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 塔里木油田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塔里木油田车辆、道路、驾驶员和员工的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油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油田公司所管辖的公路、厂区交通道路、公共停车场以及居民住宅区等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各单位。第二章职责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地方以及集团公司有关交通安全的政策、法规和文件;(二)建立、完善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监督油田公司所管辖的道路、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及驾驶员、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四)组织开展油田公司交通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和交通违章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交通事故,并归口统计上报;(六)负责油田内部准驾证的管理;(七)负责与政府交通管理部门相关业务的协调处理。第六条运输事务部职责:(一)负责组织开展油田防御性安全驾驶培训师的培训;(二)负责组织开展油田公司内部准驾证的培训与考核。第七条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一节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技能。第九条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一)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交通安全常识,交通事故案例等;(二)防御性驾驶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二节行车安全第十条油田公司将驾乘车系安全带、禁止酒后驾驶和禁止驾驶车辆时使用通讯工具(含蓝牙手机、车载电话等)作为交通安全管理三条准则,油田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第十一条油田公司执行自驾车行驶区域、路线和时间“三限定”管理,超出规定的行驶区域、路线、时间驾驶自驾车,必须经本单位领导签字批准。第十二条单位集体带车外出旅游、参观等,必须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第十三条驶出库尔勒市区的公务用车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第十四条驾驶员是所驾驶车辆的属地主管,负责安全行车,并对乘车人员的安全负责。驾驶员有责任和权力就乘车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对乘车人提出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一)乘车人强令驾驶员违法、违章行车;(二)乘车人有干扰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行为;(三)乘车人有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四)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影响安全行车;(五)装载危险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齐,没有专人押运;(六)车辆存在影响安全行车的故障。第十五条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并有权拒绝乘车人员提出的驾驶要求。第十六条驾驶人员在执行长途运输的前夜至少应保证8小时睡眠,连续驾车4小时应停车休息至少15分钟。第十七条行车时驾驶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有责任和权力全程监督乘车人使用安全带,凡有不系安全带的,应立即停车,待系好安全带后方可行驶。第十八条接待工作中,驾驶员应向外来人员解释油田公司安全带使用规定,并监督使用。第十九条组团出差或旅行时,由带队负责人检查车辆安全带配备和使用情况,凡因成员不系安全带导致的事故将追究带队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条乘车人员必须遵守驾驶员的乘车安全要求,严禁强令违法行车,并有义务监督驾驶员安全行车。第二十一条油田公司员工应根据工作需要乘坐油田公司提供的交通车辆往返。第二十二条前线(含大二线)员工严禁驾、乘私家车或搭乘非营运车辆倒换班、上下班。第二十三条正常情况下不允许夜间行车,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车辆使用单位及所属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出车,需要日夜兼程的,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第二十四条在特殊天气(冰雪天、沙尘暴、大雾等影响安全行车的恶劣天气)期间,油田车辆原则停用,确需运行必须经单位安全总监或主要领导批准,并指定安全负责人;前线生产用车要经单位安全监督或第一负责人审批,并要安排驾驶经验丰富的人员驾驶;驶出油田的长途车必须经油田主管领导批准。第二十五条节假日期间,各单位要对非生产性车辆实行封存,按“两交一封”(交车钥匙、交行驶证、封存车辆)规定严格管理。第二十六条车辆应按要求停放在固定停放地点,严禁乱停乱放。第二十七条液化气槽车、液氨槽车、轻质油槽车等装载危化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严禁在居民区或其他人员密集地点及重要公共建筑物等处停放。第二十八条车辆在道路上因故障停车时,严格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第三节道路管理第二十九条油田公司各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在厂区道路、厂门、弯道、单行道、交叉路、厂区限制道路、管制道路等处设置交通安全标志。第三十条任何单位不得在油田道路、厂区道路上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的作业。需要临时占道、破土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等施工时,必须经油田道路管理部门批准,并设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设置警示灯。第三十一条严禁在油田道路、厂区道路上堆放杂物。道路两侧堆放的杂物,要离道边一米以远,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高度不得低于五米。第三十二条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油田道路、厂区道路上行驶。第四章车辆管理第三十三条机动车辆证照必须齐全,技术性能完好。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记录车辆的履历、维修保养等情况。第三十五条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本单位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第三十六条机动车辆的驾、乘座位必须配备安全带,并确保完好和使用方便。第三十七条承担长途运输服务的大中型客车必须按标准配备急救包、全套应急工具和必要的备件。第三十八条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承运车辆及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辆必须安装GPS系统。第三十九条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第五章准驾证管理第四十条凡需驾驶油田公司车辆(含准入的承包商车辆)的员工必须取得《塔里木油田机动车内部准驾证》(简称准驾证)后,方准驾驶。第四十一条准驾证分为职业驾驶员准驾证和非职业驾驶员准驾证。职业驾驶员是指以驾驶机动车辆为职业的人员,其他驾驶员为非职业驾驶员。第四十二条需办理准驾证的人员,经单位审查合格,事业部级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运输事务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报质量安全环保处核发准驾证。第四十三条申请领取准驾证的人员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执照,特种车辆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军用机动车驾驶证须换取地方驾驶证。第四十四条申请领取职业驾驶员准驾证的人员,要有三年以上实际驾驶经验。第四十五条准驾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未复审,视为作废。第四十六条驾驶单位车辆造成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交通事故(对等以上责任),立即吊销准驾证,两年内不得申请。第四十七条无论何种原因,一旦机动车驾驶执照被吊销或作废,准驾证随之失效。驾驶执照被扣押期间,驾车人不得凭准驾证驾驶单位车辆。第四十八条驾驶单位车辆应随车携带准驾证。第六章运输承包商管理第四十九条运输承包商必须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油田公司的监督审核。第五十条运输承包商在油田公司服务的车辆应参加必要的商业保险,必须按座位购买司乘险,且每份保险额不得低于5万元。第五十一条运输承包商在油田公司承担运输任务的驾驶员必须具有3年以上的职业驾龄。第七章事故管理第五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油田公司相关制度处理。第五十三条运输承包商发生交通事故,由运输承包商承担事故责任和损失。第五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要求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均属个人行为,责任自负。第八章考核管理第五十五条油田公司员工凡有违反交通安全管理“三准则”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个人当年全年奖金,扣单位HSE考核分5分。油田公司员工有第二次违反交通安全管理三条准则行为的,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承包商员工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辞退,3年内不得在油田公司进行服务,并对车辆使用单位扣HSE考核分5分,车辆所属单位罚款10万元。第五十六条凡未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扣HSE业绩考核分1-5分,对承包商给予5-10万元的罚款。油田公司有其他规定的,同时执行其他规定。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租用外部车辆,要参照本办法签定安全合同,相关交通安全条款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第五十八条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塔里木石化分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油田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发布)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塔里木油田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0616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