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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考核办法【精选4篇】【导读】这篇文档“岗位职责考核办法【精选4篇】”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天津城建大学专职少数民族辅导员岗位应聘人员登记表【第一篇】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有效发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导向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推进学科发展,加强智库建设,培养理论人才,促进理论创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不断推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大发展大繁荣。第三条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管理工作要坚持正确导向,科学管理;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规划引导、自主申请、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工作流程,注重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积极引导全市社科理论界弘扬求真务实、潜心研究、勇于创新、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学风。第四条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全面负责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我市各社科研究单位受市社科规划办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单位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第二章项目分类第五条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分为年度项目、智库项目、培育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等,均面向全市,公平竞争,择优立项。部分重要研究课题,以市社科规划办特别委托方式单独立项。根据党和国家及我市中心工作发展的需要可设立其它类别课题。对不同类别项目予以相应金额的经费资助。第六条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课题指南由市社科规划办组织拟定发布。第七条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项目主要资助对象为具有理论创新、学术创新和应用创新意义的研究项目。年度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委托项目等。第八条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智库项目主要资助对象为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项目;事关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创新的基础性研究和综合性研究项目;市委、市政府急需的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等。第九条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培育项目主要资助对象为我市各高校和科研单位有较好发展潜力的学科发展建设项目及有发展潜力的社科工作者研究项目;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基地的相关研究项目。第十条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后期资助项目主要资助对象为先期未获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资助、研究任务基本完成且尚未公开出版发表、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较高的基础性研究成果。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第十一条天津地区高等学校、党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作为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并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与审核。第十二条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初审后,统一报市社科规划办。多单位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初审和申报。第十三条申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2.具有独立研究和组织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3.原则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4.申请青年项目,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年龄均不超过35周岁(以受理申报截止日为准)。5.非委托项目申请人(包括主要成员)同时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凡承担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尚未完成结项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6.一个项目只确定一名负责人。项目研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并具有组织指导整个科研工作的能力。第十四条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可以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依据课题指南拟定研究选题,也可以根据申请人自身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选题。第十五条申请人需如实填写《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并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各单位需承诺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审核申请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第十六条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对申请材料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不予受理。第十七条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评审,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按学科划分为学科评审组,采用会议评审与通讯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培育项目评审委托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市社科规划办下达的指标自行组织并上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由市社科规划办根据相关的学科分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严格保密。第十九条会议评审应遵循:1.会议评审采取集中封闭式管理,会议时间根据各学科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2.会议评审按照专家独立审阅材料、学科小组讨论推荐、专家当场投票、学科组长签署意见等程序完成。3.市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综合平衡,提出经费资助意见,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第二十条通讯评审应遵循:1.市社科规划办根据申报项目的学科分类组织评审工作。2.市社科规划办将匿名项目申报活页和《专家评审意见表》等材料送达评审专家。3.评审专家根据要求审读材料,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评审意见须由专家签字并盖章方可有效。专家应于一个月内完成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意见表》等材料及时返回市社科规划办。4.市社科规划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综合平衡,提出经费资助意见,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条市社科规划办按照立项结果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自立项通知书下达之日算起,周期一般为一至两年。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完成时限要根据研究问题的时效性确定。第二十二条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严格遵守《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批准的资助金额及《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由责任单位审核后,统一报送市社科规划办。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资助。第四章项目中期管理第二十四条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实行中期检查,检查项目的研究进度、项目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第二十五条市社科规划办委托各责任单位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检查情况与续拨款挂钩。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经所在单位审核,报市社科规划办检查。市社科规划办对进展正常、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实施续拨款。对不按规定报送项目中期检查表或经检查不合格者,暂缓拨付经费。各责任单位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当年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事项变更、经费使用、已完成项目数量、质量、成果出版发表、成果获奖、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建议等方面撰写中期检查综合报告,报市社科规划办备案。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对各类项目的跟踪管理。市社科规划办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通报项目执行情况,交流管理经验。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请示,填写《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变更事宜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1.变更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2.变更项目名称;3.变更成果形式;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6.项目延期;7.项目执行过程中和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事宜;8.终止项目;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等。第二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科规划办予以撤销项目: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2.研究成果质量低劣;3.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4.与批准的课题严重不符;5.应用对策性研究课题延期超过一年仍不能完成;基础理论性研究课题延期超过两年仍不能完成;6.课题经费使用不当,严重违反财务制度;7.研究成果中没有课题负责人本人的研究成果;8.经过两次鉴定仍不合格的项目。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第五章成果、鉴定和结项第二十九条课题组要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书设定的研究计划和确定的成果形式(专著、研究报告或系列论文),如期保质完成研究任务,确保成果质量且无知识产权纠纷。第三十条申请鉴定的成果要做到逻辑严谨、层次清晰、体例完整、文字通顺、严守学术规范,并提供相应的成果查重证明(查重率须低于30%)。经审核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一律退回修改。修改后仍不达标的,不予鉴定。第三十一条成果发表时,须标明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成果的相关信息。成果出版时,须在封面、扉页标明“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成果”字样,并在前言或后记中写明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等信息。成果呈报有关部门时,须标明“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成果”字样。未按规定标注的或标注多个项目信息的,不能作为该项目成果申请鉴定。第三十二条成果形式与内容须符合项目申请书的设计方案;成果内容应与成果名称一致。最终成果形式应符合:1.专著一般不少于10万字,另须提交5000字以上的成果提要。文本内容排列顺序为:封面、课题组名单、成果提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在正文后,随文页下注释,按照A4版装订成册。待专著出版后,及时报送市社科规划办2-3册(套)。2.研究报告正文文字一般不少于3万字,要求有阶段性论文成果(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核心期刊论文至少1篇),另须提交4000字以上的成果提要。文本内容排列顺序为:封面、课题组名单、成果提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在正文后,随文页下注释,按照A4版装订成册。阶段性论文成果按文章发表的时间顺序复印刊发学刊封皮、目录和正文一并装订在文本后。3.系列论文公开发表与课题研究内容密切相关论文不得少于3篇(其中核心期刊不得少于2篇,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得少于2篇且至少1篇为核心期刊)。另须提交5000字以上项目研究总论,对系列论文所研究的主题、主要内容及研究结论进行综合性概述。文本内容排列顺序为:封面、课题组名单、总论、目录、系列论文等,按照A4版装订成册,并按文章发表的时间顺序复印刊发学刊封皮、目录和正文。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研究成果须附3000字以上中文简介,说明该成果的研究观点和内容。第三十三条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研究期满,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鉴定结项书》(以下简称《鉴定结项书》)三份,同时提交四套(其中三套匿名)最终成果和最终成果简介,并附鉴定成果查重证明一份,经项目责任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如涉及项目变更,还须附上该课题立项时由市社科规划办批准签章的《项目申请书》复印件和变更申请。第三十四条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项目最终成果鉴定,采取通讯鉴定与集中鉴定相结合的方式。第三十五条成果鉴定以双向匿名的方式进行。鉴定成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透露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的信息;市社科规划办须认真核查并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课题组透露鉴定专家信息。第三十六条鉴定专家的遴选:1.鉴定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由市社科规划办根据成果的学科分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可以聘请1位相关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鉴定。2.课题组成员、课题研究顾问以及与项目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专家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不能参与鉴定专家的遴选。项目负责人在申请成果鉴定时,可以提出不超过2位建议回避的鉴定专家名单。3.市社科规划办须对鉴定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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