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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法律:《宪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护法》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标准: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20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开展“职业健康关爱行动”的工作意见(苏工办〔2015〕88号)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什么是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简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5月1日颁布实施)标准: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20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江苏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程序》、《江苏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了:监管机构、质量管理机构以及在线监管的要求,对人员能力和机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机构资质审批和监管监管具体要求:各级卫生监督所要求对辖区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每个月、每季度、每半年开展监督检查,着重检查机构依法执业的情况,存在问题的机构依法查处;质量管理要求:每年抽查30%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每两年对全省的所有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质量考核,结果全省通报。不排除一些机构存在不规范开展工作的情形,一些机构的服务质量不高,职业健康损害的识别能力不足。职业病防治法涉及的法律关系政府监管部门履行保护健康的义务主张健康权利劳动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目前为止,对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一整套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全面、系统的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确保用人单位的职责得到规范、科学的落实,从而使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主张。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的职责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一)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第十五条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第十八条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共15条职责要求,全面的、系统的从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工作实施、后期结果告知、医学随访观察、诊断、档案管理、经费保障和待遇落实等做了作出了要求;这也是监管工作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特别强调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时用人单位的权利有权查阅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资质和资质项目有权知晓直接参与职业健康体检的人员资质,如:主检医师资质。有权要求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设置体检项目。有权要求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出具个人体检报告和总结报告。劳动者的权利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对本人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并书面告知体检结果;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和体检机构保护劳动者个人隐私;对体检查出的与职业接触有关的异常项目、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等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复查、医学观察和诊断;对于明确诊断为职业病患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妥善安置:伤残鉴定、工伤赔偿、调离原有毒有害岗位、享受职业病治疗、康复等权利。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要求无偿提供劳动者职业卫生档案复印件。目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现状2014年:全国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状况:全国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3899家,1399(30%)家机构开展了网络报告,43441家用人单位开展了职业健康体检,600万余人次开展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疑似职业病人数19095人,新发职业病人数是29000人。疑似职业病人数与职业病人数明显不等称。江苏省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状况:全省2014年底156家职业健康体检机构,134(86%)家机构开展了网络报告,7768家用人单位,体检1083562人次,实检率96.78%。全省职业健康检查直报检出疑似职业病1663例,检出率0.15%。2015年:全国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状况:全国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3493家,2062(59%)家机构开展了网络报告,67704家用人单位开展了职业健康体检,9724625万余人次开展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疑似职业病人数约22万人(平均检出率7%),新发职业病人数是30000人。疑似职业病人数与职业病人数明显不等称。江苏省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状况:全省2015年底189家职业健康体检机构,170(90%)家机构开展了网络报告,11128家用人单位,体检2123513人次,实检率99.5%。全省职业健康检查直报检出疑似职业病3317例,检出率1.22%。数据显示:江苏的职业健康监护开展的覆盖率明显高于全国:一方面监管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在提高,履行职责的力度在加大;另一方面服务能力的保障对监管工作是一种有力的技术支撑,进一步提高了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的覆盖率;在江苏不少地区职业健康监护监管和服务工作形成了一种合力,来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职业病诊断、信息报告资料中反映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存在的问题还有为数不少的用人单位未开展或未系统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工作的单位,开展岗位、人数数量不够,质量不高;有些用人单位仍然选择无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单位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工作;或未按标准要求开展工作;资料统计发现,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97%未得到妥善处置;职业健康体检发现的健康损害未安排或未及时安排医学随访观察或复查;有不少用人单位体检发现职业健康损害与职业禁忌证混为一谈,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部分用人单位隐瞒体检结果;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不全面,管理不规范。前期准备工作问题签订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协议明确要求就双方体检的职责和责任明确,告知内容,体检项目的设置、提交有关资料如:(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等资料,这些均要求在协议中有所体现,当前检查结果大部分就是一个收费协议,显然不符合要求。用人单位拒绝提供企业所有接触人员的名单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拒绝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同时违反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三)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情况;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是否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谁来界定?检测机构评价机构不是体检机构职业健康体检问题还有为数不少的用人单位未开展或未系统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工作的单位,开展岗位、人数数量不够,质量不高;有些用人单位仍然选择无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单位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特别是上岗前的体检;或未按标准要求开展工作;部分用人单位隐瞒体检结果。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四)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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