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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政策讲解姜海斌一、出现哪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关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协商是过程,一致是结果。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既可用人单位动议,也可劳动者动议一方当事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对方,则解除无效用人单位依照本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原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任何一方提出都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偿12个月封顶规定2007年12月31日后不再执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关于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的规定对第一种情形应能举证:用人单位招用该劳动者有明确的文字记载录用条件;劳动者各方面表现记录与录用条件不相符。试用期以合同约定为限,如约定期超过法定期,以法定期为限,工作时间超出试用期则失效。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二字很重要,什么情况属于“严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以利于操作。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关于开除和除名条件的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重大损害”应当以书面规章制度量化,如达到10000元则为“重大损害”,按类设定,如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损失,不负责经常出废品损失,损坏设备工具损失,浪费原材料或能源,贪污受污、泄露或出卖商业秘密损失等等多重劳动关系人员处理,用人单位应对“严重影响”作出界定劳动者欺诈主要包括隐瞒身体状况、学历等情况被追究刑事责任包括被检察院免予起诉(不包括不予起诉),被法院判处刑罚(包括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免予刑事处分)、免予刑事处分。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是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合同规定用人单位需充分掌握医疗期的有关规定,否则,少算一天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得支付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是不需劳动者同意的,实践中很多企业往往会提高岗位标准滥用该条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合同,依据的“客观情况”指履行原合同所需必要的客观条件,如自然条件、原材料和能源条件、生产设备条件、产品销售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等;也可以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原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情况。条件是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程序是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程序:1.提前30天;2.以书面形式;3.通知本人。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取代预告期,可立即辞退职工。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合同情形均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这是关于用人单位裁员的规定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下或者裁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下的,按一般单方预告解除进行。裁员法定程序: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2.提出裁减方案;3.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完善方案;4.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5.正式公布方案,按规定向被裁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指用人单位已采取了其他措施,仍无法摆脱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优先留用三类人员无顺序之分。二、辞退员工需要如何补偿?如何规避补偿?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这是关于解除和终止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一)指劳动者单方随时通知和立即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二)指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三)指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四)指用人单位裁员经济补偿。(五)指以下2种情形:1.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固定期限,都应支付2008年1月1日至合同期满的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六)指用人单位主体消亡终止劳动合同的的经济补偿。这里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规定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己作贡献的积累所给予的补偿。补偿以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为标准,与合同期无关。这里均指满1年和6个月,如2007年3月20日签合同,至2008年9月21日解除,2007年3月20日至2008年3月19日满1年,2008年3月20日至9月19日满6个月,即该合同补偿按2年计算。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己作贡献的积累所给予的补偿。职工月平均工资指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指实际收入即工资总额口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指正常工资状态下平均工资。有非正常状态工资(如待岗)应不计入基数,再向前推满12个月。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违法解除或终止指6种情形:1.用人单位在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6种单方随时解除,3种单方预告解除,裁员解除。2.用人单位存在法律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仍然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包括限制解除5情形。3.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违反了法定程序,包括裁员特别程序,单方解除应事先将理由告知工会和对工会意见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4.用人单位裁员时没有遵守裁员留用次序,包括3类人员特别保护。5.用人单位在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终止合同,包括6类法定终止。6.用人单位在存在法律禁止终止合同情形时,仍然与劳动者终止合同,包括5种限制终止情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三、教师违反学校的“规定”,如何“开除处理”?规定何种方式颁布,如何裁定违反。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这是关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劳动定额、重大事项决定程序规定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是义务,目的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以前制定合法的有效,不合法要按民主程序修改。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工会和职代会。与工会协商不一致的,由用人单位决定。法定程序是: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再平等协商—确定—公示或告知。讨论、协商应有记录,协商结果有双方签字,公示形式要能证明职工己知悉。发放手册有签收。劳动定额权属用人单位,但必须经民主程序。定额基准为百分之九十人完成,禁止提高定额强迫加班。规章制度有效实施3要件: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告知劳动者。违法制度处理:1.要件不具备,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民主程序重新制定,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专职教师的试用期多长时间?合同签订的时间多长?试用合同与正式合同同时签署还是分开签?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是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是约定条款,非必备条款,但有限高标准。“以上”包括本数,“不得超过”是封顶线考察劳动者人品和基本技能,试用一次即可了解,劳动合变更、续订、试用期即解除后招用、终止后再次招用均不得再约定试用期见习期指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后为期一年考核制度,期间不能调动工作,期满考核合格转正定级,不合格可延期或低定一级使用。学徒期是建立劳动关系之后的上岗制度。实习期是学校与用人单位签的实习协议。见习期、学徒期两者与试用期可同时并用,各执行自己规定。试用期生效要件是书面合同,规章制度或在招聘广告告知均无效。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先和员工签订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后再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合同,这增加了一次短期的固定期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的就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五、是否可以收取押金、毕业证书?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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