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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的用人之道一、取人之长,最求完美二、诚字为先,疑人用人三、以话激人,重赏勇夫四、以爱待人,小错饶过创业者必备的素质1、欲望创业者的欲望往往超出他们的现实,往往需要打破他们现在的立足点,打破眼前的樊笼,才能够实现。一个真正的创业者一定是强烈的欲望者。他们想拥有财富,想出人头地,想获得社会地位,想得到别人的尊重。2、眼界人们都喜欢夸耀自己见多识广,对于创业者来说,就不是夸耀,是要真正见多识广。广博的见识,开阔的眼界,可以很有效地拉近自己与成功的距离,使创业活动少走弯路。3、敏感敏感不是神经过敏。神经过敏的人,像琼瑶小说里的那些角色,可以当花瓶,可以做茶余饭后的消遣,惟独不适合创业。创业者的敏感,是对外界变化的敏感,尤其是对商业机会的快速反应。创业者三大心态:A\付出的心态舍就是付出,付出的心态是老板心态。为自己做事业的心态,必须懂得舍得的关系。打工的心态是应付的心态。B\坚持的心态人不能成功,为什么?不能坚持。坚持的心态是在遇到坎坷的时候反映出来的,而不是顺利的时候。遇到瓶颈的时候还要坚持,直到突破瓶颈达到新的高峰。C\合作的心态合作是一种境界,合作打天下,强强联合。1+1=11再加1是111,这就是合力。(创业者的共同点是因为他们都有激情。)企业发展之道企业生存取决于销售,企业销售取决于团队;企业利润取决于管理,企业管理取决于领导;企业发展取决于质量,企业质量取决于意识;企业寿命取决于文化,企业文化取决于目标。与老板快乐工作ABCA.提示老板排定优先级,减轻工作负担;每个企业的老板的工作都非常忙,要处理的事物非常多,作为老板的助手你要根据不同情况,及时提示老板将处理的问题排定优先级,减轻减轻工作负担。B.汇报工作时观点明确,让老板感满意;向老板汇报工作时你要讲清楚自己的观点,问题的处理结果,需要老板决策的事情,让老板满意你的工作。C.紧跟老板的思维方向,与企业共发展;企业的老板的思维先进科学,有时很超前,一般人很难理解,你要紧跟老板的思维方向,不能掉队,与企业共发展。老板不喜欢什么样的员工?一、夸夸其谈的员工员工凭着自己的优势,目中无人,喜欢对任何事情高谈阔论以表示自己无所不能。在他的眼里,公司的其他员工都是无能之辈,毫无用处。二、找借口的员工工作中出现问题从不在自己身上找原因,一味寻找借口,任何失误的出现都有着他自认为非常合理的理由。三、不懂感恩的员工企业时走入低谷便暴露出其本相,处处与老板计较、时时与老板讨价,不懂感恩,小人之相毕现。向老板提意见的思考一、你的意见意见有理有据,还有具体的建议在后面补充,那不妨你勇敢一点,向老板书面提出。二、提了你的意见,如果老板不接受,你有什么后果?其实只要你的意见符合第一条的要求,我相信在大部分的时间下尽管公司到最后不接受你的意见,也不会对你特别责难的,好的老板,可能还会告诉你他的想法和理由,让你明白他的心路。三、接受了你的意见,你有什么好处?一是证明了你有独立的判断能力,二是帮公司做了一个更好的决定,三是你自己不用去做一些你不认同的事情,那进行的时候自然更得心应手。经营管理者必读--------《劳动合同法》解读一、立法背景、目的、体系(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沿革;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试点工作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n在中外合资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980年)n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86年)n扩大劳动合同制实施范围为的通知(1992年)n《劳动法》第三章(1995年实施)n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n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n《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n2005年1月报国务院、2006年3月21日公开、191849意见、四审通过。(二)为什么制定劳动合同法?n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n2、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一年一签普遍、形成不好管理模式);n3、劳动关系多样化、新就业形式不断增加、灵活就业人员增多、劳动关系模糊化(劳务派遣等);n4、有的用人单位随意设立违约金,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没有做出具体规定;n5、有的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滥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存在同工不同酬、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没有保障等问题;如何应对上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选择只有两个:n1、修改现行法律;n2、重新立法。选择了后者。以上也是劳动合同法要解决的问题,立新法的依据。(三)《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合同法》的关系(一审、二审稿都是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1、关于《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关系的两种观点(1)主张依据《劳动法》原因:《劳动法》为基本法,位阶高于单项法,只可细化和补充,不可突破。(2)平行:处于同一位阶,新法优于旧法原理,予以突破2、关于与《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是《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无须以《合同法》为依据,基于一般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补充特别法的原理,对于《劳动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在不违反《劳动法》的条件下,可适用《合同法》(四)立法目的;单、双保护之争1、双保护主张:n地位平等是合同一般属性;n有将劳动合同纳入民法的国家n单个劳动法弱于劳动基准法等;n高素质劳动者并非弱者等2、单保护主张:n不平等性;n尽管纳入民法,民事的特别法;n尽管弱于基准法,还是偏保护;n双保护容易诱导按民法思路理解;n强资本、弱劳动及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总则第一条的立法目的: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n一审、二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五)立法体系。(八章九十八条)n第一章总则1-6(共6条):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工会等,对整个劳动合同法起统帅作用n第二章订立7-28(共22条):形式、期限、必备条款、使用期、保密条款、竟业限制。将实事劳动关系纳入n第三章履行和变更29-35(共7条)加班费、拖欠劳动报酬,及劳动合同变更作了规定,支付令,降低了劳动者的诉讼成本n第四章解除和终止36-50(共15条):单方面解除、裁员、不得解除、终止等,后合同义务,终止合同补偿金等新规定n第五章特别规定51-72(33条):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特殊劳动关系(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n第六章监督检查73-79(共7条):政府、工会监督检查检查以及任何组织、个人的检举控告制度n第七章:法律责任80-95(16条):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法律责任n第八章附则96-98(3):聘用制事业单位、过渡期、适时开始时间二、《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一)适用范围的扩大。n《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要求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不利于维护这类单位的劳动者权益。二是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并且没有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只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才依照《劳动法》执行。因此,这些劳动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或者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的权利,也不能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鉴于以上新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2条)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96条)。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2条)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四是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58条)n有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律、法规1、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办法函[1995]8号)n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工资、福利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规定执行。n第五条、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单位的工勤人员,其管理和依法监督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3、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7]71号)n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3号)n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n帮工、学徒劳动关系建立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第4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第21条: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请帮手、带学徒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合同期限等事项。2、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162号)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私营企业和请帮手带学徒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均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二)劳动合同内容的变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比,有较大变化:一是增加了部分必备条款:(1)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原因是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原因是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3)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原因是为了在法定
本文标题:老板的用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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