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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船舶消防安全系统集中检查活动导则一、介绍在巴黎备忘录和东京备忘录近8年来检查缺陷数的统计中,消防安全类缺陷占总缺陷数的14%。过去,没有针对任何船型开展过以消防安全系统为主题的集中检查活动。船舶是否符合SOLAS公约第II-2章的规定从未以集中检查活动的形式被评估过。考虑到上述情况,东京备忘录第二十次委员会会议通过了巴黎备忘录与东京备忘录共同组织开展2012年CIC的决定,以检查船舶是否符合船舶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要求和SOLAS公约第II-2章的规定。本导则(包含各检查项目)是为了让PSCO熟悉公约要求,并不是为PSCO提供直接参考的检查清单。PSCO应运用他们的专业判断去确定如何参考导则和在每个问题上应检查的具体项目。二、通则本次活动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船舶,用于检查船舶是否符合SOLAS第II-2章的规定。活动中将检查一个具体领域,并没有缩减正常PSC检查的覆盖范围。集中检查活动应结合日常PSC检查工作开展。原则上,活动期间开展PSC检查时,(每艘船舶)只进行一次CIC检查。三、目的本次活动的目的是全面掌握船舶满足相关公约规定的情况。SOLAS公约第II-2章:结构-防火、探火和灭火的修正案于2002年7月1日生效。本章适用于所有船型的所有船舶,不论是建造日期在生效日期及以后的新船还是在生效日期之前建造的现有船舶。现有船舶须满足公约和规则规定的适用的要求。船旗国主管机关应当确保悬挂其旗帜的现有船舶满足公约第II-2章及其修正案的要求。四、目标本次CIC的目标是确保:符合SOLAS公约适用条款的要求;消防设备得到有效维护保养并随时可用;船长、高级船员以及普通船员均熟悉设备并接受过相关培训;提高船员消防安全意识。CIC期间,本导则用于辅助检查是否满足SOLAS第II-2章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要求。另外,PSCO还应参考下述文件:SOLAS74第II-2章STCW1/4条和1/14条PSCC43/2010/24PSC检查中开展消防、弃船和破损控制的操作性演习(巴黎备忘录的一项指南)五、参考资料下列决议和通函仅作为参考,由于其通常作为船旗国的指导性文件,不应被PSCO作为规定使用。ResolutionA.951(23):经修订的航海用便携灭火器指南ResolutionA.752(18):客船低位照明系统的评估、测试和应用指南ResolutionMSC.265(84),经修订的A.800(19)决议:SOLAS公约II-2/12条要求的水喷淋系统的等效设施的认可指南修正案MSC/Circ.849:应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的性能、位置、使用和维护指南MSC/Circ.850:防火系统和装置的保养和检查指南ResolutionA.1021(26):2009警报与指示器规则MSC.1/Circ.1275:SOLASII-2章关于便携式灭火器在船数量和布置的统一解释MSC.1/Circ.1318: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保养、检查指南对每个检查问题作出是或不是的判断时,还应考虑下列要求:如果回答“NO”,那么该缺陷应该在检查报告的B表中记录,并使用合适的缺陷代码。如果标星号的问题回答为“NO”,可考虑滞留船舶。六、证书和文书的检查开展CIC时,PSCO在初始检查阶段应至少检查下述内容(如适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客船安全证书货船安全证书防火控制图消防安全操作手册航行日志中有关演习的记录和消防设备检查和保养的记录消防器材的检修或维护证书,及其他相关的证书但是,如果灭火器和二氧化碳气瓶的液压测试证书不在船,不应作为缺陷。由于SOLAS公约中条款内容的重新编排(2009综合文本),公约依据和缺陷代码可能会因船舶安放龙骨时间的不同而不同。PSCO可使用有效的工具获得准确的公约依据和缺陷代码。对2002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开缺陷时,PSCO应使用正确的依据。应尽可能使用问卷中给出的缺陷代码。