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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公示1.行政执法主体2个2.行政执法依据14件3.行政许可(3项)4.行政处罚(11项)5.行政确认(1项)6、行政裁决(2项)7.其他具体行政行为(12项)法定行政机关2个一、烟台市人事局(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八、九、十七、二十三、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2.《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九、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3.《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九、十六、十七条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二十五条5.《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条6.《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十三、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7.《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第六、九、十、十一、二十九条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第二、三、四条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63项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一百条1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12.《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七条13.《山东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六、八、十二条二、烟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九、十、十三、十四、十八、十九条行政执法依据(共14件)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机关实施日期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4号)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10月1日2《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11月25日3《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1998年9月1日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国家人事部2005年1月1日5《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10月1日6《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国家人事部2006年1月1日7《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鲁政发[1998]6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1998年9月15日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1月3日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8月2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1月1日1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鲁厅字[2005]42号)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12月27日12《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国家人事部1997年8月8日13《山东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2]13)山东省人事厅2002年4月15日1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国务院2004年6月27日行政许可(共3项)烟台市人事局(2项)一、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法律依据: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中举办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须经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名称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省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2.《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举办人才交流会,须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省性的人才交流会,须经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单位,须提前十五日向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七日内不作答复视为同意。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才交流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二、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法律依据: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七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2.《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经批准设立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烟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项)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变更、注销、公告法律依据: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行政处罚(共11项)烟台市人事局(10)一、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其他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2.《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或者从事其他人才中介活动的,由人事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吊销《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法律依据: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五、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六、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或者从事其他人才中介活动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或者从事其他人才中介活动的,由人事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七、扩大人才中介业务范围或者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扩大人才中介业务范围或者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的,由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八、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在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中,因管理不当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法律依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在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中,因管理不当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九、应试人员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六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十、违反《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时收缴《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情节严重的,由财政等部门暂停拨付工资及有关款项:(一)未办理《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擅自发放工资的;(二)未经审核《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或者超出《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核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发放工资的;(三)未按规定从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发放工资的;(四)匿报、瞒报工资总额的。对违反本办法、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烟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项)十一、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确认(共1项)烟台市人事局(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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