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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实务王致一、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五、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六、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主要内容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八、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九、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十、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与应急救援十一、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十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管理主要内容一、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1.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2.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3.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4.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5.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6.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7.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8.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47号令第十一条)(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卫生“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详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建设项目预评价Textinhere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单位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修改,并出具评审意见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建设单位预评价的内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4)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6)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预评价许可Textinhere安全监管部门核对,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且符合要求的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书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和专家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设计的依据;(2)建设项目概述;(3)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4)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5)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6)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7)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8)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9)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10)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123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4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或者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678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1-申报范围空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象范围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煤矿企业除外)要求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2-申报内容(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2)申报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3-申报方式电子数据+纸质文本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先电子数据,再纸质文本4-申报流程↓1.申报单位登陆申报系统注册;↓2.申报单位在线填写《申报表》并点击上报信息;↓3.安全监管部门网上审查;↓4.通过安全监管部门网上审查后,申报单位打印纸质《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报单位上报的纸质《申报表》后,当场开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并将《申报表》归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五、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一)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制定本规范。(二)适用范围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及其管理,适用本规范。(三)概念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本规范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有职业接触限值及检测方法的危害因素。(四)用人单位职责4、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5、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6、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其职业卫生档案体系。7、用人单位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定期检测合同前,应当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计量认证范围等事项进行核对,并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8、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将以下资料告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生产工艺流程;(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3)职业病防护设施;(4)劳动工作制度;(5)其它与检测有关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在确保正常生产的状况下,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工作,并由陪同人员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后,结合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制定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采样规范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上签字。1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用人单位因故需要停产、停机或减负运行的,应当及时通知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用人单位应当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留证。11、采样检测结束时,用人单位陪同人员应当对现场采样检测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12、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互相监督,保证采样检测符合以下要求:(1)采用定点采样时,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采样;采用个体采样时,选择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采样;(2)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随季节发生变化的工作场所,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节为重点采样时段;同时风速、风向、温度、湿度等气象条件应满足采样要求;(3)在工作周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选择为重点采样日;在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选择为重点采样时段;(4)高温测量时,对于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工期内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从事室外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湿球黑球温度。13、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2)隐瞒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分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等有关情况;3)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异常气象条件、减少生产负荷、开工时间不足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行采样检测;4)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更改采样检测数据;5)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采样检测6)以拒付少付检测费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正常采样检测工作;7)妨碍正常采样检测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他行为。14、用人单位应当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时提供定期检测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档。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5、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出相应整改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16、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17、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范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六、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一)基本概念(二)需要职业健康监护的因素界定(三)需要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四)健康监护的种类(五)健康监护的周期(六)健康监护的检查项目(七)健康监护程序(八)健康监护结论(九)健康监护档案(十)问题的处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49号令)•••手段(医学健康检查)----健康状况---危害程度、防治措施效果----实现预防目的•特点:健康损害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因果关系,目标疾病定期或不定期,连续性地监测(一)职业性健康监护定义强制性:(1)该因素有确定的慢性毒
本文标题: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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