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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人事行政2010、10第一节人事行政管理概述一、人事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人事管理工作由劳资科、人事处、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具体管理。为实现行政目标和社会目标、通过各种人事管理手段对国家行政人员所进行的制度化管理。主要制度:人事(员工录用、晋升、调配、退休等)、薪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劳动(劳动关系、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培训(培训、进修、学历)四个方面。二、从人事管理到人力资源管理(1)关于人性的假定:传统人事行政把人仅看作“成本”;而现代人事行政把人力看成是最重要的资源、“第一资源”。([美]舒尔茨:《人力资本投资》1966)[美]普拉哈拉德:企业“核心竞争力”,载《哈佛商业评论》1990:其他资源的稀缺性,短时间竞争优势;人力资源的难以模仿性:持久的竞争优势。猎头公司。(2)传统人事行政以事为中心:“调出调入天天找,工资考勤登记表,实习培训探亲假,生老病死办劳保”。现代人事行政以人为中心,着重研究开发人力资源的模式。(3)传统的人事管理处于组织的“战术地位”,而现代人事管理处于组织的“战略地位”。(4)传统的人事管理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救火、救急),现代人事管理处于主动地位(人力资源预测规划等)。(5)传统的人事管理研究是封闭型经验型的;现代人事管理研究是开放型的,注意借鉴其他学科(经济学、社保、管理学、心理学)等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成成果。三、公共部门的人事管理或人力资源管理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或者人事行政)与私人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或者人事管理)的区别。其核心是公务员管理制度。具体表现在:招聘、考核评价、薪酬、培训、调配等诸多方面都有很大差别。国家公务员人力资源规划工作分析薪酬管理招聘录用公务员培训绩效考核劳动管理岗位调配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四、国家公务员基本制度(1)国家公务员的分类定位制度。包括:品位分类制度(英法德)(以人为中心);职位分类制度(美、中)(以事为中心)(2)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笔试、面试)、考核、奖惩和任用制度。(3)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交流和回避制度。(4)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5)国家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6)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和监督制度。五、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大致经历三个阶段:(一)统一管理干部体制阶段。指由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干部的体制,人事部门协助组织部门进行管理。(二)分部分级管理干部体制阶段:确定干部一共九类,由中央及各级党委的各部门分别进行管理。“明确政府人事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事部门协助组织部门做好管理工作。对“党管干部的原则”的评价;”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调整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放干部管理权限;调整组织部门与人事部门的管理权限;打破单一委任制模式;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等)(三)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993年至今)。2008年,原国家人事部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合并,成立新的《社会保障与人力资源部》,并且新设“公务员局”(全国公务员800万人)第二节人事行政与国家公务员制度一、人事行政的工作的基本要求(16字)1、事职相符:因事设职,而不是因人设职;三定:定编定岗定员;事职相符的意思:两者在总量上要安排适当,事多职少或职少人多都不符合“事职相符”的原则。2、人适其职:任职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应符合具体的职位要求,这是人与事最佳配合的基本条件。3、人安其位:即让任职人员安心于其工作岗位上。(待遇留人,事业留人,感情留人。)4、人尽其责:在国家行政组织中,更多的是要求人尽其责而不是人尽其才(就像舞台上的特定角色的塑造)。二、公务员的含义和范围(一)各国对公务员的理解与划分:1、英国:常任文官:常任制与考试制。“指所有不与内阁共进退、一般经过公开竞争考试方能录用、无过失可长期任职的文职人员”。政务官。任期制与竞选制。2、美国:职业文官(业务类常任文官),包括职类人员和非职类人员;政治任命官员(政务官),“民选”、“任命”,通常与总统共进退。3、法国:一类是不适于公务员法的公务员(如议会工作人员、法院的法官等);二类是适用于公务员法的公务员“常任工作人员”,与英国的常任文官、美国的职业文官类似。三类是一些非在编的公务员。4、日本:特殊职(指通过选举或政治任命的官员)与一般职(通过考试录用)(二)综合:政务官(政务类公务员)、事务官(文职人员、职业文官、常任官员),两者的区别:任期制与常任制;选任制与考任制。“两类八种”:各级行政机关范围内的人员(事务官;政务官;工勤人员;政府雇员);各级行政机关范围外的人员(国会人员;法官检察官;军事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其中,事务官是各国公务员普遍包括的)我国:政务类公务员(通过选举或决定产生)业务类公务员(通过考试录用);政府雇员(谈判协商产生,签订聘任合同);工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不列入公务员范围);村官、三支一扶、选调生等准公务员新形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个定义,包含着公务员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按照这三个条件,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下列七类人员:行政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国共产党机关、政协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中除工勤以外的工作人员。(事实上,目前像贸促会、宋庆龄基金会等部分职位也列入国家公务员)三、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基本环节(1)——人力资源规划重要性分析。