七、CIC问题的解释问题1、防火控制图是否符合要求?SOLAS公约第II-2章第15.2.4条和15.3.2条(缺陷代码01309)检查项目:该图是否在显著位置永久张贴?该图是否显示为不断更新并有改动记录?生活区外是否有同样的防火控制图,以供岸基灭火人员使用?船上相关人员是否熟悉防火控制图及其内容?如果用消防安全操作手册代替防火控制图,是否每名高级船员均有一本手册并熟悉其内容?如果有一本单独的消防安全操作手册,其是否在易于到达的位置并且易于得到?要求:消防控制图应永久张贴并提供船上消防设备更新信息。任何改动应该被记录。或者经主管机关同意,上述细节可列入1个小册子,每个高级船员人手1本另有1本应放于船上易于到达的地方,以便随时取用。控制图和小册子应不断更新,任何改动应尽快记录。该图和手册应至少有英文或法文的译文。另外对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应记录安放龙骨时间和适当的SOLAS公约及修正案。防火控制图应显示船舶有关消防安全的任何改动的日期和细节。(第II-2章/15.3.2条)防火控制图或含有该图的小册子的1套复制品应永久性地置于甲板室外面有明显标志的风雨密的容器中,通常置于梯口附近,用以帮助岸上的消防人员。(第ChII-2/R15.2.4条)防火控制图不要求盖认可章。防火控制图作为船员的指南,应永久展示,并清晰显示每层甲板:控制站“A”级分隔围闭的各防火区域“B”级分隔围闭的各防火区域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喷水器装置灭火设备各舱室、甲板等的出入通道通风系统,包括风机控制位置、挡火闸位置和服务于每一分区的通风机识别号码的细节。或者经主管机关同意,上述细节可列入1个小册子,每个高级船员人手1本另有1本应放于船上易于到达的地方,以便随时取用。控制图和小册子应不断更新,任何改动应尽可随时记录。问题2a、消防员装备包括个人配备是否符合要求?SOLAS公约第II-2章第10.10条和14.2.2条(缺陷代码07111)检查项目:消防员装备是否正确储存备用?检查个人配备的状况并检查呼吸器的正确操作?压力表能否正确显示压力?低压报警能否工作?让船员演示,哨音应响起。检查气瓶上压力表,看压力(正常压力通常印在气瓶上)是否正常要去检查保养计划如果船上配有为气瓶再充装的空压机,那么每年应测试检查,并有空压机的保养计划。要求:消防员装备应包括:i)个人配备ii)一套呼吸器iii)一条救生绳个人配备应包括:1.防护服,其材料应能保护皮肤不受火焰的热辐射,并不受蒸汽的灼伤和烫伤,衣服的外表应是防水的;2.由橡胶或其他不导电材料制成的消防靴;3.1顶能对撞击提供有效防护的消防头盔;4.1盏认可型的电安全灯(手提灯),其照明时间至少为3h。油船配置的电安全灯及拟用于危险区域的电安全灯应为防爆型;和5.太平斧的手柄应具有高电压绝缘。呼吸器包括:呼吸器应为1具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其筒内储气量应至少为1200L,或1具其他型式的自给式呼吸器,其可供使用的时间至少为30min。呼吸器所用的空气瓶应能互换。1.每副所要求的呼吸器应配备两个备用充气瓶。然而,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以及货船(S74ChII-2/R10.10.2.5),如果船上有合适的空压机用于再充装气瓶,每副所要求的呼吸器只需配备1个备用充气瓶。救生绳说明:1980年5月25日至2002年7月1日之间建造的船舶,每一呼吸器应有足够长度与强度的耐火救生绳1根,此绳应能用弹条卡钩系在呼吸器的背带上,或系在一条独立的腰带上,使在拉拽救生绳时防止呼吸器脱开2002年7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船舶,每一呼吸器应配备长度至少为30m的耐火救生绳1根,此绳应一次性通过静载荷为3.5kN时间为5min的认可试验。此绳应能用弹条卡钩系在呼吸器的背带上,或系在一条独立的腰带上,使在拉拽救生绳时能防止呼吸器脱开。除按本章第10条所要求之外,在载运危险品的货船上还应至少配备两套自给式呼吸器。(ChII-2R19.3.6.2)在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上,每副呼吸器应至少配备两个备用气瓶。2010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应在适当的位置配有无污染充装全部呼吸气瓶的设备。船舶应携带至少两套消防员装备。此外,在液货船上,应额外配备两套消防员装备。