统性措施方案,其目的是保证本规章的各项规定在实践中得到遵守。复合容器,是由一个外容器和一个内贮器组成的容器,其构造使内贮器和外容器形成一个完整容器。这种容器经装配后,便成为单一的完整装置,整个用于装料、贮存、运输和卸空。收货人,系指有权接收托运货物的任何人、机构或政府部门。托运货物,系指发货人提交运输的任何一个包件或多个包件,或一批危险货物。发货人,系指将托运货物提交运输的任何人、机构或政府部门。运输工具,系指:(a)用于公路或铁路运输的任何车辆;(b
本文标题:一般规定、定义、培训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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