人力资源外部环境人力资源内部环境人力资源战略规划组织总体战略人力资源存量分析人力资源需求预测人力资源供给预测制定人力资源规划方案人力资源战略规划评价与控制四、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基本环节(2)——工作分析: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业务类公务员的分类管理一般有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我国实行职位分类。1、职位分类基本概念:工作要素、任务或职责、职位(岗位)[职位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设置的、具有一定任务、责任和相应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职务(与职位有区别)、职系(职种)、职级(纵向排列)与职等(横向归级)。职位归类(划分职系):将业务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的职位归为统一职类。职门(大类):职组(中类);职系(小类)(以教师职业为例。)职位归级(划分职级与职等):职级、职等;职级与职等的区别。(如: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属于不同职级;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有属于同一职等。)2、职位的特点:(1)职位是以事或工作为中心的确定的;(2)职位与事务或工作相联系而与任职者相分离,其存在不决定于任职者的去留;(3)职位受事或工作制约。(4)由于事或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职位可按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一套完整的体系。(5)职位是人与事结合的中介,有多少职位就应有多少工作人员,二者数量相等。职位分类步骤。3、工作分析与工作说明书:工作说明书(具体描述工作任务等情况)与工作规范(任职资格)。附: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附:我国公务员的三大系列:(一)行政执法类职位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这是行政执法类职位的本质特征。与政府机关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职位相比,行政执法类职位具有下列特点:一是纯粹的执行性。二是现场强制性。依照法律、法规现场直接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处罚、强制和稽查。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目前,基层一线行政执法队伍将近200万,是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直接履行者,是政府形象的窗口,是老百姓接触最多的特定公务员群体。基层执法部门的机构规格低,绝大多数处于科级以下,根据统计,70%左右的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只有办事员和科员两个职业发展台阶,但公务员队伍的基数较其他部门要大得多,这就导致了一线执法公务员队伍的职业发展空间狭小,影响他们的积极性。(二)专业技术类职位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与其他类别职位相比,专业技术类职位具有下列三个特征:一是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二是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三是技术权威性。这种权威性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为行政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最终的行政决策权仍属于行政领导。如公安部门的法医鉴定、痕迹检验、理化检验、影像技术、声纹检验,国家安全部门的特种技术、特种翻译,外交部门的高级翻译等职位。需要指出的是,机关工作大多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许多职位还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但并不是需要专业技术知识的职位都是专业技术职位,专业技术职位与需要专业技术知识的职位,不是一个概念。(三)综合管理类职位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这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综合管理类职位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十个层次)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八个层次)级别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一级国务院总理二级至三级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至四级部级(省级)正职四级至五级部级(省级)副职五级至七级司级(厅级)正职巡视员六级至八级司级(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七级至十级处级(县级)正职调研员八级至十一级处级(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九级至十二级科级(乡级)正职主任科员(考试录用)九级至十三级科级(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考试录用)九级至十四级(以上职务通过决定、委任、公开招聘等途径产生)科员(考试录用)十级至十五级办事员(考试录用)我国公务员综合管理类职位分类表(四)其他类职位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公务员队伍中除上述三类职位外,还有法官、检察官职位。该类职位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与检察权,与其他类别职位的性质、特点存在明显区别。法官、检察官在等级、义务、权利、资格条件、任免程序、回避等方面的管理也是与其他类别公务员有所区别。本法第三条规定,法律对“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考虑到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职务设置已有原则规定,故这里没有单独将其列出来。目前,法官、检察官需要通过国家法律资格考试进入,门槛较高。五、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基本环节(3)——非领导职务类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
本文标题:新7第7讲人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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