客船消防员装备配备的数目取决于旅客和服务处所的长度,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每个消防主竖区内须额外配备两套消防员装备。在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上,为每副呼吸器提供一只水雾器,水雾器应置于该呼吸器相邻之处。装备应维护并随时可用,根据维护保养计划应进行测试和检查。对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船舶,补充说明: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中规定消防员装备的详细要求。消防员装备的英文名称变化液货船安全灯泡需要为防爆型消防斧手柄必须有高压绝缘规定了救生绳长度(30米)和破损拉力(3.5KN持续5分钟)不再允许呼吸器配备装有空气泵的防烟盔消防员装备的存放:消防员装备和个人装备应存放于易于到达的位置,随时可用。该位置应有永久性的清晰标志。如所配备的消防员装备或个人装备不止1套或1副,应尽可能远离分开存放。在客船上,应在任一位置上可以获得至少两套消防员装备外加1副个人配备。在每一主竖区内应至少存放两套消防员装备。问题2b、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是否符合要求?SOLAS公约第II-2章第13.3.4条和13.4.3条(缺陷代码07112)追溯所有船舶检查项目:检查EEBD是否按照防火控制图中标明的位置放置并随时可用。检查使用说明书或图表是否印在EEBD上检查气瓶是否压力正常。(正常压力通常印在气瓶上)检查维护保养计划要求:EEBD的要求来自SOLAS99/00修正案,对所有船舶具有追溯力。EEBD的详细要求在消防安全系统规则3章2.2段。生活区和机器处所均对EEBD有所要求。生活区应配备的最少EEBD数量如下:1.货船:2套EEBD2.载客36人及以下的客船:每一主竖区(除了第13.3.4.5条中定义的)配备2套EEBD.3.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每一主竖区(除了第13.3.4.5条中定义的)配备4套EEBD.用作主推进的内燃机所在的A类机器处所,EEBD应放置在如下位置:1.1套EEBD在集控室,如果集控室处在机器处所;2.1套EEBD在工作间区域。但是,如果从工作间能直接进入逃生通道,可以不要求一套EEBD;和3.1套EEBD在机器处所内视为第二条逃生通道的逃生梯附近的甲板或平台上(另一条通道是全封闭的逃生孔或者在机器处所底层的水密门)。或者,考虑到机器处所的布置和尺寸或者该处所正常的配员主管机关可决定不同的数量或位置。对于不含有用作主推进的内燃机的A类机器处所,至少1套EEBD应配备在机器处所内视为第二条逃生通道的逃生梯附近的甲板或平台上(另一条通道是全封闭的逃生孔或者在机器处所底层的水密门)。对于其他机器处所,EEBD的数量和位置可由主管机关决定。船上必须配备备用EEBD。EEBD的数量和位置应该在ChII-2/R15.2.4所要求的防火控制图中标明。这些EEBD应维持随时可操作状态并且按照计划的维护体系去测试和检查。问题3、根据防火控制图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是否处于随时可用状态?SOLAS公约第II-2章第10.3.2.4条(缺陷代码07110)追溯及所有船舶检查项目:手提式灭火设备必须维护良好状态并保持随时可用。检查手提式灭火器是否放置到位并随时可从支架中取出使用而不必使用任何工具或类似设备,同时确保灭火器没有被永久固定。检查灭火剂的种类和数量。检查每具灭火器都按照生产厂家的说明进行了定期检查且检查周期不超过一年。检查灭火器得检查计划。记录应显示检查日期,维护保养的类型和是否进行了压力测试。通过全船巡视来确认所有手提式灭火器是否被放置在显而易见的位置。尤为重要的是所有灭火设备必须维护至良好状态并保持随时可用状态。(MSC.1/Circ1275)要求:SOLAS公约II-2章第10.3.2条(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船舶),第6条(1984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船舶)要求在生活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必须配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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