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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在线地址:北京大学871-093信箱电话:010-621231231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一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钱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手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2005年卷四案例分析)问题: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二案情: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三案情:2004年6月山西省某市政府召开的一次协调会议决定,在杏花区投放一批三轮车营运牌照,一是以拍卖的形式投放新车,二是对原来只允许在夜间营运的夜市车改发白天也可以营业的白证,这两种车被车主们称为新车。2004年7月12日,山西省某市公安局和该市杏花区政府依据该市政府有关《协调会议纪要》精神对90辆人力三轮车以拍卖营运牌照的形式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格分别从2万元至3万元不等,拍卖成交确认书注明拍卖的营运牌照有效期限4年。而有100辆夜市车车主在交纳了1万元上牌费、45元牌证费、50元缝布费、10元喷漆打印费、7元工本费、20元每月的管理费后,也终于实现了自己可以在太阳下蹬车赚钱的愿望。2004年11月7日,某市公安局和杏花区政府联合发国家司法考试在线地址:北京大学871-093信箱电话:010-621231232布了《关于收回杏花区辖区的拍卖、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的营运牌照的使用权的通告》,决定收回杏花区的所有新车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及车辆的通告。通告的内容是:收回于2004年7月12日拍卖的为期四年的90辆客运人力三轮车和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的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以及车辆,限车主于2004年12月1日17时之前将上述牌证及车辆送至交警大队非机动车辆管理所三轮车回收办公室。逾期不交的,所有牌证作废,并一律按照无牌人力三轮车取缔。问题:1、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可否对市公安局和区政府收回新车牌证及车辆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2、人力三轮车车主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3、根据市政府的《协调会议纪要》可否设定行政许可?4、市公安局和区政府是否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市政府可否撤销市公安局和杏花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许可?6、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可否请求行政赔偿?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四案情:某市红旗区税务所于某、何某和姜某在对市中低压阀门厂进行税务检查时,认为该厂偷逃税款,遂将其财务资料带回所内查验。经核查认定其偷逃税款26480.76元,该税务征管所即以红旗区税务局的名义责令该厂限期补缴并处罚款3万元。该厂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复议。市税务局为加大打击力度,维持原补缴决定,并改罚款为5万元。在该厂拒不履行期间,市税务局扣押了其生产设备,并由市公安局将其法定代表人赖某行政拘留15日。致使其停产5个月,日常开支4.5万元,损失可得利润7.8万元。后该厂并入华业长城有限公司。该厂对上述行政行为不服。问题:1.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2.本题中,行政相对人可通过哪几种方式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3.本案中行政诉讼的被告为谁?如果原告胜诉,赔偿义务机关为谁?为什么?4.本案中赔偿数额如何确定?5.赖某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五案情:某区工商局干部汪某下班路经集贸市场,从个体摊贩李某处买了1箱苹果,回到家中发现有几个苹果是烂的。则返回市场找到李某要求换,李某以苹果是降价出售为由不给换,两个人吵了起来。这时,汪某向李某表明自己是工商局干部,如果不给换,以后就别想再在此卖东西,李某对汪某的话未加理睬,仍然大吵。汪某恼怒,上前与李某撕打起来。李某用拳猛击汪某的头部、脸部,致使汪某腮颊明显青肿,嘴角流血。此事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制止。事后经医院诊断,汪某属轻微脑震荡。对此事件,区公安局认为,李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李某赔偿汪某的全部医药费1300元。李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李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仍然处以李某10天的拘留,赔偿汪某1300元的医药费。李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对于本案哪个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本案被告是谁?3、本案有无第三人?如果有是谁?国家司法考试在线地址:北京大学871-093信箱电话:010-621231233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六案情:杨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2006年2月27日,杨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杨某无罪。9月13日,西城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200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2006年3月停产。200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杨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问题:1、杨某被羁押长达数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2、杨某就企业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杨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3、杨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杨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5、杨某能否就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为什么?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7、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杨某能够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七案情:1998年6月10日,南海市龙乡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将赵保卫、张延法二人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又决定将其逮捕。后张延法于1998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赵保卫也于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1998年12月30日,龙乡区人民检察院以赵保卫、张延法犯贪污罪向龙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龙乡区人民法院经审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因检察院仍未获取新的证据于1998年12月16日作出(1998)龙刑初第63号刑事判决,宣判赵保卫,张延法无罪。赵保卫、张延法在被逮捕期间,龙乡区检察院以贪污罪让赵、张二人上缴赃款。赵保卫分别于1998年7月2日、同年8月24日、9月10日、9月20日等5次交给龙乡区人民检察院现金61500元。张延法于1998年6月27日交给龙乡区人民检察院现金20000元。提起公诉时,检察院随卷转龙乡区人民法院(1998)龙刑初第63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已分别将检察院转来的钱款退回给赵、张两人。赵收7385元,张收7735元。留在龙乡区检察院的款项,赵为54115元、张为12265元至今未退还。赵保卫、张延法曾于1999年1月10日和同年2月20日向龙乡区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检察院给予刑事赔偿,返还非法扣押的现金66380元,并要求赔偿扣押现金期间的经济损失等。自1999年1月10日赵保卫、张延法申请龙乡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赔偿以来,至1999年8月,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张的申请一没立案,二没予以答复。因而南海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复议机关也未能进入复议程序进行复议。其间,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曾多次与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和南海市人民检察院联系、督促,让其尽快了结此案,但一直没有音信。经研究,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审查。问题: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哪个机关?2、被告称人民法院受理赔偿案件的前提是应经过赔偿复议程序,而本案尚未经过复议程序。因此,请求依法驳回赵、张二人的赔偿请求。对此要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3、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是否应当支持?如何赔偿?4、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取保候审、扣押现金的刑事赔偿,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八国家司法考试在线地址:北京大学871-093信箱电话:010-621231234案情:原告:吕志强,男,38岁,河北省保定市人被告:河北省保定市某区公安局2005年7月13日,原告吕志强因涉嫌嫖娼,被河北省保定市甲区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原告不服甲区公安局作出的该处罚决定,依法向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保定市公安局受理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甲区公安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处罚较轻,于是作出对吕志强行政拘留15天,同时处以吕志强2000元罚款的复议决定。吕志强不服复议机关的决定,于2005年9月2日以甲区公安局和保定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行政机关不合理的处罚决定。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放审理了此案,经审查认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合法,但是欠缺合理性,于是作出了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作出处以吕志强3000元罚款的行政判决。问题:1、对于行政机关的这一决定,原告吕志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说明理由。2、若在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正式开庭审理之前,原告与被告申请人民法院调解此案,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3、原告能否以甲区公安局和保定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假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原告还在拘留所,是否应当暂时停止对原告的行政拘留?理由是什么?5、本案由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是否违反了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若违反了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其正确管辖法院如何确定?6、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对行政机关决定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本案中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对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作出变更?为什么?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九案情:于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药材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于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国税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于某需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本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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