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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文件劳险[1988]2号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经商得人事部同意,现就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三、女职工产后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执行。1988年09月04日2关于印发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一、为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参加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除外)、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各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能规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具体业务。各级人事、卫生、财政、税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四、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萧山区、余杭区仍作为统筹地区维持不变。3五、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职工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六、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七、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收。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八、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用人单位中企业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作为基数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职工,用人单位以职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基数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4资的300%确定。(三)杭州市区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6%。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的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在0.5%至1%范围内确定。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对职工生育保险费率适时进行调整。九、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十、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不征税费。十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手续,申报全部在册职工名单。十二、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职工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十三、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三)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手术费用;(四)国家规定的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十四、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己按规定为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5(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十五、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十六、女职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女职工生育时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应发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三)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按1个月计发。6十七、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产前筛查费、接生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产后访视费、治疗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支付标准支付。具体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共同制定下发。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超过支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支范围的,4000元(含)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补贴;4000元以上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女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支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十八、职工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支付标准支付。十九、本办法规定的支付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研究确定。二十、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6个月内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办理手续时应提供并填报以下资料:(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三)生育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7始资料;(四)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五)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需要提供住院医疗证明、住院医疗票据及费用清单、住院病历记载。二十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对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将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将费用发给职工。二十二、用人单位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期间或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未为职工连续缴费满3个月的,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二十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四、用人单位或其职工骗取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经办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五、医疗机构弄虚作假,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追究医疗机构和当事人的相应责任。8二十六、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二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我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关于杭州市职工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社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2号)精神及近年来我市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平均水平,确定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如下:(一)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每人次2400元;助娩产每人次2800元;剖腹产每人次5000元;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1600元;流产每人次1000元。(二)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放置宫内节育环130元取出宫内节育环130元取残环、嵌顿环200元9皮下埋植术150元取出皮下埋植术100元门诊人工流产术200元住院流产术引产术800元药物流产300元输卵管结扎术1000元输精管结扎术500元输卵管吻合术4800元输精管吻合术3000元本支付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支付标准为准。2006年12月11日10生育待遇有关问题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己按规定为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2、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按照产假期限和女职工生育时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应发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医疗费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产前筛查费、接生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产后访视费、治疗费等。11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超过支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支范围的,4000元(含)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补贴;4000元以上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女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支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计划生育手术费职工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医疗费用。享受项目待遇标准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早产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按3.5个月计发多胞胎生产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按1.7个月计发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按1个月计发生育医疗费流产1000元7个月以下引产1600元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2400元助娩产2800元12剖腹产5000元计划生育手术费取出皮下埋植术100元放置宫内节育环130元取出宫内节育环130元皮下埋植术150元取残环、嵌顿环200元门诊人工流产术200元药物流产300元输精管结扎术500元住院流产术引产术800元输卵管结扎术1000元输精管吻合术3000元输卵管吻合术4800元用人单位必须在女职工产后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后6个月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超出规定受理时间将不予受理。一、文件依据1、《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2号);2、《关于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杭劳社工
本文标题